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客運司機在車上播放警廣廣播內容,竟遭音樂仲介團體指控違反著作權法。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今天表示,著作權主管機關應約束仲團不得輕易興訟,並釐清何種情況會觸犯刑責,且許多人不清楚何種情況需獲授權,著作權主管機關及仲介團體有必要加強宣導溝通。
蘋果日報今天報導,台中客運公司今年八月接到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發的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呂姓駕駛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違反著作權法;但呂姓駕駛喊冤,稱自己在車上聽路況,根本不是聽音樂,被控侵權實在太不合理。
音樂使用人與音樂仲團的紛爭層出不窮,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表示,著作權雖屬私權,但著作權法訂有刑責,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團常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手段,逼使利用人就範,達到「以刑逼和」目的;著作權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應約束仲團不得輕易興訟,並釐清何種情況會觸犯刑責。
其次,協會指出,國人雖有尊重著作權的觀念,但許多人並不清楚何種情況下需獲授權,著作權主管機關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有必要加強宣導溝通,對初犯及未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者,應先警告,如果明知而再度侵犯著作權,才可提告求償。
協會並表示,涉及音樂、影像的著作權仲團目前六家,每家都以概括授權方式向使用人收費,讓使用人有「一條牛被剝好幾次皮」的憤慨,著作權仲團應訂定包括「論曲計費」等多元授權收費標準,讓利用人依各自需求有所選擇。
在法令部份,協會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條例」於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因當時大家對著作權及相關管理運作規範並不十分了解,造成後來許多爭議;行政院現已將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條例部分修法草案送到立法院,但有關利用人部分仍有未周之處,立法院及智財局應廣聽各方意見,儘速完成「仲介團體管理條例」修法。9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