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玉喜:魏鵬遠涉案3.4億 背後誰在「包庇」

2016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因為他人在煤炭專案審核、專家評審及煤炭企業承攬工程、催要貨款、推銷設備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受賄2.1億元,魏鵬遠另有1.3億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魏鵬遠因涉案3.4億余元,被河北省保定中院判處死緩(2016年10月17日人民日報)。

魏鵬遠落馬後,辦案人員從魏鵬遠家中搜出1.15噸現金2.3億元,「徵調」16臺點鈔機,結果當場燒壞4臺。魏鵬遠因此創造一個記錄:新中國成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數額最大案件。3.4億余元現金都是百元大炒可平鋪5個半足球場﹔高度相當3個33層大廈。副廳級官員魏鵬遠,竟刷新多少腐敗官員貪腐記錄,這實在讓人震驚!「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魏鵬遠如何聚斂如此巨額財富?魏鵬遠怎麼就刷新中國官員貪腐記錄?這怎不令人費猜詳?

近日,中央第九輪巡視,國家能源局黨組巡視整改報告披露﹔關於全面從嚴治黨不力,落實「兩個責任」缺位問題稱:對收到的反映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嚴重違紀線索僅作「暫存處理」。顯然,這意味魏鵬遠問題線索早已反映到國家能源局,是有人把線索「暫存」而不處理。這導致魏鵬遠得到庇護,致使司法機關制裁至少遲到半年。就是這樣一名巨貪大蠹,問題線索居然能被「暫存」?這究竟「疏忽」還是有人故意為之?究竟是誰出於甚麼原因,試圖幫助「億元司長」逃避法律制裁呢?

顯然,魏鵬遠嚴重貪腐問題可能是中央巡視組巡視發現線索?能夠對反映魏鵬遠嚴重違紀線索作「暫存處理」的,至少是國家能源局黨組、紀檢組或國家發改委相關官員?他們究竟出於甚麼動機暫存魏鵬遠嚴重違紀線索呢?顯然,這一「暫存處理」傳遞相關官員對魏鵬遠的袒護、包庇之情!相關官員為甚麼會對魏鵬遠袒護、包庇呢?他們究竟是同屬於一個利益集團?還是之間有甚麼利益糾葛呢?

1996年左右,魏鵬遠進入國家計委,2000年前魏鵬遠因嫖娼被抓,被當時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一領導保下,魏鵬遠一直被控制使用。魏鵬遠2009年左右入黨,副司長享受正處級待遇可能也與此有關。那麼,魏鵬遠在當時國家計委嫖娼被抓,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又是哪一領導將魏鵬遠保下?基礎產業司這一領導與魏鵬遠又有哪些勾結?就是這樣的魏鵬遠又何以繼續入黨陞官?魏鵬遠這一問題又豈是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領導能保下的?這背後是否又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糾葛?看來魏鵬遠的人脈關係真的不一般!魏鵬遠咋總是能「遇難成祥」?

此番魏鵬遠涉案金額3.4億余元,魏鵬遠被稱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魏鵬遠到案後並沒有關於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現」。 魏鵬遠僅家中就被查抄2.3億元現金,這是無法迴避的鐵的事實。魏鵬遠供述自己罪行時又如何抵賴?就是這樣的魏鵬遠又何以僅憑「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就竟然被「從輕處罰」判為死緩了?如此中國貪官的貪腐是否將上升為幾百億、上千億,甚至更多?

官方、媒體沒有說明此番是誰保下魏鵬遠一命?但縱觀魏鵬遠仕途經歷,總是屢屢的「遇難成祥」,筆者堅信魏鵬遠一定又是被哪一腐敗高官赦免「死罪」了?魏鵬遠的人脈關係關鍵時總是會救魏鵬遠的!真不知魏鵬遠背後是龐大的家族背景?還是魏鵬遠大肆金錢投資的結果?魏鵬遠總是屢屢的「遇難成祥」,背後根源究竟是甚麼?相關部門是否該給公眾一個明白?

魏鵬遠最後陳述時說,「錢財沒讓我心安理得,反而讓我罪孽深重。從被抓至今,我一直在既愧又悔中度過」。顯然,這是魏鵬遠欺騙世人的彌天大謊?魏鵬遠利用權力大肆撈取金錢時,一定是心花怒發,而絕不會是這樣既愧又悔的感受?

至於魏鵬遠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那只是忽悠老百姓。試問中國的哪一部法律被嚴格執行?修改前的法律貪腐10萬元可判死刑,結果一再的多少千萬、多少億的巨貪大蠹都被一再赦免!假如堅持貪腐10萬元即判死刑,今天至於有如此之多官場腐敗嗎?如果貪官不怕死,至於動輒痛哭流涕表演「立功」嗎?當法律成為「橡皮泥」可以任意揉捏﹔法律成為「稻草人」根本嚇唬不了罪犯!顯然,甚麼法律都被腐敗突破!以致於中國社會罪犯成為最無所顧忌、最猖獗的群體!以至於多少善良的百姓因違法犯罪利益誘惑大,犯罪成本低廉而成為罪犯?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讓多少老百姓看不起病,還讓老百姓無形中承擔上千億的醫藥負擔,成為老百姓心中永遠的痛!他們的罪孽深重到了天怒人怨的頂點,就是舍不得殺?國家發改委能源局走出了多少魏鵬遠、許永盛、郝衛平、王駿、梁波這樣的巨貪大蠹,他們多國家、人民的危害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顯然,他們依然將被一個個赦免!法律為甚麼總是寬大無邊?人們怎麼就總看不到法律嚴懲腐敗官員?

當罪犯一個個倡狂地挑戰法律時?法律咋在罪犯面前全無作為、束手無策?司法為甚麼對罪犯如此多情?試問如此以何保證國家安全?如何保護人民?如何治理社會?司法還有甚麼底線?司法部門到底還有多少「黃松有、奚曉明」?(原標題:涉案3.4億副司長咋總有人「包庇」?)

──轉自《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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