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违反公司法 王瑞瑜不起诉

【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2日电)台塑已故创办人王永庆女儿王瑞瑜被控借钱给前夫李宗昌,帮助他侵占股款。北检今天认定王仅借钱,应不知情,不起诉处分。

李宗昌与胞兄李宗学等人涉犯公司法、刑法的侵占等罪部分,台北地检署在民国100年7月起诉李宗昌等人,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有罪确定。

检方指出,李宗昌等人为标得竹科三期开发案的标案,设立广昌资产公司,李宗昌等人无实际缴纳股款;广昌公司于96年间得标竹科开发案后,向银行申贷新台币5亿元,李宗昌等人侵占2亿9500万元,部分款项购买Bentley(宾利)豪华房车。

检方表示,李宗昌为解决广昌公司积欠的钜额债务,决议增资3亿元,却无资金缴纳;李宗昌向前妻王瑞瑜(两人已于97年1月16日离婚)借款3亿元,由王瑞瑜父亲王永庆提供资金,钱经由王瑞瑜经营的宏敏公司转汇给李宗昌,再由广昌公司制作不实的股东缴纳股款明细表后,李宗昌将钱经由宏敏公司汇还给王永庆。

广昌公司郭姓股东认为王瑞瑜为帮助犯,向北检告发王瑞瑜涉犯公司法

北检侦办期间,王瑞瑜表示,李宗昌成立广昌公司,她未过问经营细节,李宗昌从93年起对外融资借款并央请她当保证人,她基于夫妻情谊而同意,后来李宗昌陆续跳票,她才央求父亲王永庆帮忙并责由台塑财务人员为她整理相关债务,她也是受害者。

检方调查后,认定王瑞瑜仅协助借款,应不知情,难凭告发人的片面臆测就认定她有刑责,全案因证据不足,予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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