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朱德萍的控诉(一)

【新唐人2009年6月30日讯】控告申诉人:朱德萍,女,生于1945年9月1日,现年62岁,2001年7月湖北荆州市环境保护监理总站退休。

被控告人:荆州市纪委

控告申诉请求:1、撤销荆纪审(2003)23号《关于朱德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查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2、停止侵害,归还被非法搜家的财物,归还施行暴力拿去的各种会计账簿和个人工作学习用品,退还属于我正常收入,以及家属向他人借钱等合法款项。依法解押女儿写给申诉人的信。

事情经过,控告申诉人朱德萍在担任市环保局财务科长期间,上级主管曾在行业会计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对环保基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可用于业务费支出以及职工福利和奖金等要求(请核查)。奉局领导桑泉、刘斌兴之命,单位进行公款储蓄及设立小金库。其意改善职工福利和奖金。公款储蓄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了会计核算,准确地记录在财务帐,会计报表的有价证券会计科目中,在会计报表上,有历任领导签章和单位公章,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只是单位违反财经纪律。事后,财务科保险柜被盗,出纳谢俊勇将定期公款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票据委托我代办保管含10万元“环保”公款存单。

1997年7月中旬新局长符谨伍调任后,为排除异己,导致同年8月4日我遭沙市区环保分局李元奇局长无辜打伤(李天奇是市环保局纪委书记的女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局领导符谨任、曾凡军在打人事件上,处理不公,弄虚作假,有意包庇李天奇,申诉人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陈诉,而多次发生争吵,符、曾借机打击报复。

①我的人事编制市长张道恒已批示进入行政机关,符、曾就是不给办理。②工作调离尚未明确,强行叫我办理移交。③三个月不发我工资。④我被人打伤门诊医药费未报销。⑤强迫调入二级单位。在1997年11月28日,在不正常移交中,曾凡军分管财务副局长,以个人恩怨制造事端,故意发生争吵致使移交受阻中断,导致我手中代保管户名“环保”10万元公款储蓄定期存单票据和小金库尾款3065.10元,不能依法移交出去,第二天,我再去办理移交,局财务科大门铁锁被人故意做手脚更换,移交又一次受阻。本人财务科抽屉里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会计资料等同样得不到合法移交出去,移交没有完结,一直到2002年5月市纪委办案时提交拿走。三种不同内容的原始移交表中,监交人曾凡军,移交人朱德萍,接交人顾文俊,分别在各自的职务职责中不同程度没有签字认可,请核查,证明移交未完结。申诉人朱德萍唯一在现金表上签名。

原因有三:只能证明交了现金34847元,出纳未开收据,以此现金表抵作收款凭据;二是没有得到合法核帐清查,产生尾款3065.10,说明移交未完结,不是截留。三是出纳、会计将该笔款项按会计事项流程处理在暂存款会计科目上,证明现金移交未完结,请核查。1998年5月调入监理总站,乃至退休后,移交未完结的账款,账目继续由我代为保管,我坚持等待领导在职责监督下办清移交手续。是按《会计法》第41款第2项规定依法办事的行为,不是违纪违法。2002年5月14日,现任环保局长余世先叫我协助荆州市纪律查账,当即被办案人员一行3-4人强行隔离审查,并称“你要老实交待问题,好好配合,否则我们搞得你身败名裂,你信不信”。当天晚上被先入为主圈进“双规”案中,以后办案人员又讲,“只要是我们纪委办的案子,公、检、法都要照办的”。

在隔离审查74天的“双规“中,验证了市纪委办案人员的“大哥大”言语,目诸了办案人员的执纪违法违规的行为,为捍卫党的尊严,严肃党的纪律,对本案制造的冤假错案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诉。其理由:

一、滥用职权非法搜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1、市纪检一室高永红、彭国斌等人用非法手段在我家和女儿家搜家或变相搜家达五次之多,搜家时不出示任何法律证件,问题是市纪委不具有抄家职权,实属违纪违宪非法搜家,公民住宅受到侵犯,搜有(1)为单位代保管12.5万元,定期公款储蓄本息存单票据四张。(2)女儿定期存单2.5万元,及2000元美元存单。(3)朱德萍、吴贵和身份证。(4)单位违纪、违规各种书证。(5)吴贵和信用卡。(6)本人被人打伤的医药费影本。(7)行政档。(8)工作笔记流水账本。(红塑胶封面)。(9)照像机上的闪光灯。(10)有价值的鉴赏书刊。(11)现金300元,此外还强逼丈夫吴贵和借款交钱6.9 万元。

多次翻箱倒柜拒拿走的财物不办理登记,签字等相关凭证和手续,至今有些财物根本不打算退还本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无人监管。彭国斌以市纪检一室名义打白纸条收钱219752.63元,上面既无机关财务专用章,也不上单位财务帐,而且不按法律规定作罚没收入。而另存入本市一家农业银行储蓄户,作小金库,请核查,至今五年未给我换取正式收据无人过问。彭国斌根本不具备持证上岗资格,竞参加五次非法搜家,明目张胆拿走与案件无关的鉴赏书刊,在搜家现场,市纪检一室高永红主任,不制止,熟视无睹。

2、在“双规”中对暂扣,封存的财物,党纪法规明文规定要采取保全措施,彭国斌等人却可违法对抗,将12.5万元定期储蓄存单原始证据,兑取现金,办案中彭国斌把控告申诉人朱德萍押到银行。用搜家时拿走的朱德萍、吴贵和身份证,出示市纪委证件,提前套取现金,事后转到市纪检一室指定农业银行,请核查,恶意改变原始物证,人为制造假像嫁祸于人,妨碍公务,影响公正判案。

3、办案人员4-5人施行暴力撬开申诉人朱德萍原财务科办公桌,拿走了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以及个人工作学习用品,不履行手续,更未向当事人开列财物清单。更为离奇的是,本人抽屉有一份1995年9月4日由申诉人制作的出纳移交清单,反映当时会计人员内部工作手续的移交物证,属申诉人保存的凭据,却被办案人员拿走后颠倒黑白,抄作为“贪污”案书证。五年后的今天申诉人才得知“贪污”冤案的原由之处。如今帐查完了,案结了,这些物品仍扣押封存在市纪委,不退给申诉人本人,造成我与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移交。也是我移交未完结的证据,市纪委李佑虎很霸道讲“为什么要退给你”,这是什么逻辑,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还强词夺理,不就是手握“双规”特权,仗势欺人。在此,对无视党纪国法的责任人提出控告。

4、在“双规”74天里,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在隔离审查中24小时被2-5人专人看管监视,不准出门半步,其中有警校学生,另加3-5道大小铁门铁锁把关,这就是拘禁。在限制人身自由的74天里,我被市纪委办案人员两次转移隔离审查专用地点,强迫交代问题,身心遭受很大磨难,心脏病高血压突发,至今未能治愈。在“双规”期间,我曾书面要求“想见环保局领导,想见本人家属”,被拒绝,这张字条被办案人员拿去了,请核查,在74天的“双规”中,我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市纪检监察通知书和审查档。女儿写给我的信仍被高永红扣押至今,通信权被剥夺,如今本人退休各种待遇被市纪委施用特权停发。

二、违纪违规,搞逼供信,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

1、本案所有的谈话笔录由办案人员彭国斌事先写好后,用诱供、骗供、逼供、以我女儿前途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行要我按彭的意思签字按手印,请核查,有些材料是按彭教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如“我的认识”连写四次达不到彭的要求,第五次是彭教我按小说《大法官》中的市委书记的认识定写好后才被称“合格”。有的是按彭写出的提纲叫我照写的。如,小金库资金走向文字和利息分配表格等,再如彭国斌亲笔写的“关于朱德萍错误材料”,一直到2006年8月市纪委有人告诉才得知这份所谓“见面材料”的标题,问题是既然认定朱德萍属大案窝案之中人,为什么没有人找我谈话,为什么由彭国斌一人胁迫我签字按手印。至今我不知道“见面材料”内容是什么。在办案过程中,彭国斌一人调查本案证人曾凡军,信口雌黄,给我施压,反之,不按彭的意思签字被认为态度不好,不准睡觉,不准吃饭,不放你回家,我被滥施惩罚。作假、作乱的“谈话”笔录,是导致我的冤假错案的祸根,为司法部门提供虚假“口供”伪证。谁怀疑纪委做假?

2、为办成贪污铁案,办成大案,要案、 窝案,办案人员不择手段,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将黄宝居、黄保菊两张各10万元账外存单与局财务帐内“环保”10万元公款储蓄存单,张冠李戴,制造证据混乱,办案人员彭国斌做手脚变更修改原来的谈话笔录,变造“口供”;事后又聘请“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出审计伪证签定结论,请核查,目的是强化“贪污案”说明力,向司法机关施压。其实市纪委没有行使刑事案件的职权。在事实不准确,情节不具体,口供不确切,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市纪委办案人员精心设计,精心经营的朱德萍‘贪污案’未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不攻自破,这在荆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上已推翻朱德萍贪污案错误的认定。

3、在“双规”期间,有人找丈夫吴贵和提出“私了”,称“你想不想救朱德萍,只要将私分的100万元拿出来问题就解决了”。意思说交钱就放人,至于事实真伪又是一码事。其实,即使全家人卖了也凑不足100万,丈夫就此事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正常情况,“私了事件”未得逞。我却遭人诬告陷害,原本属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内部问题,急剧上升“贪污”等经济案件,按敌我矛盾移交司法机关追踪查办。市纪委办案人员持手中的“特权”,经常向司法部门过问关注朱德萍“贪污”案件定性问题,还与司法办案机关发生拍桌了,打板登争吵,请核查此事,主体错位权力越位干优司法独立审案。严重损害整个纪委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由市纪委常委会主导的经济窝案的政绩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示,网上传播,申诉人从《荆州日报》获知,一时间谁都知道“朱德萍贪污公款”而且数额巨大,成为历史罪人,给我的家人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三、有法不依,违反程式,任意定性,作出的错误处分决定。

1、2002年7月27日中共荆州市纪委用(2002)荆纪委移字第1号案件移送书[下称(2002)移字第1号],认定朱德萍贪污公款170082.63元,私分公款个人所得21900元,不当得利19970元,及非法占有公物(价值3475元照相机一台)等有关违纪违法案件总计211952.62元,表明市纪委调查职责和监察职责已终结,事实上,申诉人是否触犯刑法而构成贪污等经济案件不得而知。该案也未经市纪检内部审理部门进行审理程式,请核查。事后荆中刑终字第74号判决本案挪用公款10万元,贪污行为3065.10元,共计103065.10元,判有期徒刑三年(此判决已在另案申诉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证实(2002)转字第1号定性错误,对未认定的部分属于正常所得,市纪委依法退还本人和家属,结果被市纪委李佑虎拒绝,并称“你还有其他问题。”言下之意钱是不退的,问题是究竟我还有多少问题没有结案,或者根本不想退款,或者已挪作他用退不了。这个谜底为什么不能揭开,不得而知。

2、在签发(2002)移字第1号档一年以后,即2003年12月24日,市纪委用荆纪审(2003)23号作出《关于朱德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下称23号处分决定)。重新认定,朱德萍贪污私分公款97620.13元,挪用公款10万元,收受贿赂15812.5,总计213432.62元,这个时间我已在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半年。23号处分决定,从案发到申诉人真实见面时间历经1326天,于2006年8月2日,此时申诉人刑满释放后才获知是数罪并发的结论,这份迟到的23号处分决定签发,与(2002)移字第1号文书,与荆州中级法院判决,从本到质,从数到量都出现前后矛盾,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纪委可以不当一回事,可以不执行,可以曲解法律条文,自行定性。更可随意改变原签发(2002)移字第1号文书。如果23号处分决定公函在法院判决前,情有可原,但事实并非如此,法院作出了结案,市纪委随意可以悬案再定。结果23号处分决定从定性的深度和广度又别于(2002)移字第1号文书,让人误为朱德萍经济大案窝案调查没有结束,致使申诉人遭受双重处罚的磨难,承担超负荷的精神伤害,现依法按程式提出控告,讨个说法。

3、荆州市纪委常委两次公文,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实,政策法规不明,办案程式违纪违法,定性混乱案件结论不是唯一。反映自身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特权没有边界,自律为盲区。

(1)日本照像机一部,价值3475元,本系原单位财务移交未完结的物品。并无非法占有,有证人证词,办案人员彭国斌拿去后至今未打出收条凭证。也未在23号处分决定公文中说明情况。目前是姓公,还是姓私,下落不明,质疑办案人员非法占有。

(2)出纳委托申诉人代为保管的10万元定期公款储蓄存单票据,一直在银行储蓄核算专户中,在局财务帐表上都有记载,至今未平帐,却被市纪委办案人捏造,诬告为贪污公款,事后不知何故改为挪用公款继续陷害,不作任何解释,这符合党章、党纪哪一条,哪一款。在(2002)移字第1号定性为贪污公款170082.63元,一年多后23号处分决定定性贪污公款55772.05元,悬案逆差114310.58元,为什么如此这么大数额,不得而知。显然,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依党纪法律为准绳,定性定案基本办案原则。

(3)(2002)移字第1号认定私分公款,个人所得21900元,本属于正常劳动报酬和单位职工福利奖金分配所得,且按局领导授意分配的,其他中层干部中未作认定,说明定性事实概念不准确,不慎重,不公正。却在23号处分决定中突出其来变成41848.08元,自身确定率不到10%,这样随意改来改去,变化失常,只能反映证据不稳定虚假事实存在。

(4)(2002)移字第1号认定,不当得利19970元,在23号处分决定中改为业务费3312.50元,接受回扣12500元两项相加变成接受贿赂为15812.50元,疑点有二:一是“业务费”专案的认定,在新老党纪处分条例中尚无违纪专案之称,《刑法》上也未此法之说;其实属于当时银行贴水利息一种,原单位又作小金库收支,二是银行贴息12500元,是单位利息收入作业务费及奖金福利支出,无回扣事实存在,更无权钱交易情节发生。

(5)彭国斌收钱开出的白纸条数额219752.63元,此情况既没有在(2002)移字第1号档上说明,也没有在23号处分决定档中反映,就是说五年来根本没有人知道,市纪委在办案收费中,存在头大,尾小,中间空,虚设专案收费,虚开违纪数额收费,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市纪委作出公文、公函中将钱款在浮动中改来改去,一变再变,其行为质疑欺诈,恰恰暴露借办案之机乱收费,遗憾的是,乱收费的人没被追究,仍然我行我素。

(6)申诉人原单位违纪行为,事发有因,清楚明了,公开而代普遍性,看得见,查得清问得明,帐表有据,按法律规定结案时限为6个月,唯独朱德萍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理决定时间要用589天。

4、市纪委在同一个案件中处在不同时间按照不同的要求,出示三种书证,相互矛盾,相对独立,互无制约,公文、公函,定性,定案是是非非,结论悬殊很大,又没有文字解释,足以证实市纪委办案人员执纪理念和执法水准不文明、不和谐,总之就程式而言于法无据,就法纪逻辑而言,无法自圆其说,于理于情于法不容,市纪委分管案件副书记李佑虎在事实面前仍强词夺理,专横跋扈,在2007年3月19日亲笔写下“朱德萍的案件不属于冤假错案之列,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也经得起任何机关的审核。”玩起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自欺欺人的游戏来阻碍此案的调查。

5、(2003)23号处分决定多有疏漏瑕屁,对于处分决定实质性问题已在前面控告申诉,还存在其他质疑。(1)入党的时间不明。(2)任职有误。(3)调入监理总站时间不准。(4)退休时间不定。(5)朱德萍调离岗位时间不详。(6)开除朱德萍党籍,与停发工资不一,而党费欠交。这些事情虽无关大事,但毕竟不是事实,不认真所带给我另一种伤害。

综上所述,奉领导之命,单位进行公款储蓄和设立小金库违纪,这种违纪行为出于单位谋利,而且在全国各行业普遍存在。并非擅自个人行为。作为财务科长,奉命服从。不得违抗,这是职责所在。但毕竟违反财经纪律,就因坚持原则,敢说敢顶,得罪了人,我的行政编制被领导交换,工作岗位被领导发配下属,无辜被人打伤,又遭陷害,这就是我任财科科长的命运,我相信党,相信政府,坦然而对困境。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许可权和处理程式的规定,予以承担相应责任,但绝不代人受过。近五年来,申诉人朱德萍多次依法按程式向荆州市纪委要求调查核实冤假错案。被市纪委办案强势者敷衍搪塞蛮横推能,省纪委对此案作出过处理意见,荆州市纪委仍顽固拖而不办,常常凸出的霸气,使人心寒,让人无可奈何,致使朱德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侵犯,公民基本的生存能力得不到保障,诚请湖北省纪委调查核实督办。

此致
谨呈 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申请人:朱德萍 2007年5月30日
联系人:0716-8919546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黄家塘193号

附:证据目录
1、(2002)荆纪移字第1号中共荆州市纪委案件移送书。
2、荆纪审(2003)23号《关于给予朱德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3、2002年7月25日,市纪委检查一室,彭国斌白纸收条
4、2007年27日,市纪委检查一室,彭国斌白纸收条
5、沙检刑诉(2002)161号沙市区检察院起诉书
6、(2003)荆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
7、2002年11月4日荆州日报
8、2006年12月14日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
9、2006年12月19日荆州市信访局事访事项转送单
10、2007年3月19日中共荆州市纪检查委员会,李佑虎副书记说明
11、沙市第一看守所,沙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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