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自貿港條例修正 調降原民雇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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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4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加營運利基與租稅誘因,修正原住民雇用比率從現行的5%降為1%等措施,吸引大型國際港埠物流跨國企業進駐。

交通部航政司長尹承蓬中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為了因應全球運籌發展趨勢及兩岸直航契機,提升國家競爭力,行政院把發展自由貿易港區列為重要政策。

在這次修法中,最明顯的修正是原住民聘僱比率由目前的5%調降為1%,但另設計獎助措施,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比率超過1%而未達3%,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就薪資補貼、招募員工成本、安置輔導、勞工保險等予以獎助。

尹承蓬說,現行法規雖設置5%的原住民雇用比例,但事實上僅聘用約2%,法規硬性規定反倒影響廠商進駐意願,修法後的設計將讓廠商更願意進駐自由貿易港區,「廠商多起來,對原住民的僱用是有幫助的」。

修正草案其他修訂重點包括,明定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的貨物,除了所列需經目的主管機關核准的物品項目外,不受其他有關輸出規定的限制。

尹承蓬表示,為了排除外國營利事業利用台灣自由港區從事轉運加值的租稅障礙,這次修法增訂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簡易加工、儲存後,貨物出售給國內外客戶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的貨物,超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時,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他說,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的貨物,以及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的貨物,依貿易法規定,都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修法另明定,課稅區、保稅區與自由港區間所需交易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為零。

尹承蓬並指出,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所運入的貨物可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相關稅捐等;受託課稅區廠商所添加的進口原料,原則上可申請退還關稅及貨物稅。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民國92年7月公佈施行以來已逾5年,目前有「四海一空」,包括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台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台中港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及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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