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海洋:从辱母案看合议庭对案件的操控

近几天,辱母案在全国发酵,成为最为热点的事件,这客观反映出人们对中国法制状况的普遍不满,也同样反映出人们普遍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望。至目前为止,已有很多的评论文章分析该案,但笔者注意到,这些文章极少揭示出合议庭在本案中对案件的操控手法,大多数认为这是法律与道德要求的矛盾所致,而忽视了法官故意扭曲法律适用这个关键,而该问题,在中国的法律界中,实际上是一个已泛滥成灾的普遍现象,已成为极其突出的问题,如果不立即纠正,将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之灾。

笔者认为,本案中,绝不存在着法律判决与道德要求相矛盾的问题,而只存在法官错误扭曲适用了法律导致判决完全违背了道德要求的问题,道德与法律的价值追求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就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本案中,如果报导的内容属实的话,可以断定的是,法官就是人为操控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也错误操控的法律适用。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法官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完全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该法条规定,笔者不得不问:11名凶手对母子俩控制、当着儿子的面用JJ污辱其企业家母亲的讨债行为,难道还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官难道对这一行为的性质竟然无法区分?

根据媒体的报导,法官之所以不采信律师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的原因是,11名凶手无人使用工具,而该合议庭的做法显然是在滥用裁量权,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工具才构成侵害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凶手拿着工具才能够正当防卫,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未见合议庭法官理解的相关意思。可见,如果不是该合议庭法官共同水平低下,就是该合议庭法官同流合污对本案法律事实进行了人为操控,完全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事实上,本案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对本案定性的关键,而本案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基于媒体的报导的事实),本案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正是对11名暴力犯罪者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完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道德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使人们追求善美,抑制丑恶,但本案中所体现出来的,恰恰是对11名暴力讨债者的放纵和对受害者正当防卫的沉重打击,这不能不使人质问该判决的正义性在哪里?惩恶扬善的功能又体现在哪里?事实已经证明,如果不是媒体的报导,那很有可能这个黑社会团体将继续作恶,那这样无视法律价值的判决还将不断产生。

笔者认为,本案绝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法律的耻辱!从本案的具体情形看,该合议庭法官所损害的,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中央多次提到改革要拿出壮士断腕的精神,那笔者把该话延伸一下:纠正本案之错,法院也要有壮士断腕的精神,绝不让任何法官人为操控案件。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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