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景天诈欺案 董座判处18年徒刑

【新唐人2014年08月27日讯】(新唐人记者张萱萱综合报导)今(27)日,台中地方法院开庭审判“红景天饮料连锁店”诈欺案,涉嫌招揽投资饮料实体店面及未上市股票,诈骗新台币5亿多元。判决董座翁姓男子18年有期徒刑、李姓男子20年有期徒刑,其余人员皆1年多的刑期,全案可再上诉。

2010年翁、李、谢姓男子与李姓女子等人成立“红景天公司”,经营集团实体店面。另设云端管理公司以“入股合营”的方式,招揽投资“红景天饮料店”、“大红花素食百汇”等集团分店,或购买未上市股票。

除了上述案件外,还涉嫌违反公司法设立华夏等10多家公司,对外宣称分别经营汉方饮料公司、西点面包公司、有机农场、投资大料饮料及幼儿教育等业务,吸引民众认购未上市股票。

“红景天公司”成立之初资本额仅100万元,在短短不到3年内,陆续办理多次增资,资本额快速激增到3亿8600万元。

另外,翁姓董座与谢姓顾问两人在2010年至2012年间,将投资红景天实体店面款项,透过不知情会计人员提款、金融卡小额提款、转汇人头账户及逐次汇入私人账户等方式,分批以数十万至数百万元等金额,移走侵占“红景天公司”财务,高达1亿9500多万元。

本案经被害投资人出面控诉表示,已经缴交加盟店金,但却迟迟未实际开店,分明是涉嫌恶意倒闭。检方在102年前往翁男住处搜索侦办时,查清有数千人受害,投资金额从5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

法官认为,翁、李二男为图私利,各自利用掌握公司账户的机会,侵占业务上所持公司财务,导致公司财务困难、经营不善而倒闭。众多投资人的财产化为乌有,二人所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多人利益,故依违反证券交易法、侵占等罪名,判处翁男18年有期徒刑、李男20年有期徒刑,其余5人分别判处1年5至6个月的有期徒刑,全案可再上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