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榮妹投書:致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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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3月24日訊】在現代法治視野之下,遵守憲法和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底線,這個底線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導致國家解決社會糾紛的正式機制的失靈或失效、導致依法治國形同空文,最終引起國家政治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紊亂。

一、事實證據

2001年8月10日,經過我的申請,上海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租賃戶名:詹榮妹(即本人)程序,核發租用公房憑證編號:【閘山字寶慶——1187號《租用公房憑證》】(請閱:書證1),該證據是發生法律效力作用《租用公房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合法權利遭受行政實體違法行為的嚴重侵害,法律賦予公民有權依法進行訴訟

2004年7月9日,我因遭到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土地管理局利用職務犯罪,即實施非法、野蠻、暴力拆遷行為,責成由轄區原警察林雲峰(警號:033618,因涉另經濟案600餘萬元:職務犯罪被判12年零3個月有期徒刑)帶領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土地管理局職工張道財為首的一群歹徒,使用兇器砸毀我住宅大門,非法行為闖入民宅將本人毆打致昏死,毀滅了本人生存住房,強行侵佔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等等行為,是嚴重觸犯《刑法》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的

後果:我經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全力搶救,從11天的昏死中甦醒,在該院重症監護室搶救與治療40天轉上海市閘北區長征分院繼續搶救與治療224天,總算死裡逃生的撿回一條命。

2005年2月18日,我被強制辦理出院後,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土地管理局,不僅沒有停止對我侵害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地實施侵害行為。為此,我被貪官污吏逼上樑山——北京,依法進行控告行政實體違法行為與追究違法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剝奪公民合法的訴權!

二、建議重新審核身份證記錄下不良的記錄,並予以刪除對我不利內容,

55年來,我始終遵紀守法。在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活動中、控告與舉報中,始終在法律框架內控告與訴求行為,沒有記錄下發生違法行為與處分史。北站街道借維穩之名「維穩大局為重」為由,亂作為地卻將嚴重觸犯《刑法》的責任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土地管理局)保護起來,逍遙法外。程序合法的訴求者我,擅自被上升為刑事化、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問題,偏離法治的軌道,裝入維穩「筐」,非理性地將我例入「嚴控」 人員的黑名單,進行申領高額的穩控費,實施嚴控行為,該行為明顯存在維穩思維重大誤區。故特向政法部門提出重新審核將我裝入維穩「筐」的依據,並依法刪除對我不利的內容。

三、維穩費當作私交的籌碼

近年來,社會穩定成為 「第一責任」。「一票否決」使得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的工作圍著維穩轉。在維穩過程中,奉行「不惜代價、只求穩定」、「花錢買太平」的維穩邏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大鬧「天價維穩」,不鬧既不解決,即便申領了維穩費有的也被截留作其它的私交,甚至中飽私禳。

2011年1月30日,我從北京被接回上海。北站街道信訪科的工作人員菜、李二人,特告知:「今年中國新年,信訪科長趙岳剛為你爭取到了一點新年的慰問款,新年後到街道來拿……」。本人認為,既然申領的是新年的慰問款項,就應該新年前發放,年後發放新年慰問款的行為,事實是失去體現政府慰問新年的意義。故立即告知菜、李二人:「既然申領的是新年慰問費,就應該在年前發放……」(註:自2004年7月9日事發起,新年我在醫院搶救期間,也告知有領導到醫院慰問我,事實是空言)。這筆明確對像的新年的慰問款,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書記陳平與信訪科長趙岳剛,將這筆新年慰問款截留。

我的生命和財產遭受行政實體違法行為的嚴重侵害,反而被裝入維穩「筐」,並卻還是「嚴控」 人員,故屢次遭到非法拘禁行為,曾發生多次昏迷搶救事件,上海市北站街道沒有引起重視。2008年1月5日,發生騰金娣(女)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北站街道附近的「友放」洗澡堂裡的第88天,猝死(死於非命)的事件。北站街道不僅向上級部門隱瞞重大刑事事件的真相。明明是瀆職罪的人命案,不構成「遺棄罪」的要件,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加害於騰金娣的兒子王扣瑪為「遺棄罪」入獄18個月,造成二級殘廢出獄。

綜上,希望在當前的維穩工作中,改變習慣於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個人權威取代法治權威、以權代法,昭示權比法大下,政法部門必須摒除將維穩與法治對立起來的認識,正確處理維穩工作與法治建設之間的關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在進行社會管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中,既要注重法律、政策、道德等多種形式的相輔相成與良性互動,又要注重諸多社會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才能構筑社會穩定的堅固防線。

致此

上海市民:詹榮妹

戶籍地址:上海市閘北區天潼路646弄20號

20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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