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从“被嫖娼”到“被旅游”

被嫖娼”刚结束,“被旅游”又开始了。交替上演的这番剧情,把关注区伯“嫖娼事件”的人看的一愣愣的。

4月3晚,区伯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被广州公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带到外地旅游”,在离开广州的高速公路上。区伯还表示,他与这两名工作人员相熟,但他拒绝透露更多情况。当晚19时许,区伯在微博上发布消息“被旅游,在路上。”记者致电广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广州市政府宣传部工作人员,均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与之前的“被嫖娼”极为相似,这回的“被旅游”同样扑朔迷离疑点重重。

疑点一,是谁安排“被旅游”的?区伯称,系“广州公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然而,公安和政府宣传部门却均表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到底是谁干的?他们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千万不要跟嫖娼事件中神秘的“陈老板”一样,只是个“传说”。

疑点二,“被旅游”是否涉嫌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既然有个“被”字,说明当事人并不情愿,最起码并不完全情愿。为了实现“被旅游”,相关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手段,有没有威逼利诱?这种做法合法吗?

疑点三,“被旅游”谁买单?很显然,旅游的不菲花费,不可能由“广州公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自掏腰包,必然会以种种方法以公款“消化”。那么问题来了:纳税人凭什么支出这笔费用?这是否涉嫌滥用公款?

疑点四,“被旅游”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这样的国度,一个人因为嫖娼才结束拘留,不但没被所在地警方找去教训教训,反而还派人专门把他接回,又马不停蹄的安排专人陪他去旅游,谁见过这等好事?广州警方为何对一个“嫖客”如此关爱有加?是真的认为区伯“嫖娼”有功,应予奖励,还是为了把他跟媒体隔开,以免在接受采访又说出新的不该说的话来?这么一路“被”下去,区伯今后还将面临怎样的“高级待遇”?

从“被嫖娼”到“被旅游”,旧的疑点不但未消,反而又增添了新的更多的疑点,而在这些疑点的背后,无一不浮现着公权力肆意妄为的身影。

“依法治国”,就是这么“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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