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律師:一字之差包藏驚天禍心

【新唐人2018年08月06日訊】法律文件用詞嚴謹,一字之差很可能會引發歧異,造成執法的不確定。近期一名律師指出,去年年初中共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釋中,就存在一字之差的陷阱,隱晦的允許610等組織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

法輪大法明慧網7月25號發表「法律問答:一字之差包藏的驚天禍心」,引述匿名中國律師的意見說,去年初中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針對迫害法輪功出的司法解釋,從表面上看,似乎比以前處罰尺度略微放寬。但自己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認定意見」,越看越感覺不對勁,經過深入了解才發現端倪。

中共兩高在去年1月25號發布了一份「司法解釋」,替代1999年和2001年的兩份「解釋」,再次定義了所謂的「邪教」。最新「司法解釋」綜合了此前的內容,還有了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原來發放300份傳單就判刑,現在升高到1,000份傳單。原來沒有具體刑期,現在說判3到7年。還有新增了對在貨幣上寫宣傳的處罰等等。

北京律師黃漢中:「以前所有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效力了,就是唯一的這一個2017年2月生效,其實它的指向就是用來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那麼即使這樣的一個文件,它也沒有明確地說法輪功是邪教。」

不過,這位匿名中國律師對明慧網指出,僅從第十五條就可以看出,最新的「司法解釋」雖然從條文上給人感覺好像規範些、趨緩些,但其中暗存陷阱。

第十五條的內容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匿名中國律師表示,在正常國家,一個宗教、信仰的好與壞,從來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機構說了算的。而這份「司法解釋」卻授權公安機關去認定,並且在沒有公安部聯署的情況下,又將認定「邪教」的權力新授予給「地級市以上的公安機關」。

原福建寧德中級法院經濟庭審判長李建峰分析,對於一個證據的鑑定,必須要有合法的主體,合法的鑑定程序,而第十五條這種規定屬於違憲。

原福建寧德中級法院經濟庭審判長李建峰:「最高檢也好,最高法也好,它本身沒有立法權,所以它無權授予各地公安機關對是否是邪教用品有這麼一個認定資格。叫它們出具認定意見,就是變相的給予這些公安機關認定的資格,所以說這個問題是違法、違憲的。」

匿名中國律師還指出「認定意見」這個詞相當重要。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列出七大證據,其中,只有「鑑定意見」,而沒有「認定意見」。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陰謀就藏在這一字之差裏。因為「認定意見」不屬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裏面的法律術語,所以對出具「認定意見」的主體就沒有資質要求。說白了,無論機構或個人有沒有專門知識、專業資格,只要蓋個章就行,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擔責任。

李建峰:「(兩高)它這個又是杜撰了一個新的名詞,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法律,為自己的立場圓謊。我們知道『鑑定』,專家鑑定出來的東西,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作為佐證。但是我們在《刑事訴訟法》裡面,看不到什麼機關的『認定』,什麼個人的『認定』,就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不倫不類的一種做法,也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過去十幾年來,中共各級司法機關大多以《刑法》第300條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定罪,依賴的就是兩高的司法解釋。匿名中國律師認為,可以肯定,是610機構操控了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利用它破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採訪/陳漢 編輯/尚燕 後製/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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