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德縣、榆林市兩級法院用違規合同作判決的依據

【新唐人2017年04月10日訊】2003年,我們五一村村委會為適應城鎮化的發展,解決全村耕地大部分被徵用被佔用後村民的生活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決定利用村集體剩餘的一塊土地為村民建設住宅樓和門面房。我們家我婆婆、我丈夫、我女兒和我四口人,也分到了建住宅樓的一份地。我婆婆因家裡賣摩托車的生意被騙,欠了十五萬多元的貨款,為還債,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村委會此地是為了保障村民的生活,不准轉讓的規定,以8萬元將她的一份地賣給了我們本村村民霍治高。霍治高在買我婆婆這份地之前,自己在村裡已經分得了兩份建房的地。直到2008年住宅樓和門面房建成分房時,我們才知道我婆婆把她那份建房的地賣給了霍治高,我們多次與霍協商,講明我婆婆將地賣給霍治高,沒有跟我和我丈夫商量,我們要求給霍治高退款,收回這塊地的使用權,可霍治高拒不接受。我們只好把我婆婆和霍治高起訴到綏德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土地買賣合同。綏德縣法院裁定此案訴爭的土地使用權因手續未完善,故不屬人民法院主管。我們上訴到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榆林中院駁回我們的上訴,維持綏德縣法院的裁定,認為案件的糾紛應由行政部門解決。

後霍治高去世,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於2014年8月19日將我們一家四人起訴到綏德縣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土地買賣合同,並追究我們的違約責任,賠償120萬元。綏德縣法院在2015年9月10日判決,解除土地買賣合同,我們向雷玉娥支付土地轉讓費、投資款20萬元,並支付雷玉娥經濟損失975752元,連同訴訟費用,我們總共要支付120萬多元。我們上訴到榆林中院,榆林中院判決我們向雷玉娥支付經濟損失等83.5萬元。榆林中院並且駁回了我們的再審申請。

同一樁土地買賣案,我們起訴,綏德縣法院和榆林市中院都裁定案件的糾紛應由行政部門解決,而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起訴,綏德榆林兩級法院就判決我們支付怎麼高的賠償,這能說得通嗎?綏德縣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判我們支付雷玉娥這麼高的經濟損失賠償,不知依據是什麼?怎麼算出來的?按照五一村2003年的規定,為給村民建房而分地,這個土地是不准轉讓的。我婆婆與霍治高進行的土地交易是違反規定的,因此根本不能作為霍治高及其妻隨後要求賠償的依據。此案能判成這樣,我想是不是與綏德縣法院執行庭副庭長張文武是霍治高的侄女婿有關?霍治高的妻子雷玉娥公開對我們說:「我們法院有人呢!」

我們認為,霍治高及其妻雷玉娥的損失主要是2003年霍治高給我婆婆出了8萬元的買地款和給五一村出了2萬元的投資款。我們應賠償的是這10萬元的本金加這14年的利息。霍治高妻子雷玉娥向綏德縣法院起訴我們,要求依法解除土地買賣,並追究我們的違約責任。雙方都違規的土地買賣合同解除了,還有什麼違約可言?

綏德、榆林兩級法院法官的枉法判決,已造成嚴重的惡果。我們一家人天天愁眉不展以淚洗面,我婆婆憂憤交加不吃不喝,於2016年9月7日含冤去世。

陝西省綏德縣名州鎮五一村村民楊愛琴

電話:13991067753

2017年4月6日

附以前的有關文章

被法院查封的房產能不能轉賣?

我於1998年與定邊縣個體商楊飛商定,由我供貨,由他代銷摩托車。到2003年3月,楊飛共欠我貨款15萬多元,在百般催欠無效的情況下,我向定邊縣法院起訴。在起訴前,我先申請了財產保全,並提供了相應的財產擔保。2003年3月13日,定邊縣法院發出了民事裁定書,對楊飛在定邊縣的三棟兩層樓房予以查封。隨後,定邊縣法院立案庭兩位法官查封了這三棟樓房,我與一位法官還共同到縣土地局,查封了這三棟樓房的土地證。

2003年8月2日,定邊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我不服,上訴到榆林中院。榆林中院於2004年3月1日作出判決,要求楊飛支付我本金151266元及相關利潤。令我沒有想到的是,在榆林中院判決作出半個月後,定邊縣法院執行局的干警萬林對我說:「你的裁定書空了。楊飛已跑得找不到了,在你中院上訴期間,被凍結的楊飛的房產經縣政府蓋章已轉讓了。我給你執行不了了,你找領導去。」我找執行局的局長高峰,他對我說:「你上訴中院,中院已撤銷了我們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我們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不起作用了,你願上哪裏告你告去。」我又去找院長,院長說財產轉讓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執行,叫我找當事人楊飛,人找到了再說。

我怎麼也想不通,榆林中院撤消了定邊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撤銷定邊法院凍結楊飛房產的裁定,怎麼能說裁定書不起作用了呢?楊飛的房產被凍結是法院的裁決,加蓋政府公章的證明怎麼能改變法院的裁定呢?法院的裁定怎麼就不能執行了呢?

但是我有理沒處說,我只好一邊尋找楊飛,一邊寫狀給市人大、市中院,要求榆林市中院執行,市中院執行局的處長張鳴軍和副局長杜保安到定邊法院查案情。定邊法院執行局、立案庭、院長推脫責任。2008年夏季,定邊縣法院兩次給榆林中院寫報告,轉而說被凍結的房產是另一個小楊飛的,此案中的楊飛跟本就沒有財產。我不信,又請市中院執行局的處長再次去定邊察看。當地的知情人都說被凍結的房產是楊飛的。定邊法院的有關人員,也拿出定邊土地局留存的楊飛轉讓房產的房產證和經過塗改的土地證。然而,定邊縣法院堅持說榆林中院的判決無法執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起初是不給我們立案,立案庭的人說,告法院的案子,你走到哪兒都不會給你立案,後來把我們的申訴材料轉給了榆林中院,後來又叫我找信訪局,信訪局又叫找執行信訪局,執行信訪局又叫找執行局,執行局又叫找執行信訪局,執行信訪局又叫找執行局,後來又一次把我們的申訴材料轉給了榆林中院……一年間,我們從綏德到西安找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少說也有六七次。我們找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信訪局,接待人員叫我們找榆林中院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到北京上訪三次,國務院和中紀委信訪接待人員說,這個案子已經走了法律程序,讓我們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說沒有陝西高院的判決,最高法院就不接待;全國人大信訪局只是接收了我們的上訪文字材料,根本就沒有與我們談話;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信訪接待人員不要說與我們談話了,就連我們的上訪材料都沒有收。2008年11月7日,我妻子延海亮為此案到北京上訪,被關押了15天。

定邊縣法院2009年向我提出了一個隻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潤的執行方案,我拒絕接受,因為這正是他們弄虛作假的目的。案子拖了五年多,從2001年起計算利潤已是本金的兩倍多,我們耗費巨大,損失慘重,實在承受不起。

這就是我們這個案子的被告楊飛與定邊法院、定邊縣土地局等暗中串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情況,這就是我五年多來到處求告的簡要過程。以前聽不少人說過,當今千萬不要打官司,有理的贏不了,贏了也執行不了。我現在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定邊法院院長張向東曾答覆我說:「你不服,到聯合國告去!」我現在才逐漸明白張向東這句話的意思。

胡長遠

2009年4月12日

(胡長遠是楊愛琴的公公)

胡長遠再次向陝西省高院提起申訴

我們的案子至今已經9年了,因為我們堅持上訴上訪,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21日再次作出判決,由被告楊飛償還我們欠款88900元。我們不服榆林中院的判決,4月23日,我們再次到西安,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年3月1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是:由楊飛向我們支付摩托車款151266元,並支付從2001年8月10日起到執行之日止的本金利潤每月4000元。按中院2004年的判決,到2012年再次判決的時日,楊飛應支付的欠款本金和利潤應為723266元。怎麼這麼多年我們上訪上訴,反而越判越少,差了這麼多?連我們上訪的花費都不夠,我們承受不起。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組成合議庭再審的《民事裁定書》,我們是2012年2月17日要到的,而這份《民事裁定書》的簽署日期,是2009年4月9日。為什麼這份《民事裁定書》在簽署34個月後我們才索取到?

我們實在拖不起了,我們要求省高院按照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1日的判決執行。

陝西省綏德縣居民胡長遠

2012年4月28日

責任編輯:陳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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