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时被郧西县以故意杀人罪陷害入狱(视频)

【新唐人2013年10月3日讯】2003年2月13日晚,我年仅12岁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第二天郧西县公安局不知依据什么?怀疑我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是我父母投毒所造成的。把我父母带到泥沟管理区审问。由于我母亲当场抗议他们这种毫无依据陷害,他们竟凶残对我母刑讯逼供。可怜我母亲被他们折磨的大小便全部便在裤子里。虽然他们用尽了种种卑鄙手段,也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他们为了挽回这尴尬的局面,不顾法律的尊严,便把坏主意想在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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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5日一大早郧西县公安局把我抓到泥沟管理区。县公安局石磊叫我承认:2月13日金道清中毒死亡是我投毒的。我说:“我没去他家,投毒的事我不清楚。”他就用脚踢我、用火炭放嘴边烤我嘴。管理区程后洪书记在屋里时,他们对我的态度还好些。只要程后洪书记不在场,他们就逼我承认投毒的事,是我做的。我不说话,他们就恐吓我说:“你如果不承认投毒,我们就把你父母都枪毙了。你父母被枪毙了就是你害死的。你要是承认你了,就不枪毙你父母了。还送你回家。”我说:“我没去他家,不知道怎么说投毒事?”石磊教我说:“你只要说把毒品放在他家什么地方就行了。”我怕他们又用火烤我嘴、踢我,真的把我父母枪毙了。我就按照他们教我说的去说:“把老鼠药放在盐里、面条里、油里。”我按照他们教的我说了以后,他们再没有用火烤我。虽然我没说多少话,他们让我签字的材料却写的很多。当天晚上他们拿了很多材料,让我签字按手印。石磊和我说:“你签完字、按上手印,你就可以回家了。”我按照他们的要求,没有多想,在几十张材料后面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我问石磊:“我爸妈也能回家了吧?”石磊说:“是的,只要你听我们的话,你爸妈也不会枪毙都能回家。今晚天黑了,明天送你回家。”2月16日早上天蒙蒙亮,石磊就过来了。他又让我说鼠药是放到水桶里的。他教一句,让我说一句。他还跟我说:“不管在什么地方、不管谁问你,都不能说是我教你的、也不能跟你父母说是我教的。”这就是公安人员石磊等陷害我投毒的主要过程。这无法说清楚的事实,但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在审问我的当时,按公安的说法,他们请的程厚洪,当时郧西县景阳乡党委副书记一直在审问我的现场。可是,程厚洪在2003年12月1日,郧西县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上却明确的说:“关于金道芬主动承认投毒一事,不是我直接听到的,是我听公安人员说的。”不管程厚洪是以见证人的身份,还是以我的监护人的身份讲的此话,都充分证明公安机关在审问我的过程中严重违法!随意造假!

2003年2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做出《十公刑鉴化字(2003)第A0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此“鉴定书”对案件的侦破事关重要。郧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共送检取样共11项。其中,第一项:“死者金道清胃内容物”、 第二项:“现场提取金道清和金超二人吃面条所用空瓷碗二个”、 第十项:“金乐华家水桶中水”、第十一项:“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家地上提取神奇牌‘快杀灵’鼠药外包装袋一个” ,共四项“检出鼠药‘毒鼠强’成分”。余下七项,第三项:“现场提取金乐华家中的食盐”、第四项:“犯罪嫌疑人金道芬(女15岁)指甲”、第五项:“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女40岁)指甲”、第六项:“犯罪嫌疑人金道芬上衣左右口袋”、第七项:“犯罪嫌疑人柯大英上衣左右口袋”第八项:“犯罪嫌疑人金道芬裤子左右口袋”、第九项:“犯罪嫌疑人柯大英裤子左右口袋”,“未检出鼠药‘毒鼠强’成分”。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充分说明,我两个堂弟金道清、金超的中毒,如果强行怀疑我们母女所为,只有第十一项:“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家地上提取神奇牌‘快杀灵’鼠药外包装袋一个”,能略靠上边。而所谓“在我家搜出神奇牌‘快杀灵’鼠药外包装袋一个”的证据是否能服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我根本没有动过老鼠药。有关笔录上我的签字,都是警察强迫我、欺骗我而形成的。但是,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造假的水平再高,也会有漏洞。警察用强迫、欺骗的非法手段让我按照他们事先策划好的说:“我从家里父亲的抽屉里拿出鼠药,用剪子把鼠药剪开,把外包装丢在地上。带着鼠药出门……..”这与2003年2月14日,警察到我家非法搜查的结果看起来好像一致。警察别有用心的这让记载的:“第四项:快杀灵鼠药包装袋一个(卧室扫在一起的垃圾中提取。第五项:卧室墙缝内提取闻倒死鼠药半包。)”可是,我父亲非常清楚,我们家里只有三包没开封鼠药。在2003年2月14日,已向警察警察如实说明。被警察当晚如数搜走。我家在不可能有多余鼠药、外包装袋。因而,我父亲断定,是警察在有意栽赃陷害我们。我父亲不辞千辛万苦,找到当时所谓的见证人周光宝。周光宝向我父亲等人讲述了当时警察搜查我们家的经过,并写了证明(详见附件)。周光宝明确的说:“鼠药外包装袋是高警官从你家门框上面找到的,丢到地上让我签的字。”这与警察强迫我说的及警察到我家搜查记录上所说的截然不同。鼠药外包装袋又是谁放到我家门框上面去的?如此脱离客观实际的搜查结果,让人们听起来哭笑不得!为什么警察的提取物证笔录上说是在我家“卧室扫在一起的垃圾中提取”的?这相互矛盾的说法,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在有意造假。况且,搜查我们家的同时,为什么不光明正大的让我父母在场见证?为什么同一时间把我父母非法抓走审问?如此枉法伪造的证据,却是给我定罪的唯一物证!

既然警察想恶意造假就应该完美些。我家仅有三包鼠药。警察却给我们家安排成五包鼠药。警察所说的在我家“卧室墙缝内提取闻倒死鼠药半包”更是在说谎。周光宝的给我们出的另一份证言,明确的说:“我没有见到半包鼠药。”况且,警察还没有把另半包鼠药的下落安排好!

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做出《十公刑鉴化字(2003)第A0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说明我手上、衣裤都不存在‘毒鼠强’成分。警察就让我说:“我没有揣过兜,手拿着鼠药,到我叔父家投的毒。”并安排我说:“我用洗衣粉洗过手。”试问我洗手的过程又谁看见了?如此荒唐的证据,却被湖北省陨西县检察院认可。
2003年5月28日,湖北省陨西县检察院不做调查,仅凭陨西县公安局的造假证据,将我起诉到陨西县法院(详见附件)。此起诉书更是漏洞百出。连我的当天活动都是他们编造出来的。我根本没有去黄姜地找我父亲拿家门钥匙。有很多人都可以证明。起诉书上却胡编乱造,说我到黄姜地找我父亲拿家门钥匙。湖北省陨西县检察院的造假水平更低。

陨西县法院对我的事先后开了三次庭,在第一次开庭的当场 。我明确的法官说:“我没有投毒。我是在警察的逼迫、诱导下,没有选择余地签的字。”我父母当庭和公诉人要具体人证、物证。问公诉人:“谁看到我女儿进过金乐华的家门?假设我女儿进过金乐华的家门,她的脚印、指纹又在哪里?”公诉人无法答复。另一个问题我的年龄在法庭上引起争论。我明明是1989年1月22日出生。公诉书上却说我是1988 年1月11日出生。庭审什么事情也没有说清,便休庭了。第二次开庭,我们家出示了的相关证据,法官不采纳。而当庭他们拿出一份关于我出生的虚假证明,被我母亲当场揭穿。我母亲质问法官说:“请你们把证人王黄梅叫到庭上来,我不认识王黄梅。她是怎么知道我女儿金道芬的出生年月日?”法官又无法答复。原来是陨西县检察院为了把假证维持到底,到我们村找到村民王黄香,让王黄香写一份关于我女儿金道芬是1988年1月11日出生的假证。王黄香不敢做假证,而陨西县检察院领导又非要王黄香出一份假证。王黄香只好按陨西县检察院领导意思写了一份假证,但是她在签名时故意把自己名字写成王黄梅。我母亲当庭质问陨西县检察院领导王旭生说:“你们找人取证,为什么证人还要改名字?” 陨西县检察院领导王旭升,不直接回答。却说:“大不了,这份证据不用就行了。”我母亲对王旭升的说法非常气氛的说:“你们当领导的,不知道做假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吗?”王旭升答不上来了。更让人不能相信的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竟没到庭。第三次开庭时,法庭审判长,根本不让我们说话。我们几次提出:让原告出示相关人证、物证,都被法庭审判长野蛮的拒绝了。在开庭结束时,我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法警强行叫我签字,把我的右手腕拧断。至今留下明显、严重的后遗症。

2004年3月4日,湖北省陨西县法院捏造事实,做出《(2004)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我有期徒刑5年。此“判决书”上所提到有关我投毒的证据都是执法者编造出来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湖北省陨西县法院不顾法律的规定,依仗权势随心所欲,按着幕后指使人的意愿,不顾实事枉法判决。连我的出生年月日最简单的事,认定都是错误的。这一点可明确证明:湖北省陨西县法院是恶意造假!

我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我的案子二审还没有判下来。我与父母继续向湖北十堰市中院讨说法。

我父母虽然依照法律的程序上诉到湖北十堰市中院。可是湖北十堰市中院,根本没有把我父母的上诉当事情处理,连庭都没有开。与2012年6月1日做出《(2004)十刑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此“裁定书”把我们真实的证据说成是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维持原判。我们老百姓说理太难了!

20012年6月5日,我和母亲到北京最高法院上访。当地政府派我们村书记吴家华到北京堵截我们。吴家华伙同湖北驻京办雇佣北京黑保安对我们母女实行非法绑架手段,把我母亲打成重伤,给我母女分别头上套上黑塑料袋,强行把我们押汇当地。我母亲住院当地政府仅付医疗费1000元。雇佣黑保安竞花掉17000元。我们母女依法上访有什么错?当地政府为什么如此对待我们母女?不管当地政府如何恐吓、制裁我们,我坚决一定要向执法者讨个合理的说法!

2012年6月1日,湖北省高院没有了解我被无辜陷害的内幕,做出2010鄂刑事申字第002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这让我无法接受。法律应该注重证据,证据的真伪事关重要!认定我投毒犯罪的证据,没有一条经得起法律公证印证。陨西县法院捏造事实恶意造假,为什么湖北十堰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不做调查,将错就错继续错判?

我被郧西县公检法以故意杀人罪陷害入狱一案,希望能到全世界关注。使我早日洗清罪名,给我全家一个公正的说法。严惩恶意造假的不法分子。让法律尽快得到应有的尊严!

2012年9月30日
金道芬电话:15271406247
136571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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