【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家法律日完善,公民法律意識大大提高。人民,特別是廣大法律工作者從河南省“趙作海冤案”中吸取了沉痛的教訓,依法執法、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深入人心!這是全國人民信賴的以胡錦濤為首的黨中央的根本!然而湖南省邵陽市竟有少數幾個“法律”工作人員踐踏法律,利用手中的權力,肆意侵犯了羅德英的人權!(羅德英:女、漢族、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于2009年5月27日被湖南邵陽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刑拘,同年7月逮捕。2010年7月7日洞口縣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洞口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公開開庭審判。該“案”三次退邵陽市公安補充偵察,洞口法院三次開庭“審判”。2011年元月份、3月份,洞口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該“案”作了專門研究,並書面向邵陽市政法委作了匯報,因羅德英是個冤案,法院不敢判決!那麼,羅德英的人權在哪方面受到了侵犯呢?
一、人身自由權受到了侵犯。公安對羅德英刑拘、逮捕都是錯的,所定罪名不符合犯罪要件:
1、羅德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羅德英的公司是依法經注冊批準的合法公司,不是虛有的公司!羅德英與劉世奇簽訂的“合同”是真的“合同書”,不是虛假“合同”!“合同詐騙罪”是以假合同為晃子蒙騙被害人,款到走人,銷聲匿蹟,非法佔有他人錢財。而羅德英和劉世奇是認真履行合同職責,羅德英款到發貨,劉世奇也收到了貨,並且雙方結了帳。至于合同書上的“化肥”變成“滅草肥”,也是羅德英征得劉世奇的同意才發貨的。劉世奇收貨後也沒提異議並已銷完,而且還按價格、金額和羅德英結了帳。這是正常的經商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拘捕羅德英是錯的。
2、羅德英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的物證“假化肥”與羅德英無關。2009年4月份、2009年8月份在劉世奇、王玉峰倉庫查封扣押的“產品”,不是羅德英提供的產品,不能定羅德英犯“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侵犯了羅德英的辨認權。羅德英被抓的第一天起就提出對所扣押的“假化肥”進行辨認,但公安自始至終不讓羅德英辨認,公安為什麼如此害怕辨認“物證”、“證據”呢?公安為什麼要剝奪羅德英的辨認權?!
三、侵犯了羅德英的辯護權。羅德英被錯誤拘捕後,每次提審都依法為自己的清白無罪進行辯護和申冤,但公檢辦案人員對羅德英的無罪辯護只字未作記錄。公安更加是採取誘供、逼供、暴力供手段,妄圖使羅德英屈打成招!特別是2009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4日對羅德英施行刑訊逼供,又打又罵又體罰,而且對羅的辯護詞一句都不記錄,檢察院5次提審也不做訊問筆錄、法院三次開庭頭兩次也未做庭審記錄,第三次開庭一個月後才給羅德英補記並簽名,《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理中可作有罪陳述和無罪辯護,這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益,辦案人員為什麼就剝奪了呢?
四、侵犯了羅德英健康和人身安全權。羅德英在關押的兩年中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一是公安辦案人員親自動手毆打羅德英。二是採取變換關押場所折磨羅德英(共九次變換關押場所)。三是讓劉世奇家人到提審場所,毆打羅德英。2010年8月,在羅德英無數次強烈要求下,公、檢、法帶羅德英到劉世奇倉庫對“物證”進行辨認時,劉世奇家人當著7、8名執法人員毆打羅德英,致使羅德英頭破血流,當場昏死,急送縣醫院搶救治療(有住院記錄和血衣血褲為證)。羅德英在關押前身體狀態良好,現其身體和精神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為什麼在法治社會裡,在執法人員的手中,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護呢?!如果是在社會上被壞人毆打,還想得通。但在執法人員手中被毒打,則不能接受!!!
五、羅德英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羅德英是個商人,被關押的近二年合法收入被剝奪,家人精神上經濟上均受到了沉重打擊。父母均已年邁,身體極差,得不到羅的照顧,相反還天天為羅德英操心申冤。
綜上所述,足以證明羅德英的人身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羅德英是個外地人,在邵陽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但她相信法律是能給她還以公正的。在此,羅德英鄭重聲明:羅德英已經被非法關押兩年,有罪無罪均應依法判決,不能不了了之,更不能無限期的關押,必須立即依法釋放。羅德英的正當要求如果得不到邵陽這幾個少數“執法人”和“領導者”的正確答復和正確處理,將上網向社會公眾尋求支援。
申訴人:羅德英
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