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贤:禁制令阻示威已经过时

高院颁下禁制令,禁止示威群众在金钟和旺角占领区逗留,否则就等于藐视法庭云云,可以判监。有论者认为倘不服从就等于摧毁法治,有违本港核心价值。反占领者更以为如获至宝,得一利剑刺得群众咽喉。但何以社会总有“法不责众”的观念?跟“法治”缘何并行不悖?

法律是一组规则,使管辖范围内的人有行为依循。但到底它是怎样走出来的?众所周知,除了成文法以外我们还有官制法,这种订法方式比议会立法更为久远,系由法官根据“常理”判定一件事应该按原告人抑或被告人的想法实行,其判决就是法律,作为日后类似情况的判案参考准则,也就成为人们行事的规范。

请留意“常理”一词,它涵盖了抽象的判案原则,例如“自然法则”里的“无人可以自己审自己”一类,也包含一般的社会价值,法官判案时都要考虑,并反映于判决里。也就是说,最终法律都要以人为依归,以社会大众为依归。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没有人,法律的存在是无意思的,是空的。

因此,法律和判案都必须适应时刻在变的社会标准,与时并进。在不同的社会模式下,千百年通用的判案通则也要有新演绎。简单到如何向对方通知你接纳邀请因而成约,在信件年代、传真机年代乃至今天电邮时代,精准度都有所不同。而各种性质的合约所要求的通知方式亦向来有异,例如简单货品买卖的可比购置房产宽松,这些都是法律以社会以人类活动为依归的好例子。

公民抗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永远离弃法治精神。起码,大众仍然承认司法制度的整体。抗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行动时也将违法程度降至最低。其余范畴好像各种交易等,现有法律依然获跟随。且至今没有人号召包围法庭,抗议法官,运动发起人更表明结束后将往警局自首,甘受法律制裁。凡此种种,足证此点。

那么,法律和法庭的尊严又应当如何处理?它应当主动适应社会,靠面向人民而建立,不是靠呼吁人民去盲从。在今天的情况来说,纵使不遵从禁制令会损害其尊严,程度也很低。而法庭应当时刻记住服务人民的责任,具智慧去维护权威。

就举个例子吧,英国有个很著名的案例R v Ahluwalia,任何法律系一年生都会熟悉。被告人是从家乡盲婚哑嫁远渡英伦的印度妇女,十年婚姻忍受同裔丈夫的长年虐待和不忠,有晚终于爆发。她趁其熟睡,把调配好的易燃剂淋上再放火,活活烧死,“要他知道自己有多伤痛”。审讯时陪审团不接纳她受挑衅的辩护理由(defence of provocation),更指她调配溶液此行为显示是有计划杀人,与及由丈夫的最后毒打至下毒手的一日有空档期,有冷静回旋空间,故挑衅一说不成立,依例判终身监禁。

闻判后,有妇女组织Southall Black Sisters大力协助,除找律师协助务求翻案,更组织社运向全国宣传,揭露被告人所代表的一众盲婚哑嫁受害者,获得回响。最终获法庭接纳重启,并由上诉庭扩阔“受挑衅”的理解,把长年逼害而不仅仅是短暂失控纳入考虑,还指空档期可视为愤怒提升的历程。发还再审时被告获改判误杀,刑期三年多,刚好相等于这漫长抗争期间的羁留时间,当庭重获自由。

法律界朋友可能坚持这结果是因为法理上她找到要点,这是自然和合理的。但也不能忘记协助团体的运动扮演了重要角色,得让案件重开,就像今天持续廿多天的运动迫使政府谈判一样。更重要的是法庭放宽了辩护理由的法律理解,面对了社会要改变“常理”的标准,维护了法庭尊严。

今天的香港,也面对公民示威权与私有产权的碰撞和角力,禁制令已与时代脱节,法官们应当面对。倘若只把法治视为“有法必依”、“司法尊严不容挑战”,必定是狭窄和偏颇,反之大众应当以法律来自人民为起点,回归到社会层面去观察和思考。尤其在全民起来要建立新秩序之时,讨论更不应停留在法理上钻空。因为,这就是为何法不能责众。

文章来源: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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