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4日訊】【編輯語】2009年4月,唐吉田和劉巍律師在瀘州中院的一次法輪功案庭審中,因為堅持就法輪功所謂司法定性問題進行無罪辯護,被法官和不明身份人干擾,無法完成辯護意見,進而兩位律師留下辯護書,罷辯退庭。瀘州中院出具司法建議書給四川省司法廳,要求處分兩位律師。北京司法局於2010年4月12日,依據此建議書,書面通知兩位律師擬吊銷律師執照,律師要求舉行聽證。此事件被稱為“吊照門”。視頻為聽證會前後發生事件的紀實。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滕彪作為唐吉田的代理人之一,出席聽證會,附文為代理意見書,發表於聽證會後。中共司法當局對律師處罰之荒謬和嚴厲,引來海內外強烈關注,在法律界,“吊照門”演變為一場“律師與法院”的公開較量,被視為中國法律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
聽從正義和良知的呼喚
—在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吊銷唐吉田、劉巍律師證的聽證會上的代理意見 /滕彪
根據調查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質證情況,我發表綜合代理意見如下:
一、唐吉田、劉巍律師的退庭行為事出有因,迫不得已。
2009年4月27日,楊明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的二審在瀘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辯護律師唐吉田、劉巍到庭入座後,審判員遲遲不進入法庭,之後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強行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拒絕出示工作證件,甚至對辯護人大聲吼叫﹔之後又有人對辯護律師違法拍攝錄像,拍攝者態度輕慢無理,有明顯挑釁之意。對這些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舉動,審判長和法警都任其進行,不予制止。更嚴重的是,法庭已經完全被操控,在每次審判長打斷辯護人發言前,都會和坐在旁聽席上的一個不明身份的男子進行眼神交流,或者在聽到這位男子的咳嗽聲時,審判長打斷辯護人或被告人的發言。辯護律師的發言被十幾次粗暴打斷,並多次受到審判長無理斥責。在當時情形下,法庭已經完全失去了獨立性和中立性,律師客觀上已無法行使辯護權利,在這種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律師只能退庭表示抗議。
由此可見,真正擾亂法庭秩序、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的,是610(不明身份的人後來知道來自610辦公室),是瀘州司法局,和其他幕後黑手。根據對方提供的證據也能印證這一點。根據瀘州中院提交的《司法建議》,聲稱兩位律師企圖“為鍅錀gong平反”、“利用審判平臺宣揚鍅錀gong”、“引導當事人發表關於鍅錀gong性質的意見”、“試圖激發庭外人員的情緒”云云,不但與事實不符,主觀臆斷,憑空捏造,而且充滿文革式扣帽子、打棍子那一套。北京司法局還拿到一份可笑的傳真件《瀘州司法局2009【39】號文件》,上面寫著“由於涉及社會穩定,我局公律處派人旁聽了庭審,庭審開始階段,審判長按照相關規定指出,在庭審期間,訴訟參加人不能宣揚鍅錀gong、對鍅錀gong是否屬於邪教組織、鍅錀gong的性質不予辯論。”在庭審過程中,法庭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真是豈有此理!“相關規定”是甚麼規定?法院的內部文件,某個領導的甚麼指示?甚麼時候發佈的?被告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憑甚麼不能對鍅錀gong是否屬於邪教發表意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鍅錀gong屬於邪教組織。憑甚麼不能質問“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所有涉及刑法300條的案件,控方和審判者都說不清楚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如何破壞了法律實施”,這不是很荒謬的事情嗎?分析法律適用問題直接關係到被告人是否有罪、直接關係到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憑甚麼就禁止律師就此進行辯論?從瀘州中院法警朱松林和刑一庭法官何鋒提交的《情況說明》來看,他們滿腦袋階級鬥爭和文革思維,就是不顧事實和法律。總而言之,4月27日瀘州法院的庭審根本就背離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背離法治的基本精神,該法庭剛已經淪為知錯不改的政治運動和某些法外機構的奴仆,喪失了最最起碼的獨立地位。難道在法庭被如此明顯地操控、騷擾的情況下,在被告和律師的辯護權已經被剝奪殆盡的情況下,還要求律師配合這場令人不齒的政治表演嗎?
二、唐吉田、劉巍律師的退庭行為並沒有違法任何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
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在中國加入的人權條約裡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可見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和律師的辯護權利。
律師出庭辯護,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當法庭已經變成了傀儡、被告和律師無法正常發言時,已經無法正常行使這種權利。這種情況下,當然可以選擇退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法規禁止律師退庭。如另一代理人張樹義教授所言,退庭最多可以理解為對辯護權的放棄。權利當然是可以放棄的。唐、劉二位律師的表現應該是非常理智的:在被迫退庭的同時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也就是說,僅僅放棄了庭上的口頭辯護),維護了被告人的權利,也維護了被告人和律師的尊嚴。有資格對律師的退庭行為提出質疑或投訴的,只有委託人。但本案中,委託人不但沒有質疑和投訴,而且肯定和讚揚了律師的做法(見楊明母親的證詞)。
三、退庭就吊銷律師證?
在今天的聽證會上,調查人(北京市司法局)引用了兩個條文: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由市或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證。
然後得出結論說:因為唐吉田劉巍律師退庭(這一點當事人從未否認過),所以,要吊銷律師證。
我們清楚地看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基本邏輯:退庭等於“無正當理由退庭”,等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等於“擾亂法庭秩序”,等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所以予以吊銷律師證。天哪,如此混淆概念,渾水摸魚,擾亂視聽,可謂奇觀。從此以後,世界上有了兩套邏輯:邏輯,北京市司法局的邏輯。
首先,退庭事出有因、迫不得已,而且法無禁止,不等於“無正當理由退庭”。調查人稱,瀘州法院法官和610人員的行為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超雷邏輯,對於一起因反抗搶劫而被迫自衛的正當防衛案件,正在持刀行兇的搶劫犯的行為不在辯論範圍之內。
其次,退庭不等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唐、劉二位律師接受委託後認真履行了律師職責,會見、閱卷、準備辯詞、出庭辯護,不但具有很高的專業水準,而且表現出可貴的良知和勇氣。被迫退庭後還提交了辯護詞,整個提供律師服務的過程受到被告和家屬的稱讚。並沒有“拒絕辯護”,可以說在當時的情形下,退庭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辯護。
再次,即使退庭等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也絕不等於“擾亂法庭秩序”。法庭控辯審三方,維持法庭秩序的職責在法院。此案並非必須有辯護律師的案件(涉及可能判死刑、殘疾人、未成年人等案件),被告律師放棄辯護權,被告和檢察官都在,法官可以繼續主持庭審。說律師“擾亂法庭秩序”,所從何來?
第四、退一千步說,就算兩位律師確實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就等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2條,“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包括:“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 兩位律師顯然沒有任何上述行為。擾亂法庭秩序,應該由區司法局停止一年以下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才吊銷律師證。行政法講比例原則(內涵包括適當性原則、最少侵害原則、相稱性原則),唐劉二律師退庭本無違法和不當之處,就算違法,也絕不應該處以如此嚴重的處罰。
哪一條法律說退庭就等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哪一條法律說拒絕辯護就等於“擾亂法庭秩序”?哪一條法律說退庭就等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哪一條法律授權司法局對律師退庭行為要加以處罰乃至吊銷律師證?調查人(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沒有舉出、也不可能舉出任何法律依據。
四、律師是否“擾亂法庭秩序”,司法行政部門無權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噹噹庭警告制止併進行訓誡﹔(二)對於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三)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准後,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意,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用了兩個詞:“違反法庭秩序”、“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再清楚不過:律師是否“違反”或“擾亂法庭秩序”,應該由審判長或合議庭依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該由公安、檢察和法院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假如律師因為違反或擾亂法庭秩序,在被訓誡、被帶離法庭、被罰款、被拘留或被判刑之後,司法部門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是否處罰的決定﹔如果做出處罰,根據情節是否嚴重有兩檔:不嚴重的,由市或區司法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司法部門吊銷律師證。而司法行政部門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來判定律師在法庭上的行為是否擾亂法庭秩序。
因此,退一萬步說,就算兩位律師確實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北京市司法局也無權認定。就算北京司法局再迫不及待地想要以此為藉口吊銷律師執業證,也要等前置程序走完了之後再下手。就像劊子手雖然有權行刑,但要以法官的生效判決為前提。
五、不要做惡
最後,請允許我說一些和本案有關的、絕非無關緊要的題外話。北京司法局的聽證調查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唐吉田和劉巍律師有違法行為,也沒有拿出任何能夠經得起分析的法律依據。你們其實很清楚:誰在背後操縱著北京司法局和人權律師的命運?到底是甚麼原因使兩位律師可能被迫離開他們鍾愛的律師職業?你們其實很清楚:你們所說的和所做的,已經遠遠偏離了法治的精神,玷污了你們內心曾有過的、現在仍存留的哪怕是極其微弱的正義和良知的呼喚。
唐吉田和劉巍律師是有良知的法律人,是受到廣泛尊敬的人權捍衛者。他們通過代理人權案件,在法庭上運用法律知識,捍衛言論自由、反對言論審查﹔捍衛信仰自由,反對宗教迫害﹔捍衛公民財產權利,反對暴力拆遷﹔維護平等權,反對就業歧視。他們幫助人權捍衛者、愛滋病人、血友病人、乙肝攜帶者、訪民和等依法維權。他們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呼籲廢除勞教制度,推動北京律協直選,為律師行業自治和整個社會的法治化民主化進程做出持續不斷地努力。而推動北京律協民主化,顯然直接威脅了某些人的特權利益和非法利益。這些才是兩位律師受到處罰的真正原因。
在今天的聽證會之前,準備前來旁聽的不少朋友被軟禁、被喝茶,甚至本案的代理人之一李蘇濱先生也被三個警察包圍,無法來到聽證會現場。我在大門外親眼看到近百位訪民冒雨前來聲援,他們當中或許有唐吉田和劉巍律師幫助過的公民﹔看到十幾個國家的使館官員前來旁聽但被拒之門外(他們提前兩天就向司法局正式申請旁聽)﹔我看到海內外記者被警察驅趕、一個記錄片拍攝者被恐嚇﹔我看到數十輛警車和數不清的警察,把聲援者(包括七十多歲的老年婦女)抓到一輛公交車裡。沒有一個支持者獲准進入,而你們事先安排好的26個人佔滿了旁聽席。
你們害怕了!你們不但心甘情願成為法律之外的某種神秘力量的提線木偶,而且變本加厲地複製和傳遞著“平庸之惡”。你們講大局、講政治、講關係,但不講真相、不講法律、不講法律人的使命。法律人的使命不就是力所能及地排除政治性騷擾嗎?如果甘願跪在政治政策政黨政權之下,法外有法,庭外有庭,那還要法律和法律職業做甚麼?
今天的聽證會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這場聽證會的意義,也絕不會隨著今天聽證會的結束而結束。你們積極配合某種反動力量打壓中國維權律師,屢屢作惡,出手兇狠。我特意記下了你們的名字,朱玉柱、陳瑩輝、柴磊、蕭麗珠、董春江、於泓源等,你們的名字肯定會寫進中國律師史和法制史,到底以甚麼樣的方式寫進歷史,你們看著辦吧!
2010年4月22日寫,4月26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