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儿自杀独活 遭判刑4年2月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十日电)嘉义县男子涂一书去年十月间携子于废弃鱼塭自杀,造成七岁儿子死亡,嘉义地方法院下午宣判,被告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现年四十岁的涂一书,为涂名宏父亲,被告涂一书于民国九十一年间与印尼籍配偶离婚,遇到不顺利时,会产生自杀念头,情绪时常焦虑,惟未曾至精神科就医,平日与儿子感情尚佳,于去年十月间离开台北工作地点,返回嘉义县朴子市与父母及儿子同住。

期间因无工作收入,又遭家人责难,于去年十月二十日下午,骑乘机车,由涂名宏站立在机车脚踏垫上的方式,搭载儿子外出游玩,于同日晚上八时三十分许,途经嘉义县朴子市大葛里一处废弃鱼塭,被告又产生寻短念头,呈现重度忧郁情形,在未经儿子同意下,骑乘机车加速冲入鱼塭内,造成儿子溺毙。 嘉义地检署依被告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起诉,嘉义地方法院下午四时宣判,审酌被告犯罪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其辨识行为违法减低,依刑法减轻其刑,并认为被告犯罪的情状可悯,如科以杀人罪最低刑度仍嫌过重,依刑法酌量减轻其刑,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970310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