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办假案高院受理 “我爸是李刚”的李刚出事了?

【新唐人2015年10月14日讯】(新唐人记者何雅婷综合报导)2010年一名为李启铭的男子在河北大学酒驾撞人致一死一伤后逃逸,还口出狂言称“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自此,李刚成为网路“红人”。李刚9年前主办的一桩旧案的被告人近日再次提起申诉,指该案系李刚勾结他人蓄意制造的假案。目前,该案已被河北高院正式受理。

一桩疑窦丛生的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随后,王朝被指为这桩抢劫案的凶手,并于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然而案发之初调查的有关证据显示,案发当天,王朝在石家庄忙着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而且警方指证其为罪犯的多项证据也被律师指为“非法证据”。这桩疑窦丛生的案件中案发后的4年内先后经历了10次裁决。始终不服判决的王朝于10月12日再提起申诉,并被河北高院正式受理。而此案之所以为外界所特别关注,不仅因为案情中的诸多疑点始终未能澄清,更因为该案的办案人正是“我爸是李刚”案的主角李启铭的父亲。

据公开的资讯,“王朝抢劫案”从一开始就疑窦丛生。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29岁的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10月31日,保定北市区警方将王朝抓获,然而,他却有“不在场证明”。

根据警方调查,案发日中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华电生活区陈某家中实施入室抢劫。而交通事故处理文件显示,当天上午和下午,王朝都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在后来的审判环节中,法院却没有采纳对王朝有利的证据。

2007年12月,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4日,保定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王朝提起申诉,被保定中院驳回后,又向河北高院提起申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高院审查以“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保定中院再审。当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王朝不服,向河北高院再次提起申诉。

2010年11月,河北高院提审此案,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重审。在重审之时,王朝委托北京市双利律所律师孙莹和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为辩护律师。

2011年9月,北市区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与此前一样的有罪判决,王朝获刑13年。上诉之后,保定中院维持原判。王朝向保定中院申诉,被驳回,自此之后,王朝暂停申诉。

今年10月12日上午,王朝母亲杨惠贤在代理律师孙莹和洪道德的陪同下,一同前往河北高院再次提起申诉。河北高院收下材料,正式受理该案申诉。

辩护律师:该案存在115个疑点

据《北京青年报》报导,王朝案辩护律师孙莹称,早在2011年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此案时,辩护观点已经很充分,此次申诉一共梳理出115个质疑,归结为三个重点:一是王朝没有作案时间;二是原审裁决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疑为假证据,办案方都不敢将其入卷,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三是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有明显的疑点。并且警方侦查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同为该案的辩护律师洪道德则指出,在审判环节中,办案警方找到相关证人重新做笔录,导致相关证人在关键的作案时间问题上出现改口,而原来的说法对王朝是有利的,能证明他案发时确实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警方后来做的笔录,最后被终审法院采纳。

洪道德表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主体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做配合工作,并且,新的调查只能是补充和解释,而不能在已经讲得很清楚的作案时间上再做文章。他指出,上述证据是“被污染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则披露,2007年12月14日,一审宣判的当天,她曾收到北市区公安局三名干警当面交给她的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李刚是为帮助朋友,而将王朝投入监狱。在狱中的王朝也曾对母亲说,他在接受审讯时,警察曾暗示过他工程款的问题,但没有更多的暗示。

媒体梳理案件疑点

疑点一:手机话单涉嫌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机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盖章,并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后,便有越来越多的疑点浮现出来。警方推断王朝行踪的一个依据是,“139××××1190”通话单。在庭上,王朝的辩护律师首先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手机通话单一般记录这样一些信息,机主的手机号,本机呼出呼入的号码,呼出呼入的时间,附件基站的站名,还有通讯时手机的串码。也正是这组串码,让辩方律师王振荣生疑每个手机都有个单独编号,叫做手机串码。王朝的手机串码是,3515280150805473。。而在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现了另一个手机串码,3551740065086301。北市区警方解释称,刑侦大队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电话卡曾于14:30时,在被抢手机上使用。也就是说,警方认为,那个尾号86301的手机串码,是属于陈小菊的手机。但辩方律师指出,陈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机为一行货手机,其包装盒显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而通话单上“陈小菊”的手机串码则是16位。在庭上,控方称,手机串码后两位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是同一部手机。一位移动公司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所有行货手机,手机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辩方律师还指出,通话单上,王朝的手机串码对应的,是一部直板的诺基亚手机。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盖手机。还有一点让辩方律师生疑的是,北市区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的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王振荣说,作为证据,必须要有出具人、出具单位的签名和盖章。在“13930111190”通话单上,有着这样一句说明,“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王振荣说,那原件在哪儿呢?刑警大队有资格证明,该话单与原件无异吗?北市区公安分局对此曾这样解释,该电话清单系公安机关调取移动公司存储器内数据,经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疑点二: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个证据,称从现场酒瓶上获取的指纹与王朝的指纹吻合。但王朝的辩护律师,还是从这一证据中发现了一些疑点。

首先,民警石俊鹏在现场勘验时,在卧室门口发现的是一只红酒酒瓶,并摄有照片。为什么公安机关指纹送检报告上显示的是XO酒瓶?其次,警方只从酒瓶上采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纹,而且是指尖朝上。那么指尖朝上,怎么能握住酒瓶呢?还有,为什么没有在现场采集到其他脚印或指纹呢?

王朝在狱中曾回忆了这样一个细节,2006年9月28日,一个朋友曾给他介绍认识一位保定的“歌厅老板”。王朝到场后,这位老板指着桌上的一瓶XO酒要请大家喝。王朝用手将酒推开,表示自己请客。王朝说,后来接受审讯时才发现,那“歌厅老板”便是北市区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因此,杨惠贤怀疑,警方可能从她儿子王朝处骗取指纹。

一位曾参与审理王朝案的法官表示:“我做过这么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现场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一般现场会有许多指纹和脚印的。”

在庭上,公安机关指认王朝为抢劫疑犯的另一证据,也遭到质疑。侦查过程,公安机关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辩方律师王振荣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车是王朝的车呢?

疑点三:证人为何改证词?

警方曾出具某证人的一份和原供完全相反的新证词。但该证人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那是警方“诱导性”问话的结果。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进行第三次庭审。审判过程中,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进入法庭,当庭呈上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三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邢世平处取得的证言。邢世平证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仅没有在石家庄处理车事故,还告诉邢他人在保定。

但2011年3月18日,邢世平在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回忆说,干警王小龙凌晨找他取证时:“他先给我看了一张移动的话单,话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在8月11日确实漫游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抢劫了。”邢世平承认,警方的问话“有诱导性”。他举例说,警方会先问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电话”,而王朝确实曾打电话说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发前几天;警方还会问,王朝是否某个早上给他打电话。邢世平说,在经过“巧妙的提问和组合”,最后就成了一份与他提供给王朝律师截然相反的证言。

王朝称自己当初遭到刑讯逼供

10月31日19时许,李刚带领民警在石家庄逮捕了王朝。王朝后来在给母亲杨惠贤的信中说,那天夜里,在一家小旅馆中,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

今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庄鹿泉监狱接受陆媒采访时说“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

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说自己因被打得遍体鳞伤,看守所法医拍下照片,并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抢救了11天,于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王朝说,刑讯逼供过程中,他想认罪都不知道该认什么罪。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才知道,自己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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