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但沒圖利 葉盛茂改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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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5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日電)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一審被依洩密及圖利等罪重判10年。一審認為葉洩密,是圖利扁家,但二審認為,葉的洩密未使扁家財產增加,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是刑度減輕的關鍵。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圖利部分判葉8年6月、洩密部分判2年6月,合併執行10年。葉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圖利罪撤銷,改依隱匿公文罪判葉3年9月、洩密部分仍判2年6月,合併執行6年。由於洩密屬二審定讞,葉盛茂需先入獄服刑,隱匿公文部分,仍可上訴。

葉盛茂被控民國97年間,將開曼金融情報中心發現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瑞士開戶,疑涉洗錢的情資,向下屬謊稱將親把11頁的情資,交給時任檢察總長陳聰明,但卻將情資交給陳水扁。

台北地檢署97年8月僅以隱匿公文罪起訴葉盛茂,但法院一審時,認定葉盛茂將情資交給扁,使珍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能有191萬多美元未被凍結,並能匯給他人洗錢,視為圖利扁家,因而以圖利罪重判。

當時一審對圖利的見解,曾引起法界議論。高院今天撤銷一審圖利罪的認定,改依檢方當初起訴的隱匿公文,對葉盛茂論罪。

高院判決書指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需使他人「獲得不法利益」,而所謂不法利益的定義,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應指「使獲得利益者的經濟財產價值增加」。

高院合議庭認為,葉盛茂將黃睿靚在海外有帳戶的情資洩密給扁的同時,雖吳淑珍的海外帳戶仍有191萬多美金未遭凍結,但該不法利益是扁、珍的貪污所得,扁、珍並未因葉盛茂交付的情資獲利。

此外,高院合議庭認為,葉盛茂雖在97年2月間將黃睿靚海外有帳戶的情資交給扁,但該帳戶的款項早在1月間就遭瑞士聯邦檢察署因認為有洗錢嫌疑而查扣。且葉盛茂在扁、珍遭控貪污國務費的案件,未被法院認定為圖利共犯,檢方也認為葉盛茂洩密不構成圖利罪,因而改以隱匿公文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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