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歧视法轮功案”终裁 法轮功胜诉

【新唐人2011年5月10日讯】加拿大渥太华一桩持续了10年的“歧视法轮功”案,近日获得最终裁决,加拿大安省人权法庭,判渥太华老年会违反安省人权法规,对申诉人-法轮功学员黄代明女士构成信仰歧视。下面请看来自渥太华的报导。

安省人权委员会副主席、裁决官米歇尔·弗莱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判决书中指出:“法轮功是一种信仰,受到安省人权法规的保护;将法轮功看作‘邪教’对原告构成歧视,让申诉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严。”

裁决还指出:“这种歧视是双重的,它不仅涉及撤销申诉人的会员资格,而且涉及老年会公开发表的歧视性言论。这份28页的裁决报告,还包括,指令老年会,向黄女士支付伤害赔偿金15000元及利息4000余元。”

现年78岁的黄女士于1992年移居加拿大渥太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持续至今。

黄女士告诉记者,法轮功教人“真、善、忍”。修炼后,她身心受益,鼻窦炎、腰椎滑脱等多种疾病不翼而飞,而且思想境界得到升华,更能事事为别人着想。

黄女士讲述了2002年发生的事情,老年会庆祝中国新年的时候,大使馆领事由一位老年会理事领着到我坐的餐桌旁边看了看。然后,老年会主席郭慎就让秘书徐枫来找我谈话,说我是炼法轮功的不能参加老年会。

此后,黄女士多次要求面见老年会主席郭慎当面解释开除的原因。

黄女士:“老年会秘书说我不能见主席,而且诋毁我的信仰。所以我就写信、打电话、发表致他们理事会的公开信,他们都置知不理。在我想尽了所有的办法以后,他们还是置知不理,我就上诉了安省人权法庭。”

对当时的情形,黄女士至今记忆犹新。2001年5月份,在道诗公园游园会上,老年会发动“反法轮功签名”。

据悉,安省人权法庭曾于2006年1月18日,在被告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认定老年会有歧视行为。被告以没有机会在法庭陈述为由,提出上诉。但之后,被告又在认定的最后开庭日2011年1月19日再次缺席。

渥太华法轮功发言人周女士认为,裁决会对海外华人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周女士:“这黄女士件事情对我们所有的华人都是一个警醒,加拿大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宗教信仰在这个国家是一个立国之本。而我们,来到加拿大的华人,真是不应该再跟着中共一起成为迫害人权的帮凶。”

新唐人记者安妮加拿大渥太华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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