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再遭「惡法」壓頂 陸律師界倡議撤銷

【新唐人2016年09月27日訊】中共司法部最近修訂出台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引起律師界非常大的反響。不少律師批評這是惡法。有律師表示,新的《辦法》中,特別是第50條的第5項,完全剝奪了正義律師為法輪功群體辯護的權利。中國大陸多位律師表示,將於9月28號發表有關撤銷新《辦法》的倡議信。

陳光武、韓國權、楊金柱3位大陸律師,於9月26號決定倡議中國執業律師聯名公開上書,發表致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政治局的公開信,要求司法部撤銷違反《憲法》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倡議信將於28號發表。

這個《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是中共司法部9月6號修訂的,將於11月1號執行。其中增設了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並稱如果律所放任或縱容律師的六類行為,將遭到行政處罰,包括:律師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等方式,或者就個案召開研討會等行為,向有關部門施壓或製造輿論壓力等。

新的《辦法》出台後,引起大批律師的反彈,不少律師批評這是倒行逆施、反人類的惡法

大陸律師 馬連順:「這也是這幾年來,官方打壓維權律師、維權人士、網絡人士,還有各種異議人士發表意見的一個方法,這主要是要把律師,在各種媒體的發聲權利給拿掉。」

大陸馬連順律師說,新的《辦法》同時也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有言論自由這一點。

馬連順:「律師除了律師身份以外,也是公民,所以他應該有發聲的權利,在公共事務中發聲的權利,並不能說別人辦的案件,就不能發聲了,自己辦的案件也不能夠發聲了。」

馬連順律師說,新規定也給律師事務所增加了壓力,如果律師違反了所謂的規定,當局很可能在年審等方面向律所施壓,讓律所解聘律師。

馬連順:「總之,這是一個惡法,或者廣義的惡法,因為它不是法,但是,它對律師職業、公民權利、言論自由都有很大的影響。」

新規定中的第50條第5項稱,不得放縱或縱容律師「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大陸的李貴生律師說,這一項的打壓對象,首當其衝是指向為法輪功案件代理的律師。

大陸律師李貴生:「第50條的第5項,這麼說的,不能夠否定國家已經確定的『邪教』的性質,這個對於所有的『邪教』案件,起碼300條那個案件,給辯護人設置了一個很大的框框,按照這個辦法的話,在法庭上律師不能說不是邪教。」

中共對法輪功團體長達17年的鎮壓中,數以千萬計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遭中共起訴時,都被定為觸犯刑法300條,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然而律師界卻指出,中共這一說法缺乏法律依據。

大陸律師鄒麗惠:「它們對法輪功修煉者立為邪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為我們現在中國大陸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的文件,確認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就是說公安部曾經公佈的兩次邪教名單,但是裡面沒有法輪功的名字。」

鄒麗惠律師說,公安機關無權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司法部更無權出台什麼法規、辦法來妨礙律師辦案。

鄒麗惠:「因为所有的刑事案件,除了法律規定有檢察院自身以外,全部都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那麼公安部,你的頂頭上司都沒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那麼你基層公安機關憑什麼用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那這就是你立案沒有根據。」

分析認為,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發聲,喚醒了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的良知及世人的善念,揭穿了中共的謊言及邪惡本質,因此它才如此恐慌。

馬連順:「可以說,所有的律師、公民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時候,都觸怒了它們,因為它們這種限制是不符合人性,不符合憲法,不符合國際條約,它規定這個東西,實際上它是反世界文明的,反人類文明的一個做法。」

9月13號,天津工程師周向陽和妻子李珊珊開庭,律師在法庭上指出:迫害法輪功違法違憲,執法者在破壞法律實施。

(採訪編輯/李韻 後製/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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