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勇父訴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上訴狀

【新唐人2017年02月24日訊】江天勇父訴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江良厚,男,住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閘北區江場三路238號1515室,法定代表人陸炎,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4009204009/021-62471234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靜安區法院(2017)滬0106民初63號民事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提出上訴,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款,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於2017年2月15日收到前述原審裁定。

該援引《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一款之「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提及「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上被告針對其子江天勇所作的報導,於原告沒有直接關聯,故原告主體不適格」,因限縮了「直接利害關係」的範圍顯然錯誤。從其論理邏輯,可見其2個錯誤推論:1、有關江天勇的報導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只能由江天勇本人提出;2、有關江天勇的報導只可能引發對江天勇本人名譽權有關的糾紛。

對該錯誤推論的駁斥及上訴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系為自己而非代江天勇提起訴訟。

上訴人雖亦被上訴人所作涉及江天勇之報導作為起訴證據,但並非僅為維護江天勇名譽,亦是為了上訴人自己。

原審起訴狀明確指出,「血濃於水,父子連心。……。該報導發佈後,原告卻又不得不忍受因該報導而對江天勇和作為其父的原告的指責和誤解。該報導實際上同時損害了原告的名譽。」以及「故此,被告之行為,侵犯了原告及原告之子的名譽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很明顯,上訴人一直是為自身名譽而訴。目前江天勇身不自由,亦無法得到律師的會見和法律幫助,但必有雲開日出水落石出的一天。以其素來以身作則的依法維權的風格,相信彼時其亦必將訴諸法庭。

二、涉案報導與上訴人名譽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侵犯了上訴人的名譽權。

1、侵權行為

被上訴人有關江天勇之報導之錯訛之處,詳見起訴狀,在此簡略提及。

如原審起訴狀所載,被上訴人旗下新聞品牌澎湃新聞於2016年12月17日發表涉案報導稱「……經查,該人真實身份系江天勇,男,46歲,原係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009年因違規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公安機關還表示,江天勇還長期接受境外資金資助,並以所謂「公民代理人」身份承接、插手一些敏感案事件,在網際網路上大肆編造傳播謠言,煽動訪民和當事人家屬對抗國家機關、干擾司法辦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12月1日,江天勇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依法通知其家屬。」

顯然,如上訴人於起訴時提供的證據顯示,江天勇的律師資格系註銷而非吊銷。我國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江天勇目前未被生效判決定罪。其單方面引用所謂公安機關說法,卻不提供相關證據,亦未向江天勇及其家屬核實,違反中立原則。澎湃新聞作為網際網路新媒體的探索者,曾領一時風氣之先,不想今日淪落至斯,讓人痛心。其所作涉案報導錯訛之處,以其荒誕離譜,當然已不可能用疏忽來解釋,實難排除故意。

2、該行為與上訴人名譽受損之間存因果關係

該報導嚴重失實,當然侵犯了江天勇的名譽。同時,累及其父,亦使上訴人遭受了不該有的指責和誤解,造成上訴人社會評價的降低。上訴人不得不接受其他獨立媒體採訪以正視聽,卻又被污以「通過外國人給我們施壓」,如此往復,不勝其擾,給上訴人造成了大量額外的時間成本和身體損害。順便提及,近期,又有人於上訴人門前安裝攝像頭進行監控。以上種種,迫使上訴人不得不起而維權。

3、顯然,原審裁定推定有關江天勇的報導只可能引發對江天勇本人名譽權有關的糾紛,顯屬妄斷;在未開庭時,逕行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法定程序。我國民法,以開庭為原則,不開庭為例外,該合議庭成員不持任何審慎中立立場的做法,不僅必然導致原審裁定被撤銷,上訴人在此亦對其專業性和品格提出批評。

綜上,被上訴人以其旗下「澎湃新聞」品牌嚴重失實之涉案報導,對上訴人名譽造成了不可估量且不可挽回的損害。上訴人於原審中提交的證據確實充分,足堪證明。原審裁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款應予撤銷原裁定繼續審理的情形,特提出上訴,望予糾錯,支持上訴及原審訴請。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

上訴人:

2017年2月23日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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