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二涉贿案 更二审改判有罪

【新唐人2012年5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苏龙麒台北23日电)亲民党立委林正二被控民国96年竞选第7届立委时贿选,林正二在一审被判刑,但二审与更一审均获无罪。不过更二审今天再次认定他贿选,改判他1年8个月,全案可上诉。

林正二表示,平常心看待更二审结果,但不能接受、一定会上诉。他说,本案过去连续2次无罪判决,为什么这次会有这样的判决,他当然会有质疑。

林正二说,更二审的有罪认定太勉强,他当初邀请的都是竞选干部,受邀的都是头目、团体的干部,只是请竞选干部吃饭,竞选干部都没有给薪水、车马费,所发放的背心,也只是辅选工具罢了。

林正二被控96年竞选期间,由幕僚于大园乡邀请头目筵席,并发放每人一件新台币300元的背心。桃园地方法院一审时判他2年、缓刑3年。但二审与更一审以餐会与投票并无对价关系,现场背心是随意置放现场任由与会者拿取,数量并未足够与会者人手一件,判林正二等人无罪。

不过这次更二审认为,林正二等人在选举前夕邀约有投票权的人宴饮,已构成贿选的期约,改判林正二1年8月、褫夺公权1年5月,其余被告各被判1年7月,褫夺公权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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