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重重冤案何时了

【新唐人2011年12月15日讯】记四川省蓬安县吴强漫长的诉讼之路

含冤诉状泪沾裳,怀恨借用笔作枪。
三更泪流讲惨情,汽车被吃得精光。
屋漏又遭连夜雨,行船遇着打头浪。
洗雪沉冤十多年,到底青官在何方?

吴强,现年51岁,七十年代中期进入内蒙古守备三师炮兵团(81636部队),沈阳军区守备三师炮兵团一菅二连任通信员,后来首长叫我去学开车 在部队学会了开车、修车等各种技术。

80年代复员回到了自己的家乡。83年吴强购回蓬安县第一个私人货运用车跑运输。虽然吴强文化很低,由于部队几年的生活锻炼,对事业充满了自信,几年间发展很快,南充日报社曾几次报道:复员军人发家致富。成都军区战旗报社到蓬安来专访,将吴强树立为退伍军人致富的典型,几年间成了当地的一位致富带头人,蓬安县人民政府多次评为优秀驾驶员和个体协会委员,先富起来的带头人。

一言正义生祸根,从此走上上访路

现在,一个复员军人从勤劳致富变成了老上访户。

由于有正义感的吴强因原交警队指导员撬另一车号牌,而说了一句公正话,得罪了交警大队。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事情发生在1991年4月3日,交警队指导员借故撬掉了吴强私营汽车前后两块号牌,吴强多次索要未归。

军人的性格促使吴强踏破了地方党政机关的大门,无数次上访,要求交警队返还号牌,但交警队充耳不闻,拒不归还。车子没有号牌,无法上路行驶,吴强到稽征所报停,稽征所要求:必须要缴回号牌,报停未获允准。

1993年元月稽征所以不能报停而欠养路费为由申请法院强行扣押吴强的货车。蓬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唐自万,不问清红皂白,也不通过开庭审理,将吴强的货车核定(3T)卖了,卖得的价款3450.00元,法院判决书上却只认定了2500.00元,还不如车上的6个新轮胎的价值。

吴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过艰难曲折,法院终于立案,案子经过多次开庭,几上几下,法院也认定了执法机关的违法性,对于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这个问题上,法院枉法裁判。

后来,吴强向检察机关申诉,引起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南充中院再审,南充中院2001年作出判决(199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此案未开庭>,再次认定赔偿变卖的汽车2500.00元,非法扣押期间营运损失37544.00元,合计40044.00元。一辆3吨位未报废的货运汽车才值2500元吗?

在走投无路的的情况下,吴强又向有关媒体反映,北京媒体第二次来蓬安采访并以《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作了报道(中国法制第二辑法案评说),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也对此案作了点评.更奇怪的是在交警大队被法院冻结了的2.2万多元,在没有法院解冻的的情况下,竟在交警大队煮熟的鸭子飞了,消失得无影无踪。

吴强再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息诉服判。2002年4月不服输的吴强又请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致函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处理。吴强连续几年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无果;吴强又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南充中院批复:吴强案已经中院再审,只能由省法院立案再审了。

法院互相推诿,在万般无奈之下,吴强找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请他老人家主张正义、为民呐喊申冤,李教授看了所有的材料,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李少平写了信函。

附:
少平:
吴强不服四川省蓬安县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蓬安县交警队不法扣押吴强车牌号的行政判决。
对于本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过抗诉,并获得了成功,但是10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至今未能获得正确处理。为此,四川日报总编辑室编辑的《内参汇编》以《老百姓告状为何这般难》为题反映了该案的始末。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与新闻》又以《十年诉讼路—对四川一起典型案件的采访》作了报道,全国的其他新闻媒体也作了类似的报道。

我之所以关注该案的审理过程,因为我看了本案的相关资料之后,也感觉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存在一些重大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吴强本人曾多次反映和申诉,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立案庭也于2002年4月23日致函省高院,希望你院依法处理。吴强本人也多次申请省高院再审立案审查,但是这个问题至今未获处理。

我写这封信的目的,是希望你在百忙之中能够过问一下此案,并督促立案庭认真负责地处理这个案件。谢谢。

李昌麒
2003.4.20

2003年7月1日中午12点40分吴强在省高院大门口也面对面找到李少平院长,并将相关材料递交了给他。后吴强多次通过电话向院领导催案,院领导多次答复:你的案子已转南充中院处理。吴强多次询问南充中院,中院答复:没有收到省高院的材料。吴强再次询问省高院领导:以什么方式转给南充中院的。省高院领导答复:以信访案件转到南充中院处理。就这样,几级法院互相踢皮球。至今这一案子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迷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98年11月因四川省蓬安监狱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吴强再次被卷进诉讼之中。蓬安县人民法院再次枉法裁判,吴强再次走上申诉之路: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1998)蓬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南充市检察院申诉,南充中级法院指令蓬安县人民法院再审,撤消了蓬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吴强捧着改判书,仰天长叹:终于等来了一米阳光。

正在吴强喘息之时,又一个诉讼接踵而来。1994年四月吴强租借蓬安县锦屏农机站闲置的房屋和空地开办加工厂。在租赁期内,1999年3月蓬安县农机局将此房屋和土地整体转让四川省蓬安中学(蓬安县锦屏农机站属蓬安县农机局的下属单位)。为此,吴强又一次被推上被告席,蓬安县人民法院为便于执行扣留了原告蓬安县农机局的房产转让款人民币伍万元。1999年11月法院判决吴强胜诉。吴强正在高兴之时,法院为此冻结的款项却不翼而飞了,老吴看着判决书欲哭无泪。真是屋漏又遭连夜雨。后来几年,老吴连续向中共南充市委督察室、中共蓬安县政法委、蓬安县信访办申冤,在上级的督办下,2004年底吴强终于在法院拿到了微不足道的一点补偿费。

2004年,吴强因与原马回乡人民政府合作基金会发生借贷纠纷,再次走上了无尽的诉讼之路,这真是雪上加霜啊!

九十年代中期,吴强因发展生产曾向原马回乡人民政府合作基金会借款1万元,正在还款的过程中,1999年5月,县、乡人民政府官员和当地警察组成的抓捕借款未还的黑色风暴,席卷了吴强的全家,不幸再次降雨量临到吴强家,吴强被关进了蓬安县农经公司招待所数日,采用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来折磨和摧残吴强身心。

政府官员还精心策划,把制造好的有关借款申请强迫吴强签名,且不准吴强落签名时间,转眼之间,吴强便成了欠马回乡政府5万多元的欠款债务人。时任乡长电话与马回初中部校长陈某某(吴强亲戚)联系,要求陈某某拿股金作抵押以便放人,吴强被关押期间并不知道陈某拿股金与乡政府交涉。吴强放出来后先找乡政府拿出原始借据和取款凭条算清账,多次要求未果。

吴强向蓬安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必须要看到原始借据的真实性,不能凭政府写多少就给多少,蓬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了批示:请马回乡政府查清并将处理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

吴强多次找乡政府,乡政府认为是前届领导的事,现任的可以不管。

2004年吴强只好一纸诉状将马回乡政府告上法庭,可法院和政府是官官相护,艰难审理、花招百出,第一次开庭,马回乡政府出示了法官唐盒龄的借条,第二次开庭,法院出示了马回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计的收条,经过多次开庭,马回乡政府不出示所谓吴强借款的原始证据,也不向法庭说明原因,账目多处改动。但法院却偏偏采信了马回乡政府的假账作为根据,判决吴强败诉。

吴强又向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南充市检察院作出了抗诉,南充市中院发回蓬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开庭时,原告方多次要求马回乡政府出示原告方的借款原始依据当庭质证,法庭却说2万元的证据不提,由审委会定,对原告方证据法院一律不认可,包括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这样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再审判决后,吴强再次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蓬安一审认定吴强借款5万多,再审却认定借款7万多,两次审判认定借款数额相差很大,但是南充中院终审时却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初审和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南充中院处理。2007年3月6日上午,吴强含泪把省高院的函和申诉状再一次交给了南充中院。现在吴强只有盼星星,盼月亮,盼望青天大人何时再现?

漫长的诉讼不仅给吴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无尽的精神创伤。

蓬安县人民法院在吴强身上创下了冤案数第一;在蓬安对吴强冤案报道媒体第一;这在全国实属奇闻罕见。历时十多年的上访,吴强又获得了一个称号:上访第一。几场官司将吴强拖入到漫长的诉讼之路,吴强从当地首富变成了上访户、官司户、贫穷户。这真是有法难依,包公难寻,违法难究,难、难、难!

四川省蓬安县:吴强

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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