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成植物人 判赔逾3千万

【新唐人2013年04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静萍台中26日电)吴姓男子因一起行车纠纷开枪,致波及骑车经过的张男遭撞成植物人,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处吴男应赔偿新台币3100余万元。

台中地院判决指出,黄姓男子去年2月21日晚间在台中市崇德路的理容KTV饮酒后,开车行经河南路2段时,与吴男发生行车纠纷,吴男开了2枪,子弹穿越车窗玻璃后射中黄男右上臂及胸部,黄男中弹后脚仍在油门上,失控撞上骑车经过的张男,张男伤重送医后成了植物人

判决书中表示,张男车祸时只有22岁,因遭到黄男开车撞击,造成头部外伤、左侧硬脑膜下出血并严重脑水肿、右锁骨骨折、左侧股骨骨折等重伤害,张母因此向吴男求偿包括医药费用、看护费用、流质食材费用、丧失劳动能力损失、精神慰抚金等3800余万元。

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意外发生后张母除内心伤痛与不舍外,精神上亦有相当大的压力,且张母名下无财产,去年又没有所得资料,而张男车祸后需专人24小时照顾,依照100年台湾地区简易生命表来推算,张男尚有57.85年余命。

判处开枪伤人的吴男应赔偿3024万元,并另赔偿张母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全案还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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