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公安局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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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5月29日訊】我叫田麗傑,1967年7月10日生,現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北山街欣源小區37號樓3單元403室。我丈夫由永全於1990年1月12日無辜被黑龍江省七臺河礦務局機電總廠保衛科干警楊臣傷害致死一事,至今已有18年。18年間,我作為一名弱女子不斷奔走相告,歷盡艱辛,飽受人間悲情冷暖,得以堅持下來的理由就是我堅信人世間還有天理公道,只要我生命猶存,我一定要給死去的丈夫鳴不平、討清白、求正義!!!然而,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在18年裡,就我丈夫被害致死一事先後出具的三份書面意見,猶如先將我打入地獄,而後從地獄帶入天堂、終極目的是將我從天堂推入更深層的地獄……。如今,我已是慾哭無淚、慾訴無言,徘徊在十字街頭,不知何去何從?萬般無奈之餘,我只好將相關情況做如下反映,希望有關領導能念及我丈夫含冤而死的悲淒、能念及我多年上 F告狀的苦楚,及時糾正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的違法行為,無論結果如何,請允許我先誠摯道一聲:“感謝領導、感謝好心人”!!!

   

    

    我的聯繫電話是13704579351。

    

    情況反映人:田麗傑

    後附:(1)90年處理意件一份(共四頁)

    (2)2008年撤消原處理信F答復一份

  (3)不予賠償決定書一份

  身份證號:23090219670710122x

   工作單位: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造紙廠(越秀路70號)

  這就是造成十八年冤假錯案的第一份處理意見

  關於尤永權盜竊(未遂)被槍擊傷致死的調查

  處理意見

  一九九O年一月十三日零時三十分,礦區公安處值班室接到礦務局機電廠保衛科干警隋希武同志電話報稱:“昨晚二十二時許。一名慾實施盜竊分子在審查和核實工作中因逃跑被我公安人員開槍擊傷致死

  ”接到報案,公安處處長李春陽、副處長宋廣越、技術科副科長徐強等同志立即驅車趕到現場。

  現場勘察所見:現場位於機電廠區西側圍牆外中間處。圍牆外有垃圾堆,長3。5米。寬1。2米.高0.8米。由此向北8米處路上有三個爐灰渣凍塊,其中一塊長15厘米,寬12厘米厚8厘米,另一塊長15厘米寬10厘米,厚6厘米。第三塊長10厘米寬10厘米厚5厘米(系一個整體分離體)垃圾堆的東側為機電廠住宅區第五棟和第六棟之間的通道上向西170米處有一條南北走向的小道,小區的西側均系職工住宅區。在住宅區的14棟房頭東側3.5米小路西側2米處有“五四”手槍彈殼一枚,由此向南在住宅區12棟與13棟之間的通道上向西30米距13棟房南牆2米處。12棟北牆2.5米處有“五四”手槍彈殼一枚。由此向西150米距12棟北牆3.5米13棟南牆4米又有五四手槍彈殼一枚,由此向西90米有一條南北走向小路(小路西側均為住宅區)在小路西側 15米,26棟房頭東側5米向東12米處又有“五四”手槍彈殼一枚。由此向東31米住宅區第十棟公房西側向西2米處的小路上有一具男屍。(在此距離間從彈殼至屍體地形有以下行斜坡。其落差為0.72米)屍體頭南腳北呈仰臥狀。其他無異常。

  事情經過:一九九O年一月十二日晚十點鐘,礦務局機電廠經警告玉林同志在廠內巡邏中。發現一個人在圍牆外跳進院內想供應科倉庫走去。高認為此人可疑。就暗中跟蹤此人,當此人走到供應科倉庫門前時停了下來從兜裡掏出一個東西,這時高急忙將其抓住。發現此人手裡拿了一把鉗子,高問:你是哪的?這個人回答:我是焦化廠的,高又問:你兜裡裝的甚麼東西,那個人回答是飯盒。高又盤問一番。就將其帶到廠門衛。並將此事告訴了廠經警於德成,於將那個人的兜子打開,裡面裝有紅色塑料皮三節手電筒一個,煙色塑料包裝繩一盤。於德成就給保衛科值班的打電話,報告此事。保衛科值班干警楊臣接到電話後,讓這為經警將那個人帶到保衛科。到保衛科後。干警楊臣和經警於德成二人對其進行詢問。楊問:“你叫甚麼名字”此人不答。楊又問:“你在哪裏工作?“此人回答在焦化廠”。又問家住哪裏。回答說:“在三副食附近住”。楊又問:“到機電廠干甚麼來了”?回答到四棟三戶。楊又問四棟三戶叫啥名,回答:叫王春林。在楊臣的記憶中,四棟三戶不是王春林。楊臣又察看警務圖四棟三戶根本不是王春林。楊臣看到此人攜帶的工具認為此人是進廠內伺機作案。便對此人搜身。搜出木把水果刀一把,為了儘快查明身份。楊臣問:“你有身份證嗎?”此人回答沒有。又問:你單位廠長是誰,保衛科長是誰。此人均回答不上來。這時此人提出到機電廠公房四棟三戶就能證明。楊臣為了查明事實。用手銬將其拷上。按照此人指點的住戶。先後來到了四棟三戶和五棟三戶均為找到王春林。楊認為此人純屬說謊。便和於德成一同往回押解此人,當走到廠圍牆外。此人提出小便,楊臣給他打開一只手拷,此人裝作解腰帶。撿起一塊凍土塊就朝楊打去。樣一閃身,沒有打著。然後那人又將於德成打倒在地。奪路而逃。楊臣和於德成隨後追去。楊邊跑邊喊“站住、站住,再不站住就開槍了。”那個人沒有站住,繼續逃跑,這時楊對空連鳴三槍,那人還是不站住。拐了兩棟房子。楊又向空中鳴了一槍,那人跑得更快了。楊為了抓獲此人。在距此人三十米處向其下身開了以槍。那人倒在地上,楊和於趕上前去一看胸部出血了。當即死亡了。經查:死者尤永權男24歲家住新興區北山街。系本市冶金局服務公司集體工人。

  結論:

  一:經調查核實。死者尤永權,夜間跳圍牆進入機電廠院內。身帶鉗子,編織袋繩子等作案工具,再被我公安人員抓獲審訊中。不講真實姓名,和工作人員兜圈子,說謊話。在押解調查中借小便之機撿起凍土塊向工作人員打去。並趁機逃跑。工作人員多次口頭和鳴槍警告其仍然拚命逃跑。實屬盜竊未遂。

  二:值班干警楊臣同志工作高度負責。為儘快查明案情,在押解人犯調查過程中,遭到人犯的突然襲擊,為了抓獲人犯,樣多次口頭和鳴槍示警。但人犯繼續逃跑。在人犯跑出一百七十多米即將逃脫的情況下。向其下身射擊。但因楊臣開槍的地形高於死者逃跑地形的72公分,擊中人犯的背部。根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或脫逃等非常情況下,非開槍不能制止時”。的規定,楊臣同志開槍擊傷之死尤永權完全符合槍支使用規定。

  處理意見:

  一、楊臣同志開槍擊傷之死尤永權,符合槍支使用規定。不負後果責任。

  二、盜竊分子尤永權在全面治理整頓內部治安的工作中頂風上。因逃避打擊被擊傷致死。善後處理尤其家屬自負。

  七臺河市公安局礦區公安處

  一九九O年元月十六日(印)

  這是我歷盡千辛萬苦得到的一張白紙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處理信F事項

  答復意見書

  編號:F2309222007080002

  田麗傑:

  你反映1990年月2、丈夫尤永權被七臺河礦務局機電廠保衛科保干揚臣開槍示警後擊傷致死。要求追究楊臣過失殺人的刑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並給與答復的信F事項。經調查,現答復如下:

  1、撤銷原七臺河市公安局礦區公安處作出的“關於尤永權盜竊(未遂)被搶擊傷致死的調查處理意見”。

  2、楊臣在執行職務的行為過程中,開槍致尤永權死亡,一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80年1月1日實施,1997年10月1日失效)第133條之規定,楊臣的行為應為過失殺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楊臣已於2005年因病死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7年1月1日實施)第15條第1款第5項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部分,建議上fang人田麗傑想案發地人民法院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

  如對處理意見不服,請持本答復意見書於30日內按《信fang條例》及《公安機關信fang工作規定》提出複查請求。

  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信fang專用章

  2008年4月14日

  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不予賠償決定書

  七公(戍)國不賠字(2008)地1號

  賠償請求人:田麗傑,女,1967年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新興區北山街欣源小區。

  法定代表人:左鋒,局長

  賠償請求事項如下:2008年七月二日,賠償請求人就其丈夫尤永權於1990年1月12日被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廠包干楊臣槍擊致死一事,向我局請求國家賠償。要求支付賠償金八十三萬零三十四元,

  經我局審查,不予賠償的理由和事實如下:

  一、原七臺河市礦務局機電總廠保衛科不屬國家機關,更不是我局前身七臺河市公安局礦區公安處的職能部門。楊臣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不是我局前身七臺河市公安局礦區公安處的干警。僅是原七臺河市礦務局機電總廠內設保衛組織的一名保安人員,其行為不屬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不能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二、楊臣槍擊致死他人的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之前的1990年1月12日,即使是國家機關的公安人員的行為,也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的批復》(法復【1995】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5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顯然,本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管素的範疇,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程序。故,本局作出不與國家賠償的決定。

  賠償請求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向七臺河市公安局申訴。

  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印)

  ,國家賠償復議決定書七公(賠)復字2008第三號

  國家賠償申請人:田麗傑,女,1967年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七臺河市新興區北山街欣源小區,身份證號:23090219670710122x.

  被申請人: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地址:七臺河市桃山區

  法定代表人:左峰,職務:局長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2008年9月1日,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作出的七公(戍)國不賠字(2008)第1號《不予賠償決定書》。

  2:請求確認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賠償申請人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830034。00元整,

  經查1990年月12日,申請人田麗傑的丈夫被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總廠保干楊臣槍擊致死,為此申請人田麗傑向戍企公安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八十三萬零三十四元,戍企分局於2008年9月1日以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不予賠償決定書﹝七公(戍)國不賠字(2008)第一號﹞決定不予賠償。其理由如下:一、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總廠保衛科不屬於國家機關,更不是戍企分局前身七臺河市公安局礦區公安處的職能部門。楊臣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不是戍企分局前身七臺河礦區公安處干警僅是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總廠內設保衛組織的一名保安人員,其行為不屬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不能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二、楊臣槍擊致死他人的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之前的1990年1月12 日,即使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也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復》(法復[1995]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

  第35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規定處理。”顯然,本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管束的範圍,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故戍企分局作出不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復議決定:戍企公安分局做出不予賠償決定之前,沒有做出是否違法的確認,違反了刑事賠償的法定程序。因此,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戍企公安分局七公(戍)國不賠字(2008)第一號不予賠償決定書,並限定其在三日內做出是否違法的確認,並重新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本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七臺河市公安局

  2008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關於田麗傑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認定

  戍企分局不違法的決定

  七公(戍)不確認字[2008]第一號

  申請人:田麗傑,女,1967年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七臺河市新興區北山街欣源小區37號樓3單元401室。身份證號23090219670710122X

  被申請人: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法定代表人:左峰,職務:局長

  地址:七臺河市桃山區大同街東進路43號

  申請人田麗傑因丈由永全於1990年1月12日被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廠保衛科保干楊臣槍擊致死一案,向戍企分局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支付賠償金八十三萬零三十四元。

  經查,田麗傑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與戍企分局無關,其理由如下:開槍致由永全死亡的楊臣是原七臺河礦務局機電廠保衛科的保衛人員,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資格,楊臣致由永全死亡的行為與戍企分局無關,因此確認戍企分局不違法。

  申請人對此確認不服,可自接到本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局關提出申訴。

  七臺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二00八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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