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节能减碳 立院明修正政府采购法

(中央社记者詹家琪台北30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明天审查“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删除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才可开标决标等规定外,也新增采购招标文件可订明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

交通部长毛治国日前表示,政府采购法条文绑死地方整建危桥进度,因地方很可能动辄触法,导致在原物料上涨后,既有预算无法发包工程,才会延宕工期。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有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才可开标决标;但行政院认为,公开招标已充分揭露招标资讯,符合公开透明竞标机制,且实务上为达三家以上规定,厂商可能借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凑家数,因此提出修正案删除相关规定。

有关“经常性采购,应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厂商名单”,修正案也删除相关文字。

不过,修正案新增开标后不予决标情形,也增订若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重大瑕疵,或不完备情形,依招标文件规定决标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不予决标。

草案新增第九十六条之一,“机关办理采购,得依案件特性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订明节省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措施”。

草案也新增第七十条之一,“主管机关为确保工程品质,得指定工程材料项目,由符合标准法所定标准化认证机构认证之实验室办理检(试)验,并出具印有实验室认可标志之检(试)验报告”。9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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