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之十八:司法制度

二十六、对未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运作问题,我实际上在去年《2017年,起来中国》的书写过程中即有过思索而苦其未得成型。时至这次宪法制定过程中依然如此,即依然有颇苦的思索而依然的未成其型。当然这涉及广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司法认识实践积累问题。

实际上在大部分传统型的国人看来,我的思索并无意义,诸如我对审判方式的思索,多苦于在英美法系方式与大陆法系方式之间的比较思考。可能大部分专门的研究家对世界两大法系优劣对比予各有优劣的论调。但从我的实用角度眼光论,至少,海洋法系即非制定法系国家有一天然优势,即永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这是大陆法系即制定法系国家无可比攀的。尤其是社会进入高速发展、变化的时代,新的社会关系、领域不断出现,而新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出现,无疑意味着人类群体中新的行为关系的出现,在这一点上,作为法律及司法对新的社会关系领域的调整、应对方面,大陆法系便结构性地显出了它的被动和滞后,而海洋法系则不会出现这种被动局面。

当然有些专业同行会说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发展,在所有历史时期均未因这种被动和滞后而受到影响,这是事实。但从技术层面看,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发展中付出代价的概率还常有,不类海洋法系国家则是全无的局面。行为人的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缘着立法的滞后,或立法对新的社会关系领域出现的无意识或滞后意识,这类行为后果是不能被“法律”予判断的,行为人是不能因此担责的。

当然我自己能认识到,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制定法传统,在如此具有强大传统现实及更其强大传统思想意识的国家里,企图建立另一种完全不同且从未存在过的法律制度,这在许多人看来会显得滑稽可笑,但作为一种思索未必全无意义。对于改变制定法传统,我自己也不认为有多少实现的可能。我的更多思考则进行在审判方式的借鉴方面,但终于无成型结果。毫无疑问,这种改变或是借鉴会是革命性的,在过程上、技术上关涉着异常庞大及复杂的局面。我个人更多的是从政治价值及其功能上去判识,可能无多大现实意义。

海洋法系的审判方式,在政治价值上看有两大可看得见的好处,一是可完全根绝司法腐败,二是陪审团制度对人民主权价值的具体、实质性贯彻,当然这涉及更深刻的背景,诸如人民文化、信仰及主张的发展过程。

每一种文化,由其结构和已明的信仰来决定,但任何文化背景下,都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是:人民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价值实现过程。托马斯‧杰斐逊关于回答这个问题上有过一段话是:“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关被忽略?如果要我决定,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法律的实施比之于法律的制定重要的多。”当然这里涉及到对人民本身的定义问题,实际在立法的问题上,代议制已解决将人民置于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法律的实施比之于法律的制定重要的多。”那么由此底定了人民参加法律实施的价值及意义,而人类目前最能体现人民参加法律实施的价值及意义的便是陪审团制度。

运用陪审团作为确定真实并探查、表达公众参与司法价值及含义的伦理场所,美英法系在这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它成功地并现实地、具体为消灭司法专断以及法律专业垄断提供了无可替代的范式,陪审团在这个价值层面上的意义,是人类迄今能找到的最显着、最有效的方式。陪审团既是大众统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同时它也是公众政治统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180年前,托克维尔即认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本上还算是一种政治机构,他认为“陪审团审判还向普通民众心目中灌输法律文化,从而使政治影响既从法律机构流向人民,又从人民流向法律机构”。不容否认的是,陪审团作为一种体现社会大众价值的声音,其格外重要的政治作用及象征意义是显明的。而美国原有的陪审团遴选中之“同阶陪审团遴选”原则,更能够保证公正审判,能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法律体系的合法性认知和感情。它作为一种公众参加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成了保证公正审判、防止社会不义的最重要形式。一定程度上,它成了将公众参加与社会良知铸造成实现社会正义价值的重要工具。

当然,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公众参与法律实施的最重要形式,它应具有多大的权力,以及这种权力应用的政治后果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困扰美国法律界、公众政治组织、美国社会研究者们的问题。但这是任何一种存在着并显着发生著作用的制度实现形式都会面临的思考。

对陪审团制度,在于我只是一种带着良好愿望的思考。我甚至思索或是这里抛出这样的问题,即探寻在制定法基础上嫁植陪审团制度的问题,技术上是否可行有待于其他法律大家们作些思索。

当然,在制定法制度下并非不可实现司法公正,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德、法两国。这两个大陆法系即制定法系国家,同样维持着良好的司法公正制度。当然,司法公正从社会学角度其更牵涉民情、传统文化等诸复杂成因问题,这需要一个较长远的努力过程,但制度的技术设计当然也举足轻重,我依然期望其他的同道们或是对未来中国法律制度及法治公正抱有美好愿望的法律学者、专家们对此有些对应性研究,以为2017年后的建立使力。

我曾在不同时期都讲过,人类区域文明的形成大相径庭,缘着彼时人类间相当长时期的完全隔绝,当人类实现了联系后发现,对规则的依崇是所有人类所共有的现象,这表明,依崇规则是人类的天性特征之一。“即使在童话故事中,仅仅是童话──也有一般性规范,用以约束老鼠和南瓜、皇后和公主的行为。(卡尔‧卢埃林)”对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意义,它早巳成为今天正常人类群体里不再有歧义的共识及文明人的常识。

今日人类世界里,没有建立起保障司法正义、社会公正的文明法律制度的野蛮国家已是屈指可数了。而凡是未建立起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制度的国家,一定是政治腐烂、社会道德沦丧,人性湮没、恶势力横行,没有任何能够例外者。严重的社会不公又是在这种国家社会里的必然的现象,而人们对公正本能的追寻又必然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而冷酷的司法制度下,司法应对这类型的问题的唯一的也是向来的手段,就是扑灭冲突而非调和及解决冲突。

最典型的如今年初发生在四川阆中法院公审讨薪民工的野蛮暴行。似乎这样的问题很严重、很刺伤人们的正义感情,大家群起而批判之。这本身便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一种极扯淡的现象。这种蜂起的指责行为客观上是凿饬了这种原本即普遍存在的现象,更避开了司法制度本身的邪恶本质。实际上,所有参与进来的批判者有谁不清楚,这就是中国67年来的“司法”常态。惹怒大家的,更多的还是他们不应在墙外的阳光下展示罪恶,参与批判者有谁不明白墙内的“审判”日日如斯?因这与一群人天天歇斯底里展示“美好”、展示“公正”的表演有碍,使大家失了面子,最主要的是阆中法院作为作恶者层级太低。

被在电视里示众的民工究竟还有着权贵欠薪者不喜欢的讨薪行为。那些被逼在更大视听范围内上电视示众的“709”律师们,他们做了些使社会文明进步的事何错之有,比之阆中法院的暴行更其邪恶而对文明伤害更其分外的大。然而他们却不仅代表了“国家”利益,而且还是国家“法治”的具体体现。

其实就在阆中法院暴行实施的几乎同一个时期,中共恐怖组织控制着“两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叫《慈善法》,它对人类名誉、法治感情及人类伦理感情的戕害岂是阆中法院的跳梁小丑们可比,然而堂而皇之地腆面挺肚公诸于世。任何有人性及人类生活经验和一般人伦常识者不难判识,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消灭善良、保卫卑鄙。

人类历史的普遍经验表明,人类群体之间的互济及关爱,关涉着一个成熟社会的尊严和体面,是伴人类文明生长的普遍而久远的价值观。人民之间于急难中的互济互助,是人类独有的人性光辉的成绩,是人类较之于畜类而独有的高贵及最值得自豪的所在。“涸辙之鲋,相濡以沫”,倘使是困境中的畜类,也还基于天性而互济,共产党是堕至畜牲以下的。他们于公元2016年通过了一部“法律”,悍然禁止人民间于穷急中的互助互济,开了反动政权以“法律”名义消灭人性文明的又一个野蛮历史先河。

稍读点法律书者都能晓知,法律支配公民行为,而道德支配人的行为。人类群体于急难中的相互帮助及感情的出现,远在法律出现之前,显属伦理及道德范畴。用“法律”来阻止人类群体中古老的良性伦理感情及道义价值,共产党的反法治、反人类嘴脸暴露无遗。对于人类文明及道义价值的依崇是一切正常社会里法律价值的本能趋向,《慈善法》这种恶法能堂而皇之地通过,这是法律伪装下的又一个野蛮暴政的里程碑,是共产党反人类本质的又一个看得见了的罪证,那些道貌岸然的人面傀儡“代表”们各各以无耻及无人性格外清晰地画下了自己的罪恶丑貌。

尽管这样显明的制度性反法治文明暴行在过往67年里普遍而持续地发生,时至现在,在中国的大地上期望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哀鸣依然声声不息。这种哀乞不仅不再与大脑发生联系,实际上也不再与正常人性发生干系。共产党控制、绑架国家权力67年,“依法治国”喊了快40年的今天,别说让当局遵守法律,任何个体,你把共产党制定的法律认真地当成回事试试。文明社会的“法律”它都有,野蛮制度的“法律”别人有的它都有,别人没有的它也有,这禁止人民之间互相行善的“法律”是当今世界独有的。你要求它依法治国,它就正在这么做,它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法”彻底地消灭法治,不特如此,连人们趋向法律的感情、言论它也要消灭。当它的“依法治国”目标实现时,中国就变了纯粹的禽兽的天堂、人性的地狱了。

中国历史上还真的有过一个“依法治国”的标本──秦王朝。接触过《秦律》者都知道,秦王朝不但“律密于脂”,而且是“治道远行皆由法式”,而终于是“天下苦秦久矣”。究竟还是于人民无益,当然统治者更其可悲不堪,得了个败亡的下场。中国统治者向来的无耻便是把他们决心要消灭的东西,或者是绝不使其真实存在的东西常挂在嘴上。若美国政客竞选时向选民承诺要依法治国,那是天大的笑话。我们需要更清醒的是,我们只能信仰并努力建立起基于人类普遍正义价值及道义文明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正常的人类社会,刑罚目的不得偏离道义的善及其在道义上的正当合理。何者应当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定和拒斥,法律人当有着不含糊的趋向。我们所有的亲身经历看到的却是完全倒置了的现状。

我们仍以阆中法院暴行为例,他们的攻击矛头直接对准了人之常情中的最合理部分。在任何文明人群中,没有比这样的法则更加的牢不可破──欠债还钱。仗恃黑恶权力的恶意拖欠,不仅影响到劳动者对其合法财产权的享有,更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也正严重挑衅、侵蚀着社会道义的基础。

人类文明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实施的目的在于钝化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及斗争,而不是使之更加尖锐、激化。法律要始终有意识地昭示,法律绝不与任何特定利益结盟。法律不是权力的掌中玩物,而是为了调停、缓和冲突而强加于社会的一种中立性的力量。

相关链接: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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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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