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樁性侵案 十五年訴訟路

【新唐人2017年03月26日訊】1985年我17歲,就開始學做油漆活兒,後承包油漆活兒。我的父母與城關鎮平安村八組村民夏順文的父母是世交,我與夏順文也從小熟識,夏順文以後當了木匠,有時我們也一起在一項工程幹活。幹活時夏順文有過對我動手動腳,受到我的斥責反抗。2002年10月1日我們一起干的一項工程完工,房主在中午請我們一起吃飯,我喝酒有點多,飯後夏順文就騎摩托車送我回家。夏順文很清楚我們家的情況,知道我丈夫當時在外地打工,公公婆婆又住得較遠,到家後我坐在沙發上吐了,迷迷糊糊,夏順文把我抱到床上強暴了。我當時反抗,把夏順文的下身抓破了。我要喊,夏順文摀住我的嘴,說:「敢喊,我就捂死你!你叫你兒子來,我把你兒子一起弄死。」

事發後我就打電話叫我老公回來,但等了很長時間我丈夫都說請不了假回不來,夏順文還到我家裡來借錢,聽說我要告他,他說:「你告吧,人家誰不知道我們兩家要好,誰相信我強姦你?我大不了花幾個錢。事情傳開了,你臉往哪兒擱?你丈夫、鄰居對你啥看法?」直到2002年11月25日,我向漢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了案,並提交了罪證,是留有夏順文血跡和精斑的我的內褲。對於這個證據的DNA檢測結果警方一直沒有交給我,也沒有給我看過,連給我告知也沒有告知過。我還是在安康市的一份報紙的報導中得知,DNA檢測的結果表明我內褲上的血跡和精斑屬於夏順文。但是直到2003年1月9日,夏順文才被拘留,9天後又在1月18日交了5千元後取保候審。漢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肖隊長說:夏順文說跟我是通姦。我說如是通姦,為什麼我當時抓破了夏順文的下身,夏順文的血留在我的內褲上?我身上有明顯特有的印記,夏順文能不能說出來?肖隊長甚至說:「要有旁觀者證明,才能證明夏順文強姦你。」我說:「強姦敢在有旁觀者在場幹嗎?」

後來縣政法委副書記張勇到我家,對我說案子證據不足,對方不承認是強姦,不承認有罪。按照存疑從無的原則,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由有關方面調解處理。這是一件刑事犯罪案,我一直不接受調解。漢陰縣城關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2003年9月23日拿了一份《民事調解書》,寫著由夏順文給我賠償1萬元,雙方今後不再翻騰此事,不再鬧事等等。我當時不簽字,政法委書記張勇說:「你不簽字,不接受這1萬元,我們也要撤銷這個案子,今後我們不管了。你今天簽了字,今後你如果找到新的證據,可以把錢退給夏順文,我們可以重新立案。」如是通姦,為什麼讓夏順文給我1萬元?看來還是夏順文說對了,錢起了作用。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辦法,被迫簽了字,大哭一場。

我始終不服,漢陰縣不追究查處夏順文強姦我的刑事責任,讓夏順文取保候審,隨意外逃,還在街坊鄰居、工程隊中大肆「調查」我平日的生活作風怎麼樣,連辦案人員應該維護當事人隱私和名譽的起碼常識都不遵守,使我夫妻反目,丈夫打我。我曾有過自殺的舉動。我被迫數十次向漢陰縣公安局、人大投訴、舉報、催案,並被迫於2011年5月31日,向漢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漢陰縣公安局,要求將強姦嫌疑人夏順文立案偵查,捉拿歸案,並對我進行賠償。漢陰縣法院2011年6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安康市中院於2011年9月5日作出行政裁定,認為我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維持漢陰縣法院的裁定。

案發至今15年了,我上訪訴訟一直沒有停過。我決定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訴,要求立案對夏順文涉嫌強姦我的罪行進行調查,將夏順文繩之以法,還我的清白。

陝西省安康市漢陰縣城關鎮雙星村四組村民劉小嵐

2017年3月24日

責任編輯:陳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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