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发生在我身上我真的不信

【新唐人2013年10月15日讯】如果不是发生在我身上,我真的不敢相信现在的政府行为是这样!!!2013年10月8日中午趁我去吃饭,偷偷将我家强行拆迁。这是政府行为吗?中国地方政府就这样办事的吗?偷偷强行拆除别人家的房子好像是天经地义一样。白纸黑字写的条文,就是不承认。

我叫岳国顺,联系电话:13592520116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金岱李村。2013年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金岱李村城中村改造,我们并不是不同意改造,但是政府赔偿实在太低,我们盖的房屋有三层以下有1600多平米合法建筑,我们要求拆迁一平方赔偿一平方,拆迁部门只同意赔偿150平方米的房子,还的出15万元购买,我没同意。

因为我是1998年盖房1999又从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司法所签订司法见证书,当时交地钱和办土地证交的土地使用费也有十几万元,这还不算盖房款。到2004年当时在郑州市市中心的商品房价格也就是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光我们当时购地款也够在市中心买个一百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我们当时盖房购地成本也能买几套房了,现在却让给你强行拆迁,再让你掏钱购买一套房子。这行为和强盗有什么区别?如果发生到你的身上你会愿意吗?大家都将心比心下,即便是你们达不到我们的要求,你们也是应该跟我们协商解决,可是却趁中午去吃饭,偷偷给我们强行拆除大部分房屋。

在中国还是法治社会吗?郑州市政府这样做和强盗土匪有什么区别?我们拿着合法的郑州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司法出具的司法见证书和当时购地队长签订的协议:“本人使用土地,出现任何问题,尚庄六队壹赔拾” 我们只是个小老百姓,政府就敢偷偷摸摸的强拆你的房子,如果这房子是中央常委的任何家一个?地方政府干这样干吗?我想如果不是一平方陪十平方地方政府敢拆迁不敢拆迁?地方政府现在主要功能就是欺压抢夺老百姓资产了?

我们有1999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司法见证书。

司法见证书是由司法部门出具的见证书,其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见证书,第七条明文内容如下:

七、如遇国家征占此地或集体统一规划收到影响时,甲方应向乙方做好说明,地款归甲方所有,附属物款归乙方,剩余年限的租金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如遇村镇规划占用此地时,乙方所建固定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乙方为:岳国顺) 司法见证说上明确了,如遇村镇规划占用此地时,乙方所建固定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现在他们却不按照国家赔偿,自己规定想陪你多少就陪你多少,典型的强买强卖,真不知道司法见证书在中国有法律效率吗?

郑州市政府文自己规定的赔偿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 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 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在2007年明确规定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住宅,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赔偿。我们家当时司法见证书是1999年7月27日签订的。我们所有房屋都是3层以下。按照郑州市政府规定都是合法建筑。现在他们却不同意以一平方赔偿一平方。还只能允许你自己购买150平方米的房子,自己还要出15万元。感觉好比我把你家给明抢了,让你再掏钱买回点你自己的财产,这样我也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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