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导师利用明显的强势奸淫女学生是“诱奸”?

中国大陆媒体引自京华时报记者李莎、梁超、郭莹的报导说:“7月10日,一篇称厦大教师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在网上疯转。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针对此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报导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的观点称:“ 洪道德表示,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

笔者对此专家的论点深感忧虑,这明明是强奸!为什么说成是“诱奸”?这是明显的支持犯罪。

什么是强奸罪?在中国大陆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利用明显强势的手段使弱势一方就范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为这并不是弱势一方心里愉快接受的性行为,而是在胁迫下屈从强势条件不得不服从而被害的情形,这种伤害不仅在肉体上使被害人感到非常肮脏,在心里上更是感到羞辱,是其一生都无法抹去的阴影,严重侵害了其享有婚姻家庭的幸福,对于未婚女子而言,更是强行剥夺了其追求美好性关系的合法权利。

换一句话讲,身为厦门大学导师的犯罪嫌疑人吴春明,明显利用其身份处于强势条件实施了故意犯罪,其犯罪特点明显属于以强凌弱胁迫受害人就范,符合【强奸罪】的量刑要件。而且,身为教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其恶劣,对社会起到了及其邪恶的教范作用,危害极大,符合该罪名从重处罚量刑要件“(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仅多次实施该犯罪行为,还强奸了多名女学生,符合该罪名从重处罚“(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的量刑要件;犯罪嫌疑人是在学校和宾馆等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虽然没有当众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是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应当按照从重处罚(三)的规定对公共场所有个法律上的维护作用,以制止同类犯罪行为在国家机关、学校、宾馆、企业和其他公共场所发生;身为教师的犯罪嫌疑人吴春明,其侵害的对象是学生,是没有社会认知经验的未婚女子,其所承受的侵害必然奠定其对进入社会生活的错误认知,对其建立婚姻家庭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后果也必然是相当严重的,她会错误的认为性是可以做交易的、并且是老师教她的,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当严重,符合从重处罚“(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量刑要件。

众所周知,中共体制并不是法制社会,而是权治社会。在中国大陆,权力者的强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所谓的“法律”也是处于被权力强奸的地位,没有权力的只能用金钱购买权力而使自己拥有强势地位。在这个体制下,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是非常绝对的,可供自由选项的空间是没有的,处于弱势群体者要想有所改变,只能出卖灵魂和肉体来换取,所以这个中共政治体制是一个制造犯罪的体制、是绝对社会不公的体制。强势群体的任何行为都可能侵害到弱势群体、都可能涉嫌犯罪,吴春明的行为是这个体制中的普遍现象,那些落马的高官有几个人不是性乱者?有几个不是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妇女的罪犯?甚至,女贪官都反过来侵害强奸男人了。

如果在西方国家的自由体制下,弱势群体有多种自由选择的出路,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不能简单的归类为刑事犯罪,弱势者有极大的空间拒绝强势,使强势一方行为置于诱惑、不能导致弱势者绝对屈从。恰恰是在中共体制下,人们没有自由选项,人们的灵魂和肉体必须屈从于强者,因此,发生的这类事情就不是诱惑了,弱势者没有拒绝的空间,拒绝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类情形就只能归类为犯罪。

笔者知道这位法学专家的理论是符合国际接轨的法律理念的,但是,中共是强调中国的“国情”的,你这个理论是应该符合中国的“国情”的,你不能在人权问题上讲“国情”,在法律问题上不符合“国情”,你作为中共体制中的法学专家,起码要按照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你不能用西方的标准糊弄中国人、不能用国际标准为此类犯罪行为辩护。

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行为、迫害和平民众的行为是最典型的强奸(民意)行为,它一方面构陷人家犯了所谓的什么什么罪名,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人家依法辩护,一旦真相曝光就马上推出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欺骗世人。

大魔头江泽民的马前卒薄熙来、徐才厚都落马了,所有发动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也将很快被中共体制推出来当中共邪党的替罪羊、为了党的事业而献身。人们说用什么法律审判江泽民啊?笔者认为:用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体系审判江泽民就很公平,因为它是用这个法律体系的名义迫害法轮功的,它们用这个法律名义杀死那么多和平民众,按照中国大陆现行的刑法都应该判死刑,你用国际法判它们就死不了,那个结果公平吗?老天爷都觉得不公平。况且,它们当初在位时也是极力阻挠中国大陆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这是它们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害人一定要把它们怎么样。

笔者希望中国大陆的法学专家们还是老老实实的做学问,老老实实的尊重你们的学问,那是你们的饭碗,不要把你们的学问用于有利于犯罪行为逃脱罪责,故意包庇犯罪同样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在中国大陆的政治体制下,国家公务员、教师、企业的管理者和私企老板明显利用权力和金钱的强势地位,强迫与妇女发生不符合性本身愉悦原则的性行为都是强奸,中共体制不变,这些罪行不变,这是绝对符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标准的。任何故意狡辩,都涉嫌帮助犯罪。

什么是“诱奸”?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绝对的强势与弱势,强势一方的目地很容易被拒绝而不会造成严重被侵害的损失。在中国大陆,官员性侵下属和民间女子,无论其对方表现如何所谓的“自愿”,只要是涉嫌性交易就是犯罪,因强势一方的原因而产生结果就是强奸罪;教师性侵学生是绝对强势的犯罪故意,一个孩子上学是为了改变命运,其父母为她付出的代价和希望是非常巨大的,学业有成将决定她一生的命运,她们因此而处于极度弱势地位,做为老师拿人家寄予一生希望的学业相胁迫,因此而达到性侵她们的目地那就是强奸罪;有钱人乘人之危,利用金钱使弱势者屈从于不情愿的性行为更是软暴力型强奸罪,这些都不能用“诱奸”来开脱【强奸罪】的量刑要件,都必须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说,在中共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在所有迫于生活压力而被迫卖淫的女子都是被性侵的受害者,她们都是被体制性犯罪强奸的对象,如果这个体制真的给予她们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严和条件,那么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不会选择这个肮脏的地下职业的。是中共犯罪的体制在强奸她们。

那些被中共洗脑的人一听到法轮功学员讲中共的罪恶,它们就毫无理智的说法轮功学员是搞政治,其实,法轮功学员讲的是“天灭中共”的真相。笔者在这里讲的也是真相,无意针对特定的个人,笔者说这番话的目地是希望世人清醒的看待善与恶涉及的法律问题,挽救的是生命的良知。

如果按照该法学专家的说法,这种强奸都属于“诱奸”?那么是不是这种犯罪就会受到极大的法律支持和鼓励呢?一定是的。有了这种法律解释为强势群体保驾护航,法学院的女研究生们,外交学院的女研究生们,所有毕业就有好工作的女研究生们,是不是都应该向依俊卿那样对待常艳们看齐?各级领导的女下属们被当作性奴侵害是不是就无法根治了?民间女子要想改变环境、甚至是维持生计,是不是就必须继续被迫卖身的命运呢?一定是的。

人们看到了已经发生的这类犯罪事实,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相当严重,中央编译局的依俊卿落马,最受伤害的是被其性侵的常艳们;高官被抓,受到无形惩罚最多的恰恰是被他们性侵的情妇们,她们的生活和名誉都是灭顶之灾;东莞“扫黄”的结果恰恰是那些为生活所迫被性侵的性奴损失最大。

我说,中共体制中的官员真是性福啊!只要听党的话,当上领导就有性奴陪伴,老婆都没用了。难怪大魔头江泽民领导下的官员们那么卖力的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原来是这种法律解释给予它们金钱美女的鼓励。大魔头江泽民是淫棍之首,它的支持者、保护者和马前卒周永康、贾庆林、薄熙来、徐才厚、谷俊山、依俊卿、谭力们个个都是淫棍,它们那个不是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罪犯?它们那个不是以强势占有性奴者,它们都是强奸犯。大审判时,世人决不会放过对它们这类强奸罪行的清算!

万恶淫为首,性犯罪类的腐败是中共体制的顽疾,起源于邪恶鼻祖马克思的“公妻”论,这样的罪恶还能走向未来吗?“天灭中共!”理所当然。目前,习式反腐并没有触及中共体制性的【强奸罪】,其是不是有相关的私心而没有这么做?其保党的目地是不是也要把中共体制性的【强奸罪】也保下来?法学专家们如此为这种中共体制性【强奸罪】解释,其是不是也得到了这样的好处了?这都是个问号。

但是,笔者看到的真相是,“诱奸”这种裆下的法律学问是为淫乱辩护的,在习式反腐中的说法是“通奸”。我看,中国大陆的法学家们真的要看看自己的学术水准是不是掉到裤裆里了,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的职业专家们一定很喜欢这样解释法律,此类行为是“诱奸”?是“通奸”?还是强奸?那个法律解释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不要侮辱你们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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