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求助求救信

【新唐人2011年7月28日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

我叫王艳:女.住香港观塘区。(原住湖北省南漳悬)

求助事项如下:

一、 湖北省南漳悬清河区强行违法收回家里耕地九年未得到补偿。
二、 因土地申诉2005年10月10日及2006年5月3日突发两次交通事故,依法处理,赔偿损失。
三、 2006年6月22日依法维权被行政拘留10天,7月2日非法拘禁56天,8月28日劳动教养一年。
四、 2009年7月8日政府邀请回乡解决问题,当场被打断四根肋骨。
五、 2010年3月9日及2011年6月28日,南漳县公安局在北京接求助人王艳回该县,两次非法拘禁14天。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弟弟王群1999年3月30日与村委会签定11.2亩耕地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01年底被村书记强行收回种树,造成弟弟无地耕种。本人多次申诉,在2009年6月3日正式归还土地,至今未得到补偿。

2. 第一次2005年10月10日本人全家包车探亲,被收土地的书记堂弟开车撞伤全家人,6人轻伤,1人伤残。第二次2006年5月4日该悬交警陈斌在京接访,驾鄂F8108警车,给本人带上手铐,押上警车,走到河南省唐河悬翻车,使本人多处受伤,至今未得到赔偿。

3. 2006年6月22日,该悬信访局长贾方云打电话叫本人去解决问题,到后,把我关在信访局局长办公室几个小时,有几个男人把我按住不准走。后押到城关派出所,多人逼我签字,我被强行拘留10天(2006年6月22日至7月2日)。同年7月2日,该悬清河区办公室主任 (颐强)带领数人,强行把我从看守所押往该区宾馆8202房间,派16人看守,非法拘禁(2006年7月2日至8月28日)56天。同年8月28日该县警员吴存东和该农场主任颐强宣布对我劳动教养一年。随后在该县非法使用戒具给我带上脚镣,一直到武汉劳教所,中途不给我吃饭喝水,不准上卫生间。在2009年6月30日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其认定对我劳教一年的证据,是三份接访通知单,显然违法。

4. 2009年7月8日时许,我去拿听证会结果,在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内出来不足200米时,被4个不明身份(后查知为:马艺霖、柏林、何德威四人均为该武安镇人)的男子围攻欧打造成我轻伤。事发后,刑事被告杜平,男,(住该县清河区一场9队),多次给我打电话称欧打我经过,(通话录音己制成光碟,交公安机关)。据本案询问笔录及我到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查知如下事实:该县清河区书记刘建华,副场长顾强,请该老板吴传玺(住清河区黄清路11号)给杜平3000元,叫欧打我,杜平又请武安镇马艺霖,马又请余浩、柏林、何德威四人,由方超(原清河农场派出所司机)驾鄂F61268桑塔纳黑色轿车,于2009年7月8日上午把我打伤,目的是不叫我下午到县里参加我弟弟的土地承包纠纷听证会。

5、2010年3月9日求助人居住在北京前门东大街观旗宾馆205房间,南漳县公安局违法把求助人拉回,非法拘禁在南漳水镜路洪山宾馆4098房间,后转至该县清河农场地税宾馆多人看管,把求助人除穿的衣服外,全部搜走,非法拘禁8天。2011年6月28日南漳县公安局再次把求助人非法拘禁6天。

要求解决:

1.强行违法占领9年土地给予补偿。
2.两次交通事故,依法处理,赔偿损失。
3.违法劳教一年,要求纠正平反,赔偿损失。
4.打伤一梥要求:1.)查清追究幕后主犯指使人湖北省南漳清河区书记刘建华,副场长顾强,并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2.)对刑事被告余浩,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2010年12月10日和2011年5月4日从法院判决看,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五、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非法拘禁14天,请求国家赔偿。

另加;上访劳教一年。

本人不服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省政府的答复。 
 
同年6月7日和6月22号分别向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提交起诉书至今未果。

2010年6月23号又寄信到北京公安部信访未果。在2010年3月13日下午湖北省南漳县委副书记陈礼龙书记对我说:你要还是上诉就和以前一样,就是还是打和关押。在同年10月15号县公安局长朱华伟对我说:你要上诉还要劳教,你下次回不了,没收回乡证。

2009年9月22日到湖北省公安厅刘处长接代说一个月给我解决。先安排人下去查。几个月过去了,我打电话问情况,他叫我12月22日打电话给他,当时接听时他电话没挂,电话中我听到他问,他们下去查的情况我都听见。他旁边人说,去了襄阳市公安局问他们,王艳劳教一年的证据是什么,说没有。

刘处长又问他们,那襄阳市劳教委怎么做出决定呢?他旁边人又说,他们都是通过关系搞的。

他们又说;这次啊,王艳要是翻案了牵扯很多人,都是公安的事。

后来我打电话问张处长,张处长说他负责办,他下去查清了,对我说:你的案子牵扯多人,我就要退休了,我不去得罪这些人。(我请律师去也不给看档案,市局领导说:律师拿了档案去告他们了)。

证据附后
求助人:王艳
手机:13005403528
代理人电话:13886217338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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