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鸣冤 母亲死在河南滑县看守所谁管谁责?

【新唐人2014年7月31日讯】2014年1月26日 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看守所发生一起在押人员死亡案件,暴露了在押人员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民警麻木不仁、唯利是图、玩忽职守,草菅人命,当地公安局滥用公权、蛮横霸道、企图抢尸火化掩盖自身过错,谩骂威胁群众;滑县110不出警2次,打郑州110才出警,出警了问了2句走了,穿的衣服和偷尸着一样,当地公安局、看守所、检察院及相关政府部门互相推诿,无视百姓的冤屈及诉求等种种问题。

2013年8月21日,我母亲因嫌疑非法经营,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关押在滑县公安局看守所10号监室。在侦查阶段我母亲却不明不白死在看守所内。

我母亲吴粉菊现年60岁,入监时经全面体检,身体健康。2014年1月26日17点53分,我母亲不明不白死在看守所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为了掩盖事实,利用特权在2014年1月26日18时10分,由公安局警车把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特征的我母亲吴粉菊,送到了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门诊急救室门口走廊,伪造抢救假象。2014年1月27日凌晨4点家属赶到后,经急救室王医生以及120急救工作人员证实,2014年1月26日18时10分送到医院前,我母亲吴粉菊已经死亡。

我母亲吴粉菊死后被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将遗体放到滑县人民医院太平间5小时后,看守所王所长才通知我“吴粉菊已死亡”。

根据公安部2011年下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管理条例,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近亲属,为什么我母亲吴粉菊死后,被送往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冰冻5小时后才通知其近亲属,家属赶到后长时间跪求看守所所长及相关领导后才被允许见我母亲的尸体。

2014年1月27日,家属要求公安局给出我母亲吴粉菊死亡原因、时间和采取什么急救措施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曹局长、吕副局长、王监狱长拒绝提供我母亲的死亡原因和情况,并在2014年1月27日晚20点左右,县公安局安排滑县新区公安保安数十人偷抢尸体送往安阳火化,车号为(豫E- K7676)白色中型面包车,被家属及时发现阻止。

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时,近亲属到滑县公安局讨要说法,却被滑县公安局强制拘留近亲属10余人,十几小时,并有多名干警用绳索棍棒对家属进行谩骂威胁,给家属造成了身心以及精神的严重伤害,对我们的伤害雪上加霜。

后经多方求告,省市检察院及公安局无人过问,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我母亲遗体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如今尸检报告显示;被鉴定人吴粉菊系突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导致其突发心力衰竭的主要诱发因素考虑其自身精神因素、营养条件及电解质平衡因素和死亡当日静脉输液的因素。

经医学专家提供意见:无论是自身精神因素,营养条件及尸检报告所示自身心脏基础病变都不能成为诱发被鉴定人突发心衰力竭并死亡的直接诱因。而被鉴定人在看守 所期间的输液治疗存在明显过错,大量快速输注含钾液体应系造成被鉴定人突发心力衰竭死亡的直接及主要诱因,这与尸检报告描述一致。此外,尸检报告显示被鉴 定人胃内未见任何食物残渣,可知被鉴定人死亡前至少两天以上未进食。

后经查我母亲在看守所期间病历及询问狱警得知:我母亲在死亡前已经病了1个多月,而看守所不但未通知家属,甚至在家属反复要求探视时都予以拒绝,以致在看押的几个月里直到我母亲死亡,家属未见过一面。

经咨询律师,律师认为;1.我母亲在拘押期间患病,看守所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前提下,没有尽到及时通知家属,以及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责任,存在明显过错。

2. 看守所对我母亲的诊疗存在明显过错,首先:在对病情判断不清的情况下按照胃病进行治疗,其次在未掌握是否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输液治疗,错误的输注含钾液体成为造成无母亲突发心力衰竭死亡的主要和直接诱因。

3.我母亲在拘押期间长时间未进食,看守所未给予明确解释,不排除虐待可能。

鉴定意见出来后,家属四处奔波向县、市及省级检查机关反映问题,而检查机关让家属与当地公安局及看守所协商解决,当家属找到当地公安局讨要说法,公安局无视 尸检报告,在不做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违背事实要求我们家属签字确认我母亲系正常死亡,与看守所及公安局无关,态度强硬不予处理。如此一来,家属四方奔波求 告无门,各个部门机关互相推诿,无人出面解决此问题,特向媒体朋友们求助,希望借助媒体监督的力量,促使有关部门正视自己的问题和错误,还我们百姓以公 道,还社会以正义,让生者释怀,逝者安息.

魏志英1899833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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