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美国警察杀人难遭起诉的详细原因

【新唐人2014年12月6日讯】(新唐人记者天一在线报导)在最近两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与纽约州史坦顿岛的大陪审团都决定不对误杀黑人的警察进行起诉,其实从美国司法历史来看,无论何时何地,警察在使用致命武力后,都很难受到刑事起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警察何时有权使用致命武力,完全取决于警察当时的个人判断,而不是某种铁定框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85年和1989年所做的判决,当警察认为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到生命威胁、或是需要防止重罪嫌犯逃脱时,便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只要他在那一刻做出了“客观上合理”(Objective reasonableness)的判断。

从字面上来看,最高法院为警察划定的界限再清楚不过,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所谓“客观上合理”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难以用证据证明,只能依靠警察对自己心理状态的描述。

此外,由于警察工作本身所涉及的危险,他并不难说服陪审团自己确实感到了威胁,因此绝大部分时候陪审团都会站在警察这一边,判定警察的合理判断成立,即使嫌疑人后来被证明手无寸铁。

另一个让警察难以被起诉的原因是,警察很容易受到检察官(Prosecutor)的偏袒。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检察官与警察的职责相辅相成,他们经常在一起工作,一个负责抓捕,另一个负责起诉,当然不会想要相互“得罪”。

例如在弗格森事件中,检察官鲍勃·麦卡洛克(Bob McCulloch)有起诉警察达伦·威尔逊(Darren Wilson)的职责。然而,根据圣路易斯警察工会理事杰夫·罗尔达(Jeff Roorda)所说,麦卡洛克从来就没有想要起诉威尔逊,相反是迫于公众压力才将案件带入大陪审团。

如果说这起诉讼案从一开始就难以成功的话,那麽纽约史坦顿岛(Staten Island)的锁喉诉讼案则应该多一些把握,毕竟此案留下了重要的视频证据。有了这段视频的存在,纽约的诉讼案并没有招来分歧严重的目击证人,所以更加容易客观审理。

但让许多人都感到惊讶的是,纽约的大陪审团做出了完全相同的决定,说明即使有手机或是佩戴式相机(Body Camera)拍摄,警察也很难真正被定罪,除非最高法院重新划线,或是州长开始启用独立的特别检察官(Special Prosecutor)。

而在目前,弗格森与纽约两地的抗议者只能等待联邦司法部介入,以侵犯民权为由对两位警察提起民事起诉。这个程序还需要一些时间,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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