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强:美国《无过错离婚法》毁坏传统婚姻

在东西方的传统文化中,婚姻大事是神设立的,不可毁弃。传统的家庭发挥着承传信仰、道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社会一直维持着这种传统的婚姻模式。

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现代女权、性解放、同性恋权利等各类反传统运动在西方甚嚣尘上,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传统家庭,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无过错家庭法”的实行。

1969年,加利福尼亚成了美国以及西方世界第一个采纳《无过错离婚法》的州。《家庭法案》在这一年通过,并于次年生效。在此之前,加利福尼亚和多数州一样,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当事人的过错(精神病也包括在内),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证明因过错“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败”。1969年法案废除了以过错为理由的法律,用“婚姻解体”的诉讼代替了离婚诉讼,并把婚姻过错的证据宣布为“不恰当的”和“不能接受的”。

第一个《无过错离婚法》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不久,1970年统一国家法律全国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统一结婚与离婚法》。该法再次确认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至于财产分割、配偶抚养和子女抚育等都被排除在婚姻过错之外。它是一个更激进、更全面与加州不同的结婚与离婚法。这些运动促进了全美离婚法的改革。从1971年到1977年,全国有8个州采纳了这个法案(有的是部分采纳),有24个州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某些形式。到1989年,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明确采纳了一些“当代无过错”离婚理由。

传统婚姻建立在“夫妻之间恰当的道德关系”这一目标。在传统婚姻中,夫妻之间具有终生相互负责和忠诚的义务。丈夫有经济供养的义务,妻子有做家务的义务。婚姻的相互责任构成了“超越双方个人利益之上的统一”。只有诸如通奸、残忍相待或者遗弃这样严重破坏道德的行为,才为离婚提供了理由。并且,以丈夫向其前妻支付生活费的形式,婚姻义务在离婚后也持续很久。

但是,《无过错离婚法》取消了对不端行为和无辜与否的所有考虑,只要任何一方声称“无法协调的差异”导致了婚姻破裂即可离婚,不再需要道德理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证明对方有不端行为或过失,也不需要双方同意终止他们的婚姻。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决定离婚,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在老的法律中,如果一个人坚持其婚姻契约则有维持婚姻的权利。

像离婚本身一样,离婚的财产偿付也与过错和无辜、惩罚及奖励的道德考虑分离。离婚后生活费的支付与财产分割现在是基于经济上的需要,而非婚姻中的行为。在老的法律下,通奸的丈夫或妻子通常不得不为其不忠承受对其不利的财产分割或生活费支付方案。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对通奸不存在惩罚,对忠诚也没有奖励。美国包括加州等九个州都施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夫妻各人一半。

由于新法律中的性别中立,离婚后不再要求丈夫对其前妻的经济承担责任,女性需要在离婚后自给自足,法律把离婚后的生活费视为一项暂时的而非终身的义务。紧接着这一改革之后,支付终生生活费的判决就从占判付生活费的62%降到32%。到1978年,只有17%的离婚女性案判决得到生活费偿付 [1]。

为小孩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在法律中继续存在,但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执行。1975年只有四分之一有小孩的离婚女性,收到了另一方支付的小孩抚养费(U.S.Bureau of the Census P-23.no.84 Washington, D.C., 1979)。在多数情况下,离婚后女性依然抚养孩子,她们就必须以较少的经济资源完成更大责任,支付孩子抚养费平均只有2200美元一年,这往往是用于养育两个或者更多小孩,对于男人来说,离婚后生活水平提高42%,而离婚的女性与她们的小孩则生活水平下降了73%[2]。结果,“离婚构成美国妇女、儿童贫困的主要原因”[3]。

《无过错离婚法》的全面实施,破坏了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美国社会离婚大增。进入上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由于离婚造成的家庭解体首次超过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在70年代初建立的美国家庭中,几乎一半以离婚告终。#

[1]:数据来自洛杉矶县。

[2]:Weitzman, The Divorce Revolution, pp.

[3]:Arland Thornton and Deborah Freedman, “The Changing American Family,” Population Bulletin, 38, no.4(October 1983), p.10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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