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英案(三):申訴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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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湖南省邵陽市政法委領導:

我叫羅德英,女,河南省鄭州市人,家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羅德英于2009年5月27日被邵陽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 刑拘,同年7月逮捕,現關押在洞口縣看守所,該案于2010年7月7日在洞口縣法院開庭、至今未宣判。

該“案”之所以至今未宣判,是因為羅德英在法庭上依法依據進行申辨,強調本人沒有銷售“假化肥”,強列要求對本案經檢測定為“假化肥”的物證進行辨認,是否真是本人提供的產品。好法官也是發現“證據”有問題,不敢輕率宣判。

眾所週知,“物證證據”是立案的關鍵、是有“罪”無“罪” 的重要依據。河南省“死刑犯趙作海”被判“死緩”入獄10多年後,于去年因被害人“死者”突然活著回到村裡,而被立即改判無罪釋放,就是因為當年的重要證據“機井裡有一具死屍”經辦案民警刑訊逼供認定是趙作海殺死的,才造成今天轟動全國的冤假錯案。羅德英“案”有著與之相似的地方:

一、因為羅德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羅德英的公司是依法經注冊批準的合法公司,不是虛有的公司。羅德英與劉世奇簽訂的“合同”是真的“合同書”,不是虛假“合同”。“合同詐騙罪”是以假合同為晃子蒙騙被害人,款到走人,銷聲匿蹟,非法佔有他人錢財。而羅德英和劉世奇是認真履行合同職責,羅德英款到發貨、劉世奇也收到了貨,並且雙方結了帳。至于合同書上的“化肥”變成“滅草肥”也是羅德英征得劉世奇的同意才發貨的。劉世奇收貨後也沒提異議並已銷完,而且還按價格、金額和羅德英結了帳。這是正常的經商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拘捕羅德英是錯的。

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是假的,不是羅德英提供的產品。

“假化肥”是羅德英“案”最最重要的證據,證據的真假亦即決定了該案的真假。通觀本“案”卷宗材料,證據“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羅德英的產品是2009年元月20日前生產並發售給劉世奇的,該“案”用于定罪的產品證據的(生產日期和批次號均為2009年元月25日)。所以這個證據有嚴重問題!

1、不讓羅德英辨認“物證”。這不僅剝奪了羅德英的基本權益、更說明該“案”有假。說白了,不讓當事人辨認“物證”就是怕穿包。

辨認“物證”是辦案的重要程序,殺人犯確認殺人現場,指認拋屍現場,辨認殺人兇具,這個連農村婦女都懂的簡單道理,公安、檢察辦案人員為什麼就不用呢?

羅德英從被抓的第一天起直至每次提審,都堅決要求對物證進行辨認。如09年6月9日訊問筆錄(卷宗材料第030頁第三行)記錄:羅德英答:“封存檢測樣品沒有我簽字,不能確認是我公司的貨,所以檢測報告我不予認可。”這句話說中了要害,急得當時的辦案人員忘了讓羅德英簽字劃押。直到6月18日才讓羅德英補簽字。更令人懷疑的是09年6月10日辦案人員已經掌握了(卷宗材料046頁)羅德英09年元月份給新寧縣王玉峰發了一批化肥,該化肥在東安火車站,這樣重要的證據,辦案人員可立即前往查證,封存、扣押讓羅德英去辨認, 當場抽取送檢。為什麼要到8月10號才到新寧縣王玉峰倉庫,封存送檢?並且不讓羅德英去辨認,這說明是在造假。

2、送檢的“物證”有問題。幾乎所有送檢的化肥物證都是在第二現場(倉庫)提取的,有失真實性(而且都是未經羅德英辨認)。09年2月11日邵陽市工商局在邵陽市供銷儲運倉庫發現60噸滅草肥有問題並送檢,事關護農大事為什麼不立即查封,而讓劉世奇提取運到洞口,並銷往隆回、武岡等地?事關護農的產品,為什麼2月11日送檢,3月21日才出結果?同樣是質量檢測部門,為什麼對在邵陽市供銷儲運倉庫送檢的化肥40天才得出結果,而在新寧縣農家樂公司倉庫送檢的化肥3天就出結果(8月10日送檢8月13日出結果)?

在洞口縣中天農化公司查封的化肥不是我公司發來的貨,(2010年7月7日法院開庭後,洞口法院好法官迅速帶羅德英到洞口中天公司進行辨認,羅德英當場否認。因我公司產品有正規防偽標志!)。辨認“物證”當天,劉世奇家人及員工當著公、檢、法人員的面百般阻撓、拳打腳踢,狂打羅德英,使羅德英住院搶救三天,造成羅德英嚴重的腦震蕩,至今還經常頭痛惡心。劉世奇武力阻撓辯認,這更加說明所封存的“物證”是假!是真的為什麼不讓辯認?!執法部門查封的“物證”,執法人員帶當事人去辯認,這是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公正判決的需要,劉世奇為什麼要暴力阻撓呢? 羅德英在辯認“物證”現場,已發現倉庫中(約五十噸貨)有兩種不同的包裝,就要求公、檢、法辦案人員當場撥打防偽電話而遭到拒絕!劉世奇及員工,當著公、檢、法辦案人員的面武力幹涉,已經說明辯認“物證”倉庫裡的貨,並非羅德英發來的貨。在新寧縣農家樂公司的“物證”更是漏洞百出!(錄王玉峰 09年6月10日在案中的證言)王玉峰:“2009年元月二十一號收到鐵路貨運單,貨已運到東安火車站,到現在為止,我都沒到東安火車站去提貨,現在貨在什麼地方我不清楚,貨是什麼復合肥包裝是什麼樣我都不清楚,後不久我聽洞口的劉世奇講他被騙了,他從羅德英那裡購進的化肥都是假的,已被政府查封,所以我更加不會去提貨。”(卷宗第046頁)而在09年8月9日王玉峰又說:“我在東安火車站附近租了個農民房子做為臨時倉庫,將貨提出存放,今年7月份,因修建207國道擴建,臨時倉庫被拆,我就將貨轉到新寧我經營的倉庫中,現在這批“滅草肥”就存放在我的倉庫”(見卷宗第047、048頁)。疑點:□、6月份說貨在什麼地方都不清楚,8月份卻說租房存放。□、6月份說他知道是假貨,更加不會去提貨,7月份又將明知是假貨提回存放在倉庫中。□、有鐵路貨運常識的人都知道貨物到站後的規定,不按時提貨會被按規定處置的。 以上說明王王峰的“證據”是假的,是偽證!!!

3、任意篡改“物證”結論, 制造罪名加害羅德英。案卷材料中所有的工商局、質檢的鑑定結論均為“不合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見旁證材料部份), 怎麼在起訴書中卻是變成了“經邵陽市工商局、邵陽市質檢所檢驗鑑定,屬假化肥”了呢? “物證”鑑定結論能任意改變嗎?罪名能由主觀臆想下定論嗎?這不是人為的制造的假案嗎? ! “不合格產品”和“假化肥”是有區別的,正如“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是有區別的一樣,用改變“物證”鑑定結果來改變案件性質是站不住腳的。

二、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法律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 嚴禁違法辦案”,但邵陽公安局辦案人員仍我行我素。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尹邦坤把羅德英抓來後,開口就說:你(指羅德英)交20萬元,我可酌情不處理。羅德英說:“我又不犯法,為什麼要交20萬元。”尹邦坤說:“你不交錢,我就要你坐牢,叫你生不如死。”尹邦坤說到做到,接下來便採用各種手段對羅德英實施刑訊逼供。

1、直接動手毆打。尹邦坤多次在提審中毆打羅德英:用拳頭打背部打肩部、用腳踢屁股大腿用拳頭打嘴巴、雙手反吊後背、不準坐、不準吃、不準喝,羅德英被其打得遍體傷!(注:有市一看守所的筆錄及驗傷報告為證。)羅被打傷送回看守所時,市一看守所女民警譚幹部(正直、有良心的好民警),見到羅滿身是傷就當著羅的面指責尹邦坤:你們如果還毆打犯人,就不要送一看守所關押了。)(男警毆打女犯為全國之罕見)。

2、頻繁更換關押場所,用這種方法來折磨羅德英。羅德英是外省人,不存在內外勾結串供案情的可能,按規定不應該如此頻繁的更換關押場所。但在關押頭幾個月中就先後換押七個看守所(市一看兩次、二看守所,新邵、隆回、洞口兩次)。每次新到一個所都遭到監內人員殘酷毆打折磨,真的叫人生不如死。(用換關押場所折磨在押人員為全國之罕見)。

3、尹邦坤將羅德英從看守所提出送到洞口賓館讓劉世奇(所謂的受害人)全家人毆打凌辱,那種殘酷至今不堪回首。(將犯人送給所謂受害人毆打為全國之罕見)。

4、每個看守所都有提審室,但尹邦坤卻多次從看守所將羅德英押到豪華賓館審訊。男武警將女犯罪嫌疑人押到豪華賓館開房審訊,這合法嗎? (男警將女犯押到賓館開房審訊為全國之罕見)。

5、提審女犯沒有女警陪審也是不合法規的。

6、辦案不公,偏護一方壓制另一方。具體表現是:

1.問話記錄:有利于他需要的就記錄,不利于他需要的就不記。有幾次審訊,羅德英據理闡述達20多分鐘,他一個字都不記錄。在邵陽市聚眾賓館審訊的那次,羅德英發現問話記錄中記錄的話與自己所說的意思是相反的,就拒絕簽字。不簽字他就打,打得羅德英受不了才簽字。2.在“物證”的認證中,羅德英要求辯認物證,尹邦坤堅決不讓辯認。“物證”就“扣押”在洞口縣城,從看守所去1 0來分鐘就到。到新寧縣辯認,來回也只需半天時間,但尹邦坤就是不讓其去辯認!是“案件的需要”嗎?而劉世奇所說的所謂的“證據”,劉世奇說到哪,尹邦坤就查到哪。試問:尹邦坤你在為誰辦案?有法律依據嗎?你的法律還有“公正”二字嗎?為什麼不讓羅德英辯認“物證”?

“假化肥”是一把殺人刀子,是本“案”的兇器,為什麼不能辯認?

為什麼要把“不合格產品”改成“假化肥”,目的何在??

為什麼把羅德英從看守所押出來讓劉世奇全家人暴打?是誰指使你這樣做的?誰給了你這樣的權利?

為什麼看守所設立有提審室,你不在提審室提審、而到市區賓館開房呢?動機是什麼?還是你們的辦案經費太多了!

為什麼用變換關押場所來折磨羅德英?你為什麼一定要讓 羅德英生不如死?

為什麼剝奪羅德英的基本權益?你們的眼裡,還有國法嗎?

尊敬的邵陽市政法委、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邵陽市洞口縣人民法院,以上6個“為什麼”,尹邦坤必須在這幾天內當面給我回答。想不到湖南公安隊伍竟然有如此歹毒的警察,難怪邵陽社會治安這麼難整。

綜上所述:羅德英案是一起冤假錯案,應立即依法無罪釋放羅德英。並對違法辦案的民警尹邦坤進行嚴厲查處。懇請邵陽市政法委領導依法查證事實、依法為民作主、依法為民平冤,我們全家將永遠銘記執法部門的大恩大德!繼續為國家建設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特此申訴

申訴人:羅德英

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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