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稀釋傀儡的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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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5月31日訊】這是一個複雜的國度,人們並不是那麼渴望文人範疇裡的自由,如果你上街問問,大家都覺得自己過的挺自由。人們已經習慣了在臺上台下的兩種話語,你只要不沖 進他家裡監控他說話,人們都無所謂檯面上的一切虛妄,這也是為什麼企圖沖進家門管控你的綠壩引起恐慌,而逍遙在外網路長城GFW卻被大家默然接受。在這裡,腐敗已經激不起民憤,選舉已經提不起精神。這個國家的近代史分別是晚清,民國臨時,北洋,民國和毛朝,其中毛朝有近三十年。從1976年,中國告別近代史,算是進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直到今天,政黨還在為毛朝留下的諸多問題擦屁股收拾爛攤子。很多人還在糾結於歷史,我覺得這已經沒有意義,到了今天,一切其實都已經具備了它的合法性,特權階級和利益集團你也已經不得不承認。統治這個國家是幸運的,統治者犯下很多錯,人民卻依然相信那只是奸臣所為,並始 終對最高權力擁有者抱有耐心和期待。除了隨時等著接收禁令的傳媒以外,權力真的沒有辦法監督了麼?天真無邪的說,還是有的。於是,我的一些朋友們去競選人大代表了,在遊戲規則裡看看能不能把遊戲玩的更公平。但區縣人民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有著諸多不同,他們可能未盡自己胸懷和的理想而淪於瑣事之中,可能被玩弄和利用反而成為了當權者民主幻象的象徵,可能身邊都是無為者的阻礙而遠離自己的本意。

一些朋友也希望我去選人大代表。至於我……除了可能和女黨員發生關係以外,我不會和任何的政黨發生任何的關係。我如此散漫的性格也不適合參政,那 就真的是誤事了。無論時代如何的變更,我只是一個文人。我之所以寫下很多批評,不是因為我有心從政,只是因為我是一個文人,否則總感覺配不上這兩字。我將不依附任何個人或勢力,不追隨任何政黨或權力,無論一切權勢看上去多好或者聞上去多臭,我都不會吃上一口。至少現在我這麼想。而我的那些熱心的朋友們,我想他們未必是要一心參政或者走上仕途,他們只是想督促些什麼,我祝他們同流不合汙。幹就好好幹,實在幹不下去了,也要帶點八卦回來。

而今年9月想參選人大代表服務國家的朋友們,可以參考以下為許志永,姚立法,魏歡歡先生所寫的人大代表參選攻略。期待有識之士,正義之士,熱愛這片土地的人,甚至各行各樣亂七八糟的人都去參選,哪怕大家最終都溶化於這個制度的潛規則之中,但熱心的人還是可以嘗試。參選的口號和宗旨可以是:為人民服務,稀釋傀儡的濃度。

是為轉載,感謝三位作者。若有不妥,敬請告之。

前言:人大代表的作用及聯名推薦候選人

根據憲法和人大代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縣(區)級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選人並投票選舉縣(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大常委會主任、上一級人大代表等 權利,有提出議案、審議表決預決算、建議、質詢等權利,視察一府兩院、約見本級政府負責人等關乎實際政治運作的重要權利。然而,由於種種體制的和非體制的 原因,人大代表在現階段的實踐中作用十分有限。在現有體制內,法律規定的權利沒有充分實現,代表還可以有很大作用空間。比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 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縣 (區)有十名以上的代表是通過競選當選的熱心公益人士,那麼這批人對該縣(區)長的選舉將會起到相當大的作用。另外,一定數量的代表聯合也將對該區縣的財政預算、以及區域內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起到相當大的作用。

以海澱區人大為例,我們18位熱心公益的人大代表組成了一個民主監督代表小組,每次人大常委會小組都會派出兩名代表列席(旁聽),列席會議期間我們會統計 遲到、缺席的委員,記錄委員發言情況,年終總結每次人大常委會開會情況並提出批評建議。2006年我們曾就打工子弟學校被強拆事宜聯名向區教委提出建議,後強拆停止。2010年我們就海澱區垃圾焚燒問題聯名提出議案,要求政府相關負責人作專題彙報並聽取代表意見,督促其儘快解決。當然,代表小組的作用還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是這樣的代表還是太少了,在海澱區420名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設想,如果有一半的人大代表都像這樣關心公益,大家完全可以阻止 前任腐敗區長當選,甚至選出大家推薦的區長,決定區財政預算,等等。

即使只有單個的候選人當選,也能在他所任職的人大中產生積極影響,一個敢言的人大代表也會在其所任職的人大中帶動其他代表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活躍人大氣氛。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民族鄉、鎮的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 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什麼是縣(區)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

根據憲法第97條規定,鄉鎮和縣(區)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即由自己所在選區(工作單位或者居住社區)選民(一個選區幾千人到兩三萬人不等)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縣(區)人大代表。 即使沒有黨團提名和官員支持,只要得到了選區內足夠多的選民支持,當選縣(區)級代表是有可能的,目前已有吳青、姚立法、聶海亮、葛錦彪等公民成功當選的 先例。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屆縣(區)級人大換屆選舉,在此區間內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選舉時間。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關心當地的選舉日 程,積極參選。

什麼是聯名推薦候選人?

根據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候選人只有兩種:政黨、團體推薦候選人和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嚴格來說,“自薦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的說法不夠規範,法律上沒有“自薦”,自己不能推薦自己成為候選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才能成為候選人。

“獨立候選人”過去幾年通常用來指沒有政府官員支持的,甚至在某種意義上為政府所不喜歡的、以競選的方式參選的候選人。其實在法律程式上這類候選人和大多 數政府官員支持的候選人很難區分。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實施細則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區縣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總 數,一般不超過應選代表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推薦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總數,一般不超過應選代表總額的百分之十五。也就是說在區縣人大代表的選舉中,最 多只有20%的候選人來自政黨、團體推薦,這些候選人大多是官員代表,比如縣(區)長、書記通常都是人大代表。另外的80%左右的候選人都是來自于十人以 上聯名推薦,這裡面既有政府官員支援的候選人(組織選民聯名推薦某個候選人),也有選民代表公益的推舉的候選人,即沒有官方背景的候選人。考慮到表述的嚴 謹性,也考慮到有關部門的可接受程度,對於熱心公益積極參選的公民候選人,建議不再使用“獨立候選人”的說法,而是採用“聯名推薦候選人”這個更嚴謹的說 法。

參選人大代表需要注意這樣幾個關鍵步驟:

一、真誠服務選民

無論距離下一次選舉還有多長時間,從現在開始,要明確自己所在的選區,積極服務自己未來的選民。你可以選擇自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區所在選區參選,也可 以選擇本縣(區)行政區域內任一選區參選。而且即使不在自己單位或者居住社區,只要在該行政區域內,某個選區的選民選舉你而且當選了,該選舉結果有效。

公民成功當選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簡單:你所在選區選民熟悉、認同、支持你成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選民的認同和支持?關鍵是讓選民從你的經歷和競選承諾中看到你為選民服務的意願和能力,對你產生足夠的信任感,認為你能夠代表他們的利益,為他們說話。

具體操作上,候選人在選舉宣傳中要給自己一個大致定位,你可以是一個積極維護公共利益(可能與所在選區無關)的公民,你的行為讓你的選民感到驕傲,願意成 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個有影響力的公益律師、公共知識份子等。也可以定位成在選區裡為選民做好事的公民,曾經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大家爭取到實際利益, 比如業委會成員。

如果你是缺少資歷,但是願意站出來維護本選區選民利益,那麼宣傳的重點應放在你對本選區的事物的關注,和你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讓大家從中看到你的熱心和可能為大家爭取到的實際利益,從而對你本人產生認同,支持你的參選。

無論哪一種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幾件是選區內家喻戶曉的。比如,作為社區居民,你推動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在與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的談判中維護了居民利 益;作為村民,你組織和領導大家與污染企業抗爭最後,迫使他們搬走或者賠償;作為大學老師或者學生,你發現學校教學、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動員 大家共同參與解決,等等。

服務選民是一項真誠而長期的工作,要成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為了選舉臨時抱佛腳。唯有真誠,才能贏得選民的堅定信任和支持。有了選民堅定的信任和支持, 即使一些官員不希望你當選,他們也很難控制住,比如北京外國語大學選區的吳青代表,她多年來熱心服務選民,説明大家解決了大量實際問題,雖然政府不希望她 當選,但只要直選,大家就選她。她從1984年第一次當選到現在已經當了20多年的代表。

二、關注選舉組織

選舉委員會。區縣級人大代表選舉之前要成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整個選舉程式,包括確定選舉日期,審查選民資格,確定並公佈正式候選人,主持投票,統計和公佈選舉結果等。

選舉委員會是選舉中最重要的組織,在過去很多屆實際選舉中一般由本轄區的黨委書記負責,在它上面往往設立有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由於2010年新通過的選舉 法明確規定候選人不得作為選舉委員會成員,2011年到2012年換屆選舉中,縣(區)書記將不再作為選舉委員會負責人,而是作為上一級的選舉領導小組負 責人。關於這個領導小組的職權,法律沒有規定。選舉委員會之下往往設有選區工作領導小組(選區工作組),或者選舉委員會分會,這個小組或分會可以視為選舉 委員會的派出機構,選區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舉委員會分會實際主持該選區的選舉工作。

選舉委員會擁有辦事機構,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通常稱為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或者選舉工作辦公室。

選舉領導機構。根據選舉法第八條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 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縣級人大常委會在選舉中的職權包括制定實施選舉方案,任命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受選民關 于選舉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

三、瞭解選區劃分

選區劃分是選舉的重要環節,公民要主動提前諮詢選區劃分,這些情況包括:全縣(區)共劃分多少個選區,選區內有哪些單位,劃分為多少選民小組,各選區有多少人口數,多少選民數,代表名額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是選舉委員會的職權。一些地方為了控制選舉,在選區劃分上做文章,比如,為防止某聯名推薦候選人當選,把其可能當選 的原選區拆散,重新組合選區,把相距甚遠的不相干單位湊成一個選區,或者把其和一個選民眾多的大單位放在一個選區,而該單位可以通過行政命令要求下屬選舉 該單位推薦的候選人,該聯名推薦候選人就很難當選;不顧人口數的懸殊,在黨政機關駐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額;以界別為由,指定必須選出特殊身份(黨員、無党 派人士、婦女)的代表;等等。

選區劃分的隨意和變相控制,侵害選舉權利。參選公民認為選區劃分不合理或者名額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時向選舉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提出異議。在選區劃分對自己參選明顯不利時,可以考慮在對自己有利的其他選區爭取當選。

在本人選民名單公佈之外的選區競選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覆山西 省人大常委會詢問時說:“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選舉本選區以外的本行 政區的選民為代表,選舉結果有效。同一選民在兩個選區同時當選為代表的,應確定其在一個選區當選。”

四、確認選民資格

選民資格是指公民獲得選舉權的資格,同時也是公民獲得被選舉權的資格。公民參選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選民資格。取得選民資格的程式是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公民在哪個選區進行登記,即在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在各地具體的選舉實施細則中,選民登記的原則是:“職工跟著單位走,居民跟著戶口 走,學生跟著學校走”。這種登記辦法主要是方便組織選舉,選民登記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單位和學校分擔了,減輕了居委會和基層政權的工作壓力。這種選民登記方 式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員流動頻繁的今天,容易錯登、漏登,另外因為選舉與單位掛鉤,投票中受複雜人際關係的影響,不利於選民表達真實 意願。

我國選民登記大多是選舉委員會主動進行,少數由選民主動登記,所以,選民和代表候選人應當密切關注選民登記的資訊,如果認為選民登記不利於選舉的,可以依照流動人口選民登記的辦法和程式,進行選民變更登記,選擇在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登記,進行選區選擇。

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選擇在戶口地參選,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參選。比如在北京的近八百萬沒有北京戶口 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記居住滿一定期限(2006年換屆選舉是居住滿一年),就可以選擇在北京參選。在北京進行選民登記的條件是,選民向原選區或戶口所在 地出具轉移選民登記的申請,原選區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和未參加新一屆人大代表選舉的證明,加上原籍的戶口證明,到現居住地和工作地進行選民登記。由於選舉委 員會和選區屬非常設機構,在原選區解散或沒有設立期間,選民可以要求原選區所在地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出具證明。

在非戶籍地登記的選民,為了取得現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選民資格,應當注意保留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電話費收據等證明檔,必要時可以請求公證部門公證。

五、確定初步候選人

根據我國選舉法律,成為候選人的兩個途徑:包括共產黨和八個民主黨派在內的政黨團體推薦和十個以上選民聯名推薦。公民參選代表基本上只能採取第二種方式。

有志于參選的公民應當及時到當地居委會或者街道的選舉辦公室領取空白的《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登記表》,儘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徵集聯名,並及時提交聯名推薦登記表。領取登記表後自己複印同樣有效。

從法律上說十個選民聯名推薦就夠了,但考慮到多種現實因素,聯名推薦人數應該越多越好。因為競選人獲得選民簽名的人數 越多,其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只能“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或者“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 單”。登記表要複印,以留下證據。如果僅僅列上十個推薦人,那麼萬一有人經過威逼利誘在提名的最後期限內聲明撤回提名,這就會使聯名候選人處於非常被動的 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薦證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選舉委員會在醞釀候選人階段不公,聯名候選人手裡至少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獲得選民支持,可以申訴或者訴諸 輿論。

六、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產生有三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第二個環節是各選民小組的選民討論、協商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三個環節是“如果所提 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一倍時,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 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見《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成為初步候選人之後絲毫不能放鬆,因為任何十個選民都可以提名一個候選人,所以一個選區裡初步候選人的數目可能多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來的環節是選舉最容易被操縱的階段——選民小組討論、協商,醞釀產生正式候選人。

如果選區的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在規定的差額比例內,也就是在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間。在這種情況下,經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後,直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怎樣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一倍時,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上訴法律詢問作出的答覆是,“可以採取徵求意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舉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後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具體做法可由縣或鄉的選舉委員會徵求選民意見後決定。”

根據法工委的答覆,在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一倍時,只能採取“徵求意見或者舉手或者投票”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方式,根據候選人獲得選民贊同意見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至於採取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則由“縣或鄉的選舉委員會徵求選民意見後決定”。

在實踐中,“醞釀”產生候選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讓所有選民在初步候選人名冊上選出自己支持的候選人,這是一種接近預選的方式,但由於選舉法律沒有明確 規定必須通過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很多地方都不採用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候選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選人大名單是由少數領導商量確定,可能並不能體現選民的意願。

如果發現正式候選人產生不公開不透明,並且掌握了相關證據,比如有數千選民聯名的推薦登記表,證明該候選人名單不能反映選民意願,可以向選舉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投訴。更重要的是要及時向選民披露選舉不公的真相。

如果該選區比較公正,採用接近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候選人,那麼選舉小組此時就要做大量工作,爭取選民支持。

以婦女、黨員、無黨派人士等身份為由排除聯名推薦候選人作為正式候選人,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無論是否通過預選,成為正式候選人的唯一標準就是“多數選民的意願”,如果選舉委員會以本選區要選一位婦女代表、黨員代表或者無黨派代表為由拒絕獲得多數選民支持的聯名推薦候選人成為正式候選人,要據理力爭,向選民說明真相,實在不行就爭取通過另選他人方式。

七、爭取以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

當下選舉制度如果獨立候選人成為正式候選人,當選的概率會很大。通常是四個正式候選人選三個代表,三個正式候選人選兩個代表,或者兩個正式候選人選一個代表。

如果沒能成為正式候選人,還可以爭取通過“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按照選舉法規定,在基層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票上設有“另選他人”的欄目,選民可以用“另選他人”的方式投票給自己認可的任何選民。

通過另選他人的方式競選比較困難,但也不是沒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學講師葛錦彪就以“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了海澱區人大代表。在全國範圍 內,還有姚立法(湖北省潛江市第四屆人大代表)、呂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屆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潛江市浩口鎮第六屆人大代表)、姚少凡(重慶市奉 節縣第十四屆人大代表)、曾建餘(四川省滬州市市中區第四屆人大代表)等通過這種方式成功當選。

具體方法是:在“另選他人”的方框內填入自己所要選的候選人的名字,並在下面的方框內畫“○”。在填寫的過程中,要注意所寫的另選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現錯 誤,或者只寫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畫“○”,或者在你所反對的正式候選人姓名下的方框內沒有畫“×”,這樣都會留下選票被塗改作弊的可能。被塗改的選票會因 為所選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而失去效力。因此選民在劃票後要認真檢查。

為了讓選民記住自己,接下來的宣傳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機短信。為了保證選民能夠正確使用“另選他人”的方式投票,沒有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候選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選民講解“另選他人”的劃票方法,比如在介紹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樣,並對劃票方法加以說明。

八、宣傳介紹候選人

最重要的,也是貫穿選舉始終的環節,就是向選民推銷自己。法律沒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競選團隊,因此參選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競選團隊,設立選舉辦公室等。 競選團隊根據需要確定人員多少,在區縣級直選中,三五個核心成員大體就夠了,所需的志願者人數按實際需要從十幾到幾十個不等。核心成員可以有不同的分工, 比如個人網站建設與維護、聯繫媒體、文字記錄整理、海報宣傳、法律諮詢等。小組成員最好本身也是集體行動的組織者,比如社區裡的各樓樓長等。

2010年選舉法修訂後第33條對於選舉很重要,該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 選民的問題。”修訂前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修訂後改成了 “應當”,這意味著,只要選民提出要求,選舉委員會就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有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舉就更加公開透明,熱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 為選民認識,更有可能當選。積極推動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運用該條法律,作為候選人,可以告知選民有權利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見面的要求,作為選民,可以聯 名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見面要求。

推銷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區論壇介紹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戶登門拜訪、張貼宣傳海報、往社區居民的信箱中投遞宣傳材料、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子郵件介紹 自己、啟用宣傳車,等等。要根據選民的偏好推銷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選區選民能夠接受為限,比如,在某些選區敲鑼打鼓宣傳自己就可能會引起選民的反感。

網路 論壇、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銷自己的場所。要建立自己的競選博客、微博帳號,很多城市的社區有自己的社區論壇,要把自己維護公共利益的理念通過致選民的信、回答選民問題等方式廣泛傳播。

手機短信。手機短信是針對個體的介紹,恰當運用具有很強的現實效果。儘量知道更多所在選區選民的手機號碼,給大家適當的問候。想要通過“另選他人”方式競選時,手機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個大學老師,主要靠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以“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

張貼海報要爭取在社區、工作單位、學校等選區人口流動密集的地方的佈告欄張貼海報,鼓勵參選,讓大家記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沒有禁止張貼競選海報,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權利的時候要儘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於推銷自己公開信等宣傳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經歷和競選諾言,一定要真誠感人。

九、關注投票和計票

按照選舉法規定,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會場)和分投票站(分會場)。當選民進入投票站時,目 前對於投票時間的安排基本有兩種方式:縣鄉選區一般是選民集中在一個短的時段內,例如一個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區一級投票中,許多地方採用的方式 是一個時間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採用的是上午七點到晚上十二點。選民在投票前要密切關注本選區的投票時間。

委託投票

《選舉法》第四十條規定,“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接受委託投票需出具書面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選民證。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委託投票容易出現的問題包括:(1)沒有書面委託;(2)被委託投票的數量超過三張;(3)被委託人沒有用書面委託書和委託人選民證領取選票;(4)未到場選民的選票被他人冒領。

參選公民若發現以上舞弊行為,應及時向選舉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反映和申訴。

流動票箱

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投票,法律規定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允許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流動票箱的方式投票。

執行過程中流動票箱容易發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現在:(1)沒有嚴格按照選民名單接受投票;(2)已填選票被調換;(3)投票行為處於公開狀態,選民難以按照自己意願投票等。

候選人可以讓自己的親友和支持者跟隨流動票箱,監督投票過程,若發現舞弊行為,應及時向選舉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反映和申訴。

在點票和唱票的過程中,選民應該儘量堅持不要離開會場,防止票箱被轉移後不公開點票。監督點票和唱票過程是否公正,應該要求及時公開點票,不能隔夜點票,點票結果應及時公佈。

如果有分會場,每一個會場都要有候選人的支持者和選民監督該分會場的投票和點唱票狀況。如果候選人的得票數極為接近,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請重新點票。如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候選人和監督的選民應該公開制止或者向選舉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反映問題。

如果第一輪投票結果缺額(即不足應選名額)或者無人當選,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進行第二輪投票。舉行第二輪投票的時間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但不應拖延太長。在實 踐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輪投票結束後馬上舉行第二輪投票,有的地方會拖延幾天進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輪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動票箱的方式進行第二輪投票。 建議候選人和選民參考本省有關選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對舞弊行為及時向選舉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訴。

十、選舉爭議處理

關於選民資格的爭議。《選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 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 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 訟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 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面對選舉爭議,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也可以向人大常委會申訴。

針對破壞選舉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我國《刑法》第256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 賂、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當然,由於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賄選犯罪的標準不明確,以及實踐中一些部門不依法辦事,即使到選舉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乃至公安機關申訴控告可能達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時可以把選舉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公佈出來,由選民和公眾作出評價。

許志永、姚立法、魏歡歡

2011年5月

──轉自《韓寒新浪》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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