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会吁停车费应以10到15分钟为计价单位

(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八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公布市调全台停车场收费情况发现,45% 停车场以每小时为计价单位,于是停5分钟也收1小时费用,呼吁政府重订定型化契约,促成以10到15分钟为计价单位。 消基会今天举办“遗失票卡的惩罚?!全台停车场大调查”记者会。公布其调查全台共129家(北区41家、中区42家、南区19家及高屏区27家)停车收费情况。

消基会董事长程仁宏说,结果显示,45%业者以每小时为单位计价;16%业者以半小时为单位计价;34%业者入场先以小时计费,1到3小时后改以半小时为单位计价;5%业者以次计费。 他指出,129家停车场中的94家未明定宽限时间,也就是说入场后立即计价者占73%,其中北区32家、中区33家、南区7家、高屏区22家。

他并说,上述现况使得消费者进入停车场后,若遇上突发状况需立即离开,没停到车还是得付费;又例如,当立体车位计数器损坏,致使消费者进入停车场时发现没车位,不到5分钟离开,也要被收1小时费用。 这次调查还发现,61%的停车场,消费者票卡遗失需付营业起到出车时间的费用或一日费用;其中台南县“府城停车场”和台南市“台糖长荣酒店”,遗失票卡竟向消费者收取新台币1200元,最不合理。

他强调,依“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停车场应标示停车场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但是当中却未规定计费标准,也因此让业者收费可以额外剥削费者。 消基会呼吁主管机关,应对定型化契约中的“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重新订定,并呼吁业者以10到15分钟为计价单位。9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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