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十九)

【新唐人2013年11月09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五章 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
从前面几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就使中国社会进入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与世界历史上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相比,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有速度快、过程短、以及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等特点。

本章采用“资本原始积累”来表述中国目前这一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从资本积聚这一“量”的意义考量,第二是从中国当代积聚资本的手段具有强烈的超经济掠夺性质这一本质意义上使用这个词。

一般来说,社会财富集聚在少数人手中,经济增长中收入分配变动倾向于利润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小,就意味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以此作为标准来测度,可以断定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过程在90年代上半期就己完成。本章的重点是分析如下几个问题:谁是中国当代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最大的获利者?这一过程发生的社会制度成因及其特点,以及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到底会产生何种深远影响。

一、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在这一轮积累财富的竞赛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所凭借的“资本”其实主要是权力。在掌握资源配置大权的部门任职者、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善于攀附权势者,由于能轻而易举地将手中掌握的权力市场化,因而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过程中分得一杯羹,快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中国最先富起来的一批人。从生活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在这一原始积累进程中最大的得利者主要是这样几类人:

第一类是社会资源的管理者。如在国土局、计划局或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公司)这类部门中任职者。这类人的谋利手段往往就是直接收受贿赂和贪污挪用公款。这方面的典型可以1995年处理的几大案件为例,贵州的阎健宏(当时贵州省委书记的妻子)先后任省计委副主任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的王建业是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这几个部门的特点是掌握计划内物质审批大权和资金使用权,而批这类“条子”在实行价格双轨制的中国,实在是有点石成金之能,一张“条子”使人立成数百万巨富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两人只是大面积腐败现象中的曝光者。(注1)90年代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肃贪实录》、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的《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这两本书里收集的几十个案例,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腐败现象存在于从上到下各个阶层。那些己曝光的官员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县和级别更低的基层。(注2)而事实上,被“曝光”的只是这类人中的一小部分。掌握土地配置大权的国土局和贷款权的金融机构,也是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如深圳市1994年在福田保税区破获一起利用土地和土建工程贪污受贿的案件,抓出3名处长和1名科长,而该区总共只有4个处和4位处长,由此可以想见“土地蛀虫”之多。(注3)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令中国政府颇感头痛,人们将之称为“钱老大”,(注4)行业风气之败坏,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相上下。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为“全国人民做银行”(即将银行做为行贿的主要对象)。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注5)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均为银行的基层业务人员所作。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币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万多元。(注6)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注7)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导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予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的内部统治。案发后查实,该行从1988年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时的账目,已经多次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注8)部分银行行长精心谋划的贪污案件也时有发生。中国建设银行广东恩平支行行长郑荣芳及其继任者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借用建设银行信誉,以30%的高息招揽储蓄,总额达到35亿之上,引致1995年的严重支付危机。而这些资金大部分都流入了他们的私囊。(注9)2002年4月,广东开平又发生了一件性质与恩平事件极其相似的资金盗用案,自1993年以来的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利用前任提拔后任的“恩养”关系,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连续作案,监守自盗了4•83亿美元。这种盗窃通过中国银行全系统的资金管道进行,所盗资金除在当地做部分贷款投资,多数转均移往境外私人账下并被耗散。在成功作案之后,贪污腐败者于2001年10月安全出境,至今不知所踪。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还发生四起严重的金融案件,数案并发,加上中国银行纽约支行王雪冰案,导致中国银行(香港)不得不放弃在美国和香港同时上市的计划。(注10)至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腐败也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国利在250天内鲸吞2,019万元的巨案,按其贪污的速度来说,即便列为世界级巨贪也不为过。(注11)这类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是中国90年代整治经济犯罪的重点。尽管新闻传媒对此的报导非常有限,但仅从那些已曝光的案件来看,已足以让人触目惊心。从90年代后半期起,中国省部级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因贪污受贿被审判的有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辽宁省副省长兼沈阳市长慕绥新、原云南省长李嘉廷等。如同第三章所说,仅从中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来看,贪污腐败的面越来越广,卷入贪污腐败丑闻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贪污腐败数额越来越大。

1998年-2004年中国惩处贪污腐败高级官员数字概览
年份 省部级官员(人) 厅局级官员(人)
1998 3 103
1999 3 136
2000 7 184
2001 6 89
2003 4 167
2004 11 198

资料来源:1999年-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二类人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1995年中国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以国营或集体企业“一把手”犯罪问题为突出现象。(本书的第三章中已详细谈过这一问题)这些“一把手”往往与单位里的财务人员勾结在一起,“吃喝嫖赌贪”一条龙,蚕食国有资产。在长期的反贪斗争中,他们己积累起很多犯罪经验,如“三人不谈事,二人不签字,法不传六耳”,采取“一对一”的作案方式。(注12)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为例,这个年创利润过亿元的公司,曾因公司里大大小小的“鳄鱼”鲸吞,被纠缠到60宗诉讼中达5年之久,除了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之外,仅用于诉讼及赔偿的费用就多达5,000多万元。在这60宗案件中,几乎每一宗后面都隐藏着侵吞国有资产的种种活动。(注13)这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最后被绳之以法的只是其中极少数,大多数都成为或明或暗的当代富翁。根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资料、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分析,从1982年到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总额高达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1/5,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8亿元还多800多亿元。即便按这个据说是“比较保守”的数据计算,在这11年内,中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元,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至于这些损失的国有资产中有多少是被这些企业负责人鲸吞的,是一笔永远也无法算清的糊涂账。(注14)据中国一份官方调查报告(1995年)指出,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中,包括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部分股份制企业负责人、部分承包租赁者以及少数以权谋私者。(注15)8年过去,富人构成中的主要部分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这点一直没有改变,《北京蓝皮书:2001年中国首都发展报告》中列举的材料证明,中国富人的1/3是由国有企业负责人与私企老板构成。 从中国目前的工资制度来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财产来源大多处于一种可疑的灰色状态之中。(注16)总之,在时下的中国,不少国企老板侵吞国有资产己是公开的秘密。企业亏损,工人的工资发不出,而企业经理却大发其财,这种所谓“富了住持穷了庙”的现象在1978年以后的中国相当普遍。

1998-2004年中国国有企业涉嫌贪污腐败侵吞国有资产人数
年 份 人 数
1998 - 2002年 84,395
2003年 14,844
2004年 10,407

资料来源:1999年-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三类人是有能力将这种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他们和社会资源管理者中的腐败者是种共生共荣关系。这类人的构成相当复杂,既有退休官员和现任官员的亲属以及情人们,但也有很多来自于社会下层的人。前者靠关系,而后者则属于“能人”。一般来说,这些人都具有手头活络,眼光灵活,善于为自己编织“关系网”这类能力。而那些掌握管理权力的人,也需要有人配合才能将手中的权力变为金钱。这就出现了人们戏称“官员傍大款”的现象。1992年轰动全国、牵涉金额达10亿元的“长城沈太福集资案”,(注17)1995年再次轰动全国的无锡新兴公司32亿元集资案,2003年沸沸扬扬的上海巨富周正毅案,都是“官商结合”的典型。这些“能人”往往善于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赚取“灰色收入”,按中国现有法律,这些收入往往很难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仅以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为例,该案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据司法部门认定,其中主动充当“中介人”的有107人,他们为新兴公司筹集到15.56亿元,从中获得中介费5,250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3人,100万元以上的9人,1,000万元以上的1人。(注18)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阶层”,成为中国一批拥有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资产的富豪阶层。他们拥有成千上百万元的资产,高级汽车、别墅、美女等超级享受一应俱全。他们那具有传奇色彩的发家史,他们的人生观及挥金如土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却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不少年轻人将他们奉为偶象。在他们的影响下,“勤劳致富”在中国早己成为一种过时的价值观。90年代以来频频发生的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贪污受贿大案的主犯,几乎都是艳羡这些“灰色阶层”的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正由于这些人常常游刃于“罪”和“非罪”之间,所以每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开展之时,也总是有一部分人入了监狱。王建业案中的史燕青,陈炳根案中的黄海南,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中的邓斌等人就是这类人中马失前蹄的“不幸运者”--中国社会现在早已经不将贪污腐败视为罪行,被抓的人只被社会舆论看作“倒了霉”而已。(注19)

还有一类人虽然人数不是特别多,但其活动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却非常值得注意,这就是那些驻海外及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由于“天高皇帝远”,在国外的活动更是肆无忌惮,如领导层滥用职权,建“家族式”、“小山头式”的公司,擅用公款从事非经营范围的业务,如炒股、炒期货、炒外汇、炒地产等。更大胆一点的是调用公款以个人名义和外商另成立公司,将本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货单转到另成立的公司经营。有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收取贿赂或索取回扣,高价进货、低价出售。还有一些人非法在外商公司、企业担任职务,实质上是利用自己在中资机构的职务,为外商企业捞取正常经营得不到的利益,本人也借机从中获利。更有人利用人情关系网策划走私。至于那些藉各种名义挥霍公款、逛红灯区、嫖妓、携带家属或情妇周游各国的事更是司空见惯,一些驻外机构、公司一年的应酬费、交际费竟占总开支的60%左右!这些人由于在国外,洗黑钱及隐匿其“灰色收入”,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等,都较国内的寻租者更为方便。一些人在捞够了以后,就消失在地球的某一地方,仅1995年1~9月,就有80余名公派驻外中资机构干部,因涉及经济、贪污嫌疑而“失踪”。香港廉政公署在1996年上半年共接获涉及中国内地的跨境贪污案77宗,比1995年同期增加四成。廉政专员梁文建表示,近年发现香港执法人员参与过境贪污的情况有所上升;情报还显示香港与内地的执法人员勾结黑社会人士从事非法活动,主要为边境走私、毒品及色情活动。(注20)2002年美国财政部货币审计署的调查表明,有34名人员和公司参与了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违规贷款活动,其中的主角是当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前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行长)的王雪冰。(注21)

上述这几类人的经济活动,有民谚很生动地总结说:“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第二、三类人在没出事之前都是被社会目为“能人”和“优秀企业家”之类,他们的大起大落使一些人感叹:“企业家没有善终的”。但是感叹者无疑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而忽视了这些“企业家”中的不少人在积聚财富的过程中,其寻租活动充满了不道德和犯罪这一事实。可以说这类人积累财富的行为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结局。民谚是这样调侃这种现象:“砍头不要紧,只要金钱真,杀了我一个,富裕几代人。”

和前几类人在积聚财富的方式上有区别的是一些利用机遇发展起来的私人资本持有者。这些人主要由下面几类人构成: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脱颖而出的经营者和供销人员,以及那些民营企业家、包工头、部分私营企业主。属于前一种情况的人往往在国营(或集体)企业中积聚了多年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经验,多为企业中的骨干。他们善于把利用工作之便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变为自己致富的资本。由于他们的 “能耐”来自于职务的便利和权力,所以还有一些人采取一种更聪明和更隐蔽的方式,自己并不直接“下海”,让其亲属子女出面经商,全部供销渠道却是由本人提供,可算是在旧体制和市场经济这两头都占尽风光。但这种行为最多只能说他们长袖善舞,很难归之于 “违法”一类。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人则头脑灵活,善于把握时机,自力更生,创业致富。这类人构成了中国今天说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包括乡镇企业家在内)。由于中国目前处于“模拟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不少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主要由政府配置,这些民营企业在争取资源以及市场推销中并不排除通过关系网进行种种“寻租”活动,如佣金、回扣、中介费之类。但比之第三类人来说,由于他们的活动主要在生产领域内,其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了物质财富,所进行的“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要小于通过权力市场化获取利益的前三类人,而且所谓“佣金”、“回扣”、“中介费” 是介乎于违法和合法之间的“擦边球”,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对许多行为,本来就很难认定其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故此这类人只要其“关系网”中没有人出事,一般很难用法律来约束其行为。

还有几类人由于“搭便车”,成为这一时代先富起来的那一批人。如体育明星、名画家、著名演员、名作家、证券经营中获高利者,以及少量各种各样在改革中 “搭便车”(Free Rider)的人,如深圳特区那些因土地致富的当地农民。但是这些人从量上来说,并不构成今天富裕阶层中的主体,他们积聚财富的方式,也并不是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典型形态和主流方式。
——————–
注1:阎健宏系贵州省委书记的妻子,其案件详细情形国内不少报刊均有报导,最早的长篇报导见于《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1月26日。王建业一案自1994年起深圳各报均反复报导,1995年12月28日王建业被判处死刑后,《深圳法制报》自12月28日~30日以三大版连续报导详细披露了此案。

注2:历年反贪数据详见第四章表4~1。

注3:《深圳商报》1995年1月19日,《深圳法制报》1995年1月21日。

注4:“钱老大”:在中国的民间话语里,“老大”是指最高权威,比如一个单位的一把手,人称“老大”。江泽民在全国人民那里,是最大的“老大”。“钱老大”指称银行,是因为许多人需要贷款,银行可以决定贷款给谁,也可以拒绝贷款给谁,大家都有求于银行,银行因此特别“威风”,故此被称之为“钱老大”。

注5:《法制日报》,1995年3月21日。

注6:见1995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的判决书,以及次日深圳各报新闻。

注7:《法制日报》1996年1月23日。

注8:《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

注9:《财经》1999年第11期。

注10:《财经》2002年第9期。

注11:此事全国不少报刊均有报导。大致经过如下:赵国利任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时,一身而任三职:既是公安分局副局长,又是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开发建办公室负责人,还是该公安分局创办的“海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受让、转让开发区的废虾池和盐池土地,填开空白发票,在所辖范围内任意以“借款”名义索贿等等。赵的官职不大,本也不是掌握资源分配大权的部门,但从赵一案可看出,中国当前的腐败到了何种可怕的程度。(原载南京《周末》报,题为“250天内鲸吞2,019万元,警界第一蛀虫受审”;转载于《深圳法制报》1996年10月6日。

注12:《中国市场经济报》1996年1月10日:“遏制企业‘一把手’犯罪刻不容缓”。《辽宁法制报》载,广州市1982年至1989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76%发生在企业,1992年至1994年,贪污受贿案占企业发生的全部案件的70%。社会上为群众最不满的公款消费现象,有80%示来自企业。据武汉、大连、石家庄市400多家高档娱乐场所调查,有60%的公款消费者是来自企业。(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上海法制报》报导,上海徐汇区检察院1995年1至11月立案侦查的85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企事业所办的“三产”企业的案件,占了总数的60%以上。犯罪主体多为“三产”负责人或掌管权力的财务人员,房地产业和科技开发业为多发地带。(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

注13:《深圳晚报》1995年3月31日。

注14:郭东风、刘兆彬文:“国有资产流失惊人产权改革刻不容缓”;“国有资产流失种种”。

注15:《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注16:《南方周末》(1995年12月8日)载,据全国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放得最开的深圳市有关方面的统计,1994年深圳市6家试点企业的总经理年薪收入,最高者为126,168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1,228元,效益工资为74,940元。年薪最低的总经理的效益工资为负13,692元,将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如果按同年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881元计算,这些国企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依此推理,在内地那些工资差距远没有深圳这么大的地方,这些吃“阿公饭”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凭“阳光收入”积聚起这么多的财富,进入“富豪型”家庭实非易事,更何况“金融资产”只不过是他们形式多样化的财富形态之一。

注17:沈太福一案国内有多家传媒进行报导,牵涉到的人物既有新闻界,还有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这一案件详情见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的《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注18:见《南方周末》1995年12月1日:“三十二亿集资案大骗局”;《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12月1日;《深圳晚报》1996年1月14日。此案不仅以它的数额之巨引人注目,还因卷入这一案件的高官有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和首钢总经理之子、总经理助理周北方而闻名。

注19:见《中篇小说选刊》1995年第6期上王泽群写的“作品后记”,以及2002年以来发生的仰融、杨斌、周正毅案件。

注20:《报刊文摘》(1996年8月19日)文:“香港与内地执法人员勾结,跨境贪污案有上升趋势”。

注21:《远东经济评论》2002年1月31日,David Murphy:“谁抢劫了中国银行”。

(待续)

(作者授权发表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