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裁定夫婦同姓合憲 女性半年不得再婚違憲

【新唐人2015年12月15日訊】日本最高法院今日(當地時間16日)裁定,「夫婦婚後使用同一姓氏」合乎憲法,但「禁止女性離婚後半年內再婚」違反憲法。

據日媒報導,2011年5名日本女子入稟東京地方法院,指控女子出嫁後改隨夫姓,違反「夫婦擁有同等權利」的憲法規定,敦促法院廢除婦隨夫姓的法律規定,同時要求政府賠償損失共計600萬日元(約5萬美元)。

2013年一審,東京地方法院駁回了這5名女子的訴訟,2014年二審,東京高等法院在一審的判決上作出民調,表示國民對「同姓」普遍支持,駁回訴訟。

在2015年11月召開的辯論會上,這5名女子再次重申自己的理由:

1、認為結婚後改變自己的姓,讓自己的人權受到了侵害,與憲法第13條「保障個人權利」相違背;

2、在現實中約有96%的夫婦是妻子放棄自己的姓氏跟隨丈夫,實質上這是一種對女性的強迫及歧視,與憲法第14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觸;

3、禁止女性離婚後半年內再婚更是違反憲法第24條「結婚自由」。

在今天的宣判中,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官表示,民法中規定的夫婦婚後使用同一姓氏合乎憲法規定,但女性離婚後半年內不能再婚的規定則違反憲法。

「夫婦同姓」及「女性離婚後半年內不能再婚」的規定來自於《日本民法典》第750條《夫婦同姓的原則》,這條民法訂立於1898年,正值明治統治時期。

法官表示,在民法中規定同一戶籍下的夫婦須使用相同姓氏,但是並未要求女方必須跟隨男方的姓氏,因此此條合乎憲法規定。

由於當時沒有DNA親子鑑證技術,擔心不能正確判定子女的生身父親,因此規定女方離婚後6個月內不得再婚。由於現在DNA親子鑑證技術比較發達,可以正確判定子女的親生父親,因此此條已失去了原有意義,並與憲法衝突,判定違反憲法。

(責任編輯: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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