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法官涉嫌嫖幼一審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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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5月18日訊】雲南富源縣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嫖宿幼女、強姦等罪名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但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一審竟被判無罪,僅處罰金2萬元。對此,受害人及其親屬們都表示難以接受,并再向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求。

據大陸媒體報導,去年2月下旬,當地淫媒楊麗萍、李心愛將現年14歲少女鳳鳳帶到楊的住所,他不但將鳳鳳強姦,更對她拳打腳踢,折磨一整夜。此外,楊亦被指以200元人民幣代價,強姦由楊、李二人帶來的另一名14歲少女小雯。

鳳鳳受害後三日才向家人哭訴,家人帶她去報案,而小雯卻一直沒與家人說,直至事發後四個月檢察院寄來通知書,他的哥哥擬動手打她,小雯才說出被害經過。楊德會於去年3月被捕,案件今年3月閉門審理。

一審期間,法院逐一駁斥公安部門提出的證據。公安指有現場證據顯示楊德會曾向鳳鳳使用暴力、威脅,但法院卻以鳳鳳、楊麗萍、李心愛的證供不一致,未能符合強姦罪應具備的特徵,先駁回可判處死刑的強姦罪。之後,法院認為公安提交的戶口證明,與當局的骨齡鑑定結論不一致,無法確定小雯案發時未成年,認為證據不足,推翻楊嫖宿幼女的指控。法院判決楊無罪,僅向鳳鳳賠償兩萬元。

按照警方要求 受害人瞞家人

受害者之一小雯,目前就讀於富源縣一所鎮屬一中的初中一年級,家在富源縣城北的一個社區居委會。

“法官知法犯法,幹出了強姦幼女的醜事還被判無罪,你說誰能接受這樣的結果?我們說什麼也不會答應!”余先生是失地農民,59歲的他怒不可遏地訴說女兒的不幸。

哥哥小余說,小雯的事情發生後,一開始當地警方始終沒有讓她告訴家人。事發約4個月後,他們於去年6月中旬收到檢察院寄來的《富源縣檢察院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書》,並對小雯動之以“家法”才知道真相。原來,小雯此前遭脅迫與富源縣法院一位名叫楊德會的法官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小雯曾被警方帶往縣人民醫院做過處女膜、骨齡等多項檢測鑒定,但這一切他們都被蒙在鼓裏。因此,他們對警方的辦案程式也懷有種種質疑。

小雯說,事發後,由於懼怕自己的名聲受到損害,不能繼續入學,她一直沒敢對家人說起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楊德會的惡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舉報,警方才頻頻來學校找她瞭解情況。即便到了這時,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終未將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一人說起過。去年6月中旬,家裏收到檢察院寄來的告知書,哥哥動手打她,追問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另一名受害人鳳鳳的父母出示了女兒的戶口本、照片及日記等。從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鳳鳳出生於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脅迫到楊德會家裏後“出事”的時間是2009年2月28日,那時,鳳鳳剛滿14歲零21天。“一審判決中,楊德會被判了無罪,我們不服,現在我們已對楊德會的刑事責任遞交了抗訴申請……。”鳳鳳的父母對一審判決結果非常憤怒。

一審判決楊德會無罪

楊德會,現年45歲,大學文化,富源人,現住富源縣中安鎮東門社區太和街49號。楊德會所住的宿舍門扉緊閉。

2010年3月29日,楊德會一案經馬龍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楊德會無罪。民事部分,由楊德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鳳鳳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22000元

判決書稱,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而關於楊德會是否知道楊麗萍與李心愛威脅鳳鳳的事實,楊麗萍、李心愛、鳳鳳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其行為並不完全符合強姦犯罪應當具備的特徵,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根據鑒定機關2009年5月對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齡鑒定,結論為其年齡在14周歲與16周歲之間;公安機關出具的小雯戶口證明,記載小雯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9月28日,該證據與骨齡鑒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小雯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唯一結論,對於公訴機關“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從小雯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余澤華口中證實,犯罪嫌疑人親戚多次打電話給小雯家屬提出“出錢私了”,並揚言,不接受私了,很難惹得起楊法官。

網民有話說

「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神奇的天朝!」

「生殺大權操縱在這些禽獸不如的人渣手中,試問百姓還能見天日嗎?」

「此等荒淫法官理應重判,竟然無罪釋放,實屬荒唐!國之悲哀民之痛!」

「好一個和諧社會!好一個安定團結的社會!法律面前人真的要分幾等嗎?」

「法官犯罪判無罪,百姓無罪判有罪。說你有罪,無罪也有罪;說你無罪,有罪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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