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放棄煉功舊病復發 山東老檢察官控告江澤民

【新唐人2015年08月01日訊】到7月30日為止,已超過十二萬名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中國最高檢察機構控告江澤民。據明慧網報導,山東省高密市七十一歲的檢察官周茂勤,在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遭高密市政法委書記和高密檢察院檢察長逼迫放棄修煉法輪功,導致他舊病復發。周茂勤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郵寄《刑事控告狀》,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元凶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要求追求其刑事罪則,將之繩之以法。

以下是周茂勤先生控告狀的主要內容: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的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我是一九九七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的。修煉後身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修煉前我身患多種疾病,因在海上當水兵十幾年,落下了腰疼、胃疼、十二指腸球部潰瘍、關節炎、神經性頭疼、整個頸椎骨質增生。在部隊住院治療未見好轉,轉業後時常打針吃藥,成了醫院的常客。修煉後,各種疾病不翼而飛,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前,兩年多沒吃一粒藥,沒打一次針。因為修煉法輪大法無病一身輕,身體好了,思想也昇華了,在工作中處處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到不爭名不爭利,遇到矛盾先找自己。在辦案中做到依法辦案,不徇私枉法,不接受案件當事者的吃請,不受賄,處處事事嚴格用修煉人的標準要求自己。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高密市政法委書記和高密檢察院檢察長,根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指令找我談話,用高壓政策逼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否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搞得我十幾天吃不好、睡不好,思想壓力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單位還派人監視我居住,使我不能正常學法煉功,逐漸脫離了修煉,結果導致我舊病復發,又開始打針、吃藥、住醫院。我每天堅持外出跑步、打劍也沒有用,舊病沒好,還增加新病,高血壓等其他病症。二零零五年底為了祛病健身我又開始了學法煉功,身體逐漸康復,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我出現了腦溢血症狀。我通過學法煉功,未經治療,很快就康復了。

有關單位對我的施壓,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深信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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