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隱匿財務 保單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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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6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5日電)金管會表示,民眾若不願意對財務情況詳細說明,核保之後,保險公司事後不能主張保險法第64條規定,違反「告知責任」解除保險契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產物保險同業公會以及人壽保險同業公會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7月1日起保險公司基於核保及個案審核的需求,有條件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收入或財產證明,或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問卷並簽名。

金管會表示,民眾填寫「財務問卷」僅是要讓保險公司核保時參考使用,並不像健康狀況一樣,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進而影響保費。

同時,法規規定民眾投保保單必須要「誠實告知」的項目,包含被保險人的職業、身體的健康狀況,不包含財務情形。

所以保險公司要保戶填寫財務問卷,若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者是說明不實情形,但是保險公司已經核保,就不能主張違反「告知責任」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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