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4日訊】首先讓大家詳細了解老人的情況,下面我介紹一下這位老人:老人叫王德貴,原籍遼陽華子鎮1932年生人,三歲喪母,八歲時父親去世,1944年(12 歲)當兒童團,參加區小隊、縣大隊,1947年(15歲)參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四野三十八軍汽車團。參加遼瀋戰役!平津等戰役!南下,打到兩廣…… 1950年隨部隊入朝成為中國人民志願軍,在朝鮮戰場上多次立功受獎,並受到軍旅記者魏巍的採訪。1954年10月轉業回瀋陽。就是這樣一個老人,老戰士在今天卻受到了令人髮指的屈辱!
在2009年4月23日早8點老人與妻子去找瀋河區委張書記,這時驅車趕來的法官王軍艦,不由分說就往車上拽這對老夫妻。老人不上車,法官王軍艦就對其大打出手!向老人的頭部連打幾拳,老人眼前一黑屎尿就全便在褲子裡了。這時法官王軍艦拽著老人的脖領子硬是把老人拖到車上,老人的妻子見狀從車上跑下來邊跑邊大喊救命,跑到區人大。老人被王軍艦拉回法院,並且沒收了老人在用於上訪的一些資料(其中就有老人在戰場立功受獎的大照片等等)因為嫌老人臭,讓老人在一邊等著,這時區人大閆主任打來電話,說要到法院去,這才讓老人先回家,至今沒有下文。
這位“人民的法官”出手可夠狠的他能把老人打的屎、尿都便在褲子裡。“人民法官”王軍艦打人最讓人搞不懂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王軍艦是法院的信訪主任,他為甚麼要到區委去打人?老人要是違犯了治安條例,理應由公安機關來處理,案子沒這麼快吧!就歸到法院處理了…… 這是王軍艦的違法越權之舉,以身試法。
第二:王軍艦為甚麼工作那麼積極?早8.30上班,不到8點就去執行公務!另外老人這次去找區委書記是有其他的事情,法官王軍艦為甚麼剝奪老人見區委書記的權力,這是嚴重的侵害了老人做為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樣昏庸的法官、只能打人的法官在法制社會的今天……
第三:瀋陽市瀋河法院王軍艦打人事過50天了,王軍艦至今人影未見…… 這說明甚麼呢?法官打人有理無罪,殺人不犯法。這種害群之馬,只會損害國家的形象,損害法律的尊嚴,王軍艦的惡劣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執法犯法!
老人被打是因為上區委找書記,也許您要問,他們為甚麼要去區委找書記呢?事情的原因是這樣的。在1975年4月被瀋河工商局給抓了,在1976年被瀋河公安局拘捕,同年被瀋河法院以“騙財罪”被判8年。 在此要向大家介紹的就是非法抓人、非法拘捕、非法判刑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首先從瀋河工商局抓人說起,工商局按刑訴法第3 條、18條法規,是沒有權力抓人的,關於刑事犯罪的案件只有公、檢、法辦案方可產生法律效力。正因為工商局非法立案偵查的所謂證據,導致公安局的錯拘、錯捕及法院的錯判。無論是公安局,還是法院,他們錯的基礎就是證據的來源,從根上就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談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中是有權力辦案,但是此案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老人案卷內沒有一份是公安機關、偵察取證的證據。公安機關完全採信了工商局提供的所謂證據。這一點公安機關就是違法、這是犯罪。試問公安機關,沒有能拘人、捕人的第一手證據就抓人,那麼我們社會上的冤案將何其之多!我要強調的是,證據的來源及公安機關採用後的證據輸送。公安機關的做法,按刑訴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而公安機關除第一項,是最主要的“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沒做之外,其於全做了。公安機關的違法由此產生了,並給法院帶去了所謂犯罪證據。證據是本案對與錯的根本,是違法不違法的關鍵。
下面讓我們大家看看法院的違反刑法、刑訴法的刑事案件的判決。首先從原審對老人的定罪名說起,罪名是按刑法來衡量定罪的,本案的罪名是原審法院自己編出來的,中國刑法沒有的“騙財犯"。按刑法第266條,只有“詐騙罪"。最起碼的犯罪主體就已經不存在了,而且又沒有法律依據,這是第一。
第二:本案一審,在三年內進行三次判決,第一次是[76]刑字122號,第二次是[77]刑字37號,第三次是[78.3.24.],也是老人被送監獄的執行時間。這一審的刑事判決,按刑訴法第150條至179條沒有一條法規與本案相符合。
第三:一審在三年內進行的三次判決實行全程式秘密判決!直至老人被法院親自送進監獄後,方知自己被判刑了,按刑法第11條150條151條,刑判一律公開進行。本案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何要秘密進行?
第四:本案的刑事判決是嚴重違法的怪事!判決沒有審判員、書記員、審判長、陪審員、合議庭組成人員,沒有審判組織機構!判決書是怎樣產生的?按照刑訴法第13條,147 條至179條,沒有審判程序的判決是無法律效力的。原審的違法在老人的判決書上清楚寫著呢!原審判書,是沒有米,且能把飯做熟,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第五:本案的刑判三次沒有任何辯護程序,想一想三年內進行三次刑事判決,被判刑的人連一次說話喊冤的機會都沒有。按刑訴法第11條,32條至41 條,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那麼老人辯護的權力呢?讓法院給剝奪了!
第六:本案的刑事判決在三年內進行了三次!沒有任何證人出庭做證的判決程序,本案沒有原告人、被害人、人證、物證、主證、旁證、證言等等。按刑訴法第42條至49條來看,沒有一條與本案相符的!
第七:本案的刑事判決是依照刑法的哪條?哪款判的刑?本案法院在老人被判的過程中居然改用“依照黨的政策”判老人8年的有期徒刑。刑事判決法院為何不用刑法?試問法院如此的奇判是全國刑事判決的案例裡沒有的!是史無前例的!
第八:老人被法院長期羈押3年之久,原審法院的做法是嚴重違法!
第九:判刑直至送到監獄完全是由法院一家完成的,法院越權行使了公安機關的權利!本案的刑事判決是原審法院將老人送進監獄的,按刑訴法第213條“由公安機關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原審法院直接將犯人送進監獄目的就是在繼續違法!原審法院對老人秘密刑判不給公安機關、派出所、家屬及老人和單位判決書!這嚴重違反刑訴法第213條“人民法院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的法規。法院不給老人判決書直接剝奪了老人寶貴的10日內上訴權,並在監獄為老人辦理了坑害下半生的“委託管理”至今日沒有終止手續!
試問法院34年後的今天老人也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執行的哪條法規?法院給老人辦理委託管理危害如下:1.老人在監獄裡沒有監獄人員的編製而是被監獄定為瀋河法院的寄押人員,在此不能上訴.申訴.減刑.保釋.保外等等。2.監獄發現判決書有錯誤也無權提出抗訴。3.老人的所謂服刑期滿但至今沒有釋放證明等合法手續……4.法院一審判決的三不歸。按刑訴法150條至179條有三種類型的判決程序:(1)“公訴案件”,本案沒有公訴人。(2)“自訴案件”,本案沒有原告人、被害人。(3)“簡易案件”,法律規定是判三年以下,老人是被秘密判刑八年。
原審對老人的判決書,老人在監獄服刑六年後,法院還在修改老人的判決書,這在監獄檔案有證據可查。老人也可提供沒有公章,原審被修改過的判決書。這嚴重違反刑訴法第44至 49條。原審在判決書的內容裡改了又改,錯了又錯,錯字、丟字,地點錯、省份錯,這樣的判決何言能公正有效地執行法律!
老人出獄後至今一直在奔走於各有關部門,要求瀋河法院為他的案件重新定論!在2008年5月,瀋河法院為制止老人的上訪在奧運會前瀋河法院為老人開了聽證會……從2008年6月起每月給老人400元的生活救助費,直至終生。但是條件特別苛刻:一句話,不許在上告了,如果再上告,停止發放400元的救助費,並收回以前發放的全部生活救助費!並讓老人抄寫息訪保證書(原稿是瀋河法院提供)。法院對老人此舉有以下幾種目的:
第一:瀋河法院對老人案子已經承認自己有錯,但不認錯!用400元敷衍了事。
第二:法院用400元做封口費,以此來對付這年近80的老人,他們採用此種方法來剝奪老人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揭穿本案嚴重違反刑法、刑訴法的冤、假、錯案。
第三:法院用停發400元和收回全部生活救助費來威脅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