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辦假案高院受理 「我爸是李剛」的李剛出事了?

【新唐人2015年10月14日訊】(新唐人記者何雅婷綜合報導)2010年一名為李啟銘的男子在河北大學酒駕撞人致一死一傷後逃逸,還口出狂言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自此,李剛成為網路「紅人」。李剛9年前主辦的一樁舊案的被告人近日再次提起申訴,指該案系李剛勾結他人蓄意製造的假案。目前,該案已被河北高院正式受理。

一樁疑竇叢生的搶劫案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隨後,王朝被指為這樁搶劫案的兇手,並於2007年12月10日,以搶劫罪被判刑13年。然而案發之初調查的有關證據顯示,案發當天,王朝在石家莊忙著處理交通事故,「沒有作案時間」,而且警方指證其為罪犯的多項證據也被律師指為「非法證據」。這樁疑竇叢生的案件中案發後的4年內先後經歷了10次裁決。始終不服判決的王朝於10月12日再提起申訴,並被河北高院正式受理。而此案之所以為外界所特別關注,不僅因為案情中的諸多疑點始終未能澄清,更因為該案的辦案人正是「我爸是李剛」案的主角李啟銘的父親。

據公開的資訊,「王朝搶劫案」從一開始就疑竇叢生。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從手機通話清單上查到,29歲的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10月31日,保定北市區警方將王朝抓獲,然而,他卻有「不在場證明」。

根據警方調查,案發日中午12點10分,王朝在保定華電生活區陳某家中實施入室搶劫。而交通事故處理文件顯示,當天上午和下午,王朝都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但在後來的審判環節中,法院卻沒有採納對王朝有利的證據。

2007年12月,保定市北市區法院一審認定王朝犯搶劫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14日,保定中院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王朝提起申訴,被保定中院駁回後,又向河北高院提起申訴。

2009年3月18日,河北高院審查以「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分」為由,指令保定中院再審。當年7月,保定中院再審,維持原判。王朝不服,向河北高院再次提起申訴。

2010年11月,河北高院提審此案,撤銷原判,發回保定市北市區法院重審。在重審之時,王朝委託北京市雙利律所律師孫瑩和著名刑訴法專家洪道德為辯護律師。

2011年9月,北市區法院重審此案後,作出與此前一樣的有罪判決,王朝獲刑13年。上訴之後,保定中院維持原判。王朝向保定中院申訴,被駁回,自此之後,王朝暫停申訴。

今年10月12日上午,王朝母親楊惠賢在代理律師孫瑩和洪道德的陪同下,一同前往河北高院再次提起申訴。河北高院收下材料,正式受理該案申訴。

辯護律師:該案存在115個疑點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王朝案辯護律師孫瑩稱,早在2011年保定北市區法院一審此案時,辯護觀點已經很充分,此次申訴一共梳理出115個質疑,歸結為三個重點:一是王朝沒有作案時間;二是原審裁決認定王朝犯搶劫罪的核心證據手機通話清單疑為假證據,辦案方都不敢將其入卷,應當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三是司法機關最初認定的王朝案情節有明顯的疑點。並且警方偵查辦理本案時,是先抓人後取證,偵破過程難以自圓其說。

同為該案的辯護律師洪道德則指出,在審判環節中,辦案警方找到相關證人重新做筆錄,導致相關證人在關鍵的作案時間問題上出現改口,而原來的說法對王朝是有利的,能證明他案發時確實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但警方後來做的筆錄,最後被終審法院採納。

洪道德表示,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偵查主體是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能做配合工作,並且,新的調查只能是補充和解釋,而不能在已經講得很清楚的作案時間上再做文章。他指出,上述證據是「被污染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王朝的母親楊惠賢則披露,2007年12月14日,一審宣判的當天,她曾收到北市區公安局三名幹警當面交給她的一封舉報信。信中稱,李剛是為幫助朋友,而將王朝投入監獄。在獄中的王朝也曾對母親說,他在接受審訊時,警察曾暗示過他工程款的問題,但沒有更多的暗示。

媒體梳理案件疑點

疑點一:手機話單涉嫌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機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蓋章,並且不是移動公司出具的話單原件。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後,便有越來越多的疑點浮現出來。警方推斷王朝行蹤的一個依據是,「139××××1190」通話單。在庭上,王朝的辯護律師首先對該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手機通話單一般記錄這樣一些信息,機主的手機號,本機呼出呼入的號碼,呼出呼入的時間,附件基站的站名,還有通訊時手機的串碼。也正是這組串碼,讓辯方律師王振榮生疑每個手機都有個單獨編號,叫做手機串碼。王朝的手機串碼是,3515280150805473。。而在通話單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現了另一個手機串碼,3551740065086301。北市區警方解釋稱,刑偵大隊通過串碼技術分析,發現139××××1190電話卡曾於14:30時,在被搶手機上使用。也就是說,警方認為,那個尾號86301的手機串碼,是屬於陳小菊的手機。但辯方律師指出,陳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機為一行貨手機,其包裝盒顯示,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而通話單上「陳小菊」的手機串碼則是16位。在庭上,控方稱,手機串碼後兩位是任意的,後兩位號碼不對,也是同一部手機。一位移動公司的技術人員告訴記者,所有行貨手機,手機串碼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現兩個串碼,而且位數還不對。

辯方律師還指出,通話單上,王朝的手機串碼對應的,是一部直板的諾基亞手機。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蓋手機。還有一點讓辯方律師生疑的是,北市區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的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王振榮說,作為證據,必須要有出具人、出具單位的簽名和蓋章。在「13930111190」通話單上,有著這樣一句說明,「該話單系我單位從石家莊市移動公司調取,與原件無異」,上面蓋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區分局刑警大隊的公章。王振榮說,那原件在哪兒呢?刑警大隊有資格證明,該話單與原件無異嗎?北市區公安分局對此曾這樣解釋,該電話清單系公安機關調取移動公司存儲器內數據,經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

疑點二:公安機關提供了一個證據,稱從現場酒瓶上獲取的指紋與王朝的指紋吻合。但王朝的辯護律師,還是從這一證據中發現了一些疑點。

首先,民警石俊鵬在現場勘驗時,在卧室門口發現的是一隻紅酒酒瓶,並攝有照片。為什麼公安機關指紋送檢報告上顯示的是XO酒瓶?其次,警方只從酒瓶上採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紋,而且是指尖朝上。那麼指尖朝上,怎麼能握住酒瓶呢?還有,為什麼沒有在現場採集到其他腳印或指紋呢?

王朝在獄中曾回憶了這樣一個細節,2006年9月28日,一個朋友曾給他介紹認識一位保定的「歌廳老闆」。王朝到場後,這位老闆指著桌上的一瓶XO酒要請大家喝。王朝用手將酒推開,表示自己請客。王朝說,後來接受審訊時才發現,那「歌廳老闆」便是北市區刑偵大隊幹警王小龍。因此,楊惠賢懷疑,警方可能從她兒子王朝處騙取指紋。

一位曾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表示:「我做過這麼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現場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紋的情況基本不存在。一般現場會有許多指紋和腳印的。」

在庭上,公安機關指認王朝為搶劫疑犯的另一證據,也遭到質疑。偵查過程,公安機關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辯方律師王振榮說,「937」不是一個完整的汽車牌號,該車的車型、隸屬哪裡管轄都不得而知,怎麼能證明,那車是王朝的車呢?

疑點三:證人為何改證詞?

警方曾出具某證人的一份和原供完全相反的新證詞。但該證人後來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那是警方「誘導性」問話的結果。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進行第三次庭審。審判過程中,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進入法庭,當庭呈上一份新的證言。那是一份當天凌晨三點,幹警王小龍從石家莊邢世平處取得的證言。邢世平證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僅沒有在石家莊處理車事故,還告訴邢他人在保定。

但2011年3月18日,邢世平在接受大陸媒體採訪時回憶說,幹警王小龍凌晨找他取證時:「他先給我看了一張移動的話單,話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在8月11日確實漫遊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搶劫了。」邢世平承認,警方的問話「有誘導性」。他舉例說,警方會先問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電話」,而王朝確實曾打電話說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發前幾天;警方還會問,王朝是否某個早上給他打電話。邢世平說,在經過「巧妙的提問和組合」,最後就成了一份與他提供給王朝律師截然相反的證言。

王朝稱自己當初遭到刑訊逼供

10月31日19時許,李剛帶領民警在石家莊逮捕了王朝。王朝後來在給母親楊惠賢的信中說,那天夜裡,在一家小旅館中,他「遭遇了從前在歷史課本中得知的種種酷刑」。

今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莊鹿泉監獄接受陸媒採訪時說「第一個動手的就是李剛,他給我的左手上了夾棍。當繩子抽緊的時候,我忍不住大叫起來:『我的手斷了!』」

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說自己因被打得遍體鱗傷,看守所法醫拍下照片,並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醫院等醫院搶救了11天,於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王朝說,刑訊逼供過程中,他想認罪都不知道該認什麼罪。直到檢察院的起訴書發到手裡時,王朝才知道,自己因為搶劫罪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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