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石婆婆殴媳妇案 声援媳妇乡亲获判缓刑

【新唐人2009年3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 5日电)嘉义县东石乡婆婆殴打媳妇案发后,前往派出所声援同乡的黄姓男子被控当场辱骂警察,嘉义地院依违反集会游行法的侮辱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全案可上诉。

根据嘉义地院判决,龚姓婆婆去年4月4日到东石乡殴打媳妇,嘉义地检署裁定新台币 1万元交保。不过,事发后前往东石分驻所抗议龚姓婆婆的部分村民,检方裁定以3万元交保,乡亲们认为处理不公,同月7日再度包围东石分驻所。

 其中,在场的黄姓男子指着执行勤务的员警,大声辱骂三字经等语,遭警方录影存证送办,警讯及审理过程,均坦承不讳。

 承审法官认为,当时警方正制止未经许可的集会勤务,被告在场辱骂执勤员警,涉及集会游行法第30条的侮辱罪。

 判决指出,被告依集会游行法第30条的侮辱罪,判处拘役50天,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 1天;另审酌被告平日捕鱼维生,收入不固定,现因罹患口腔癌而无法工作,加上犯后态度良好,缓刑2年。

 去年 4月间嘉义县东石乡发生婆婆前往媳妇娘家殴打媳妇,引发同村村民激愤,先后 3度到派出所抗议,龚姓婆婆被控诽谤及伤害案,嘉义地院今年 2月中旬判决,分判2月、5月有期徒刑,合并应执行 6月,得易科罚金。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