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占診所醫療費 女子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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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9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台北市某皮膚科診所羅姓女櫃檯服務員,2年內涉嫌連續趁向病患收取醫療費時,共侵占新台幣154萬1000元,遭到提起公訴。北院日前判她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女民國94年4月到96年12月間任職台北市某皮膚科診所,從民國94年8月起到民國96年11月間,利用擔任櫃檯服務員的機會,收受病患醫療費用時,前後分61次,每次侵占數千元到8萬元不等,共計侵占154萬1000元。

全案到民國96年12月,該皮膚科診所核對病歷與帳目後發現有異,經江姓負責人向北檢告發,北檢偵辦後將羅女起訴。

羅女在審判中坦承犯罪,合議庭將本案改由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法官認為羅女趁收取客戶醫療費用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的款項,已經涉犯業務侵占罪,並依新舊刑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不過,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考量羅女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診所42萬8000元,有深切反省悔悟之意,且羅女已離婚有幼子需要照顧,因此給予緩刑5年,暫時不執行刑期,但是必須在緩刑的5年內,攤還剩下的111萬3000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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