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协助调查 中石油遭遇另一致命打击

【新唐人2013年12月17日讯】 (新唐人记者唐迪综合报导)自从中石油窝案大爆发以来,王永春、李华林、冉新权、王道富以及蒋洁敏等中石油前高管因涉嫌贪腐而相继落马。舆论普遍认定此案的终极目标,是拿下被称为“石油帮帮主”的中共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目前,正当周永康落马被查的消息在海外媒体炒得沸反盈天的时刻,有大陆财经媒体爆出了中石油的财务主管,总会计师温青山被传协助调查的消息。同时中石油窝案还引发了另一个连锁冲击:中石油及其数名高管在美国被提起集体诉讼。

评论指,这意味着,中石油目前还面临着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向美国法庭提交答辩状。而这起案件一旦开审,原告为了证实自己所诉属实通常会请求法院让被告(中石油)交出公司的账簿等大量内部资料给对方审查。这对中石油来说很可能是另一个“致命”的打击。

中石油总会计师温青山被传协助调查

据大陆《财新网》12月16日报导,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温青山被传协助调查。而这个消息目前已得到中石油内部人士的证实。

据公开的资料,现年55岁的温青山,拥有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职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亦是北京大学国际MBA2006级的EMBA学员,硕士学位。他在中石油财务系统拥有近30年的工作经历。

他从1999年5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起,在这个系统一步步升迁;2010年3月,温青山同时还担任中石油控股的昆仑银行董事和昆仑信托董事长;到2013年7月29日,温青山升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作为中石油的财务主管,温青山主要负责中石油的资金运用,包括管道筹资、国际业务谈判、临时资金拆借等等。

据报导,当年在温青山的主导下,新建的西气东输三线曾经成功募集了300亿元左右的社会资金。在此后,借鉴这个经验,中石油将已经投入运营的西一线、二线部分股权套现。中石油股份公司以其下属的西部管道分公司所管理西一、西二线西段、涩宁兰线、轮库线和鄯乌线等5条天然气管线及5条原油管线、5条成品油管线出资,与泰康资产、国联基金成立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实现融资600亿元,合资期限20年。

据称,近几年,随着中石油国际化战略加快,温青山参与了中石油的多项国际业务谈判,包括中俄石油管道的谈判,以及与伊朗石油贸易的结算问题。另有消息源告诉财新记者,作为中石油的财务主管,温青山还参与了诸如中石油临时资金拆借等财务事宜。

中石油窝案在美国引发集体诉讼

中石油窝案爆发以来,中国人更多关注的是哪些高官将因此落马,以及隐藏在这个经济案件背后的激烈的政治斗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石油腐败窝案的曝光,竟然会立即在美国引发集体诉讼案。

目前中石油股份公司,及中石油前任董事长蒋洁敏、现任董事长周吉平、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周明春和现任财务总监于毅波等四人均在美国成为被告,而且将面临着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向美国法庭提交答辩状,甚至可能被要求交出公司账簿等大量内部资料的严重困境。有舆论称这对中石油来说很可能是另一个“致命”的打击。

据公开资讯,早在中石油窝案爆发初期,中石油多位高管因涉嫌贪腐被“带走”调查的消息在海外曝光后,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个人股东,代表其他所有类似投资人,于2013年9月3日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发起集体诉讼。被告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及中石油前任董事长蒋洁敏、现任董事长周吉平、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周明春和现任财务总监于毅波等四人。

原告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购买了中石油股票的股东,向中石油索赔,因后者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并给股东造成损失。

原告的诉讼依据是:中石油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石油网站披露的信息,以及媒体报道等公开资料。

证据显示,中石油在官网和当年的财报上宣称其遵守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公司高管应遵守的义务和道德规范。然而2013年8月26日,王永春被调查,随后中纪委又立案调查了其他三位高管,使得中石油的股票截至2013年8月28日,每股跌了3.92美元,跌幅超过了35%。

原告认为,被告中石油未及时对此作任何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虚假陈述和误导信息,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和财务控制,由此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因此依法向中石油索赔。

2013年9月6日,另外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个人股东和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以相同理由对中石油发起了集体诉讼,诉至同一家法院,目前法院已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据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庭记录,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中石油公司被送达诉状。法庭规定被告须在12月6日前提交答辩状。美国时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修改诉状,并给出被告额外的时间答辩或者回应。

大陆《财经》杂志日前有报导对这起跨国诉讼案作了一些专业上的分析与说明。

据报导,在美国的集体诉讼通常是指因受到类似损害的人群数量非常大,由一个或几个人作为诉讼代表进行诉讼,诉讼结果对整个诉讼集体都有效,除非某个受害者保留单独诉讼的权利。最为常见的集体诉讼除了证券法方面的,还有产品责任诉讼,以及对服务或政策提供者的诉讼。

报导称,很多针对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对于原告来说是一场博弈。但对被告来说,遇到集体诉讼便是赔钱的买卖。案件和解了自然要赔上大笔的银子,如果不和解坚信会胜诉的也会因战线拖沓冗长付出高额的律师费。而这起针对中石油的集体诉讼案,完全符合美国法律的相关标准,法院应该会核准立案。

报导表示,原告起诉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的10(b)和美国证监会规则的10b-5,从而构成证券欺诈,这也是证券欺诈集体诉讼案中最常援引的法条。上述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与证券买卖相关的任何重要的事实,虚假披露和误导或者不披露重要的事实都违反证券法。

原告若想诉被告证券欺诈从而获得赔偿,必须证明(1)被告做出了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对重要的事实没有披露;(2)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明知事实真相却没有真实披露或者不披露就构成恶意);(3)原告依赖被告所披露的信息;(4)因为被告所披露的信息导致了原告的损失;(5)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必须证明以上五个要素全部满足,被告才构成证券欺诈。

而对那些上市公司来说,证据的发现过程是“最要命的”。因为原告为了证实自己所诉属实,通常会请求法院让被告交出公司的账簿等大量内部资料,而这些资料通常是上市公司不愿交给对方审查的。原告在审核这些材料的过程中又能找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来攻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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