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律師連夜閱卷稱至少8處簽名疑造假

【新唐人2015年03月19日電】(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外界很關注的聶樹斌案複查工作正式啟動3個月以來,一直未有相關進展的消息傳出。日前該案的代理律師終於獲準查閱案件的卷宗。3月18日,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在賓館就閱卷情況向媒體做出簡短的情況說明。據披露,在聶樹斌的所有供述里始終沒有提及王書金交代過的案發現場出現的那串鑰匙;聶案卷宗里的司法文書中已發現至少有8處簽名存在問題;審判卷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頁碼混亂和缺頁等情況。李樹亭初步判斷「聶案程序存在嚴重錯誤」。

聶樹斌案複查 律師查閱卷宗發現疑點

據陸媒報導,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及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進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並被允許拍攝和複印聶樹斌案及與該案有關的全部原始案卷材料,共計17本。次日,中午,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在賓館向媒體做出簡短的情況說明,對閱卷以來的一些問題進行回應。

李樹亭律師在記者會現場披露,昨天閱卷留樣後,聶樹斌的母親和姐姐辨認字跡認為,卷宗內一審、二審階段聶樹斌的部分簽名,非聶樹斌本人的簽字。

據稱,存在爭議的簽字包括:送達起訴書和送達回證上的簽字,一審審判筆錄和送達回證上的簽字,二審刑事判決書上的簽字,以及「聶樹斌被執行前,驗明正身的簽字」。

另一位律師陳光武對簽字真偽的情況表達了謹慎的態度,認為目前還不能僅僅憑藉肉眼判斷就確認這個情況。但陳光武也透露說,審判卷存在一定程度的頁碼混亂、缺頁等情況。

李樹亭律師還提到,當年王書金曾供述,案發現場有一串鑰匙,「但我在看卷宗的過程中,發現聶樹斌沒有供述這串鑰匙的相關事實。」

參與閱卷的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也稱,在負責複查工作的合議庭法官告知申訴代理律師閱卷範圍後,她與律師都認為閱卷範圍之廣超出預期,對此做法他們表示滿意。

最後,兩位律師都一致表示,希望案件能夠按照法律程序正常進行,所以不會透露卷宗實體內容方面的情況。

聶樹斌案山重水復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西郊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在石家莊打工時年19歲的聶樹斌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抓捕;1995年被以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罪名判處死刑;同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從開庭到判刑,警方都沒通知家屬。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警方在當地某磚瓦廠內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書金。當天,王書金在沒有任何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在審訊中供出自己曾在河北省強姦多名婦女並將其中4人殺害的罪行,其中即包括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那起強姦殺人案的受害人康某。

據陸媒報導,一位看到過公安卷的人士披露,王書金有著驚人的記憶力,他交代當年殺害康某的一些細節,甚至是一串鑰匙的擺放位置,都與現場勘查高度吻合。

王書金的出現使聶樹斌案一度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當局表示將對該案複查。據陸媒法制晚報報導,當時該案的代理律師劉博表示,在最高法院決定複查前的這幾年裡,他們幾位代理律師始終都未能看到聶樹斌案的卷宗。包括他在內的多名律師,先後50多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閱卷要求但均未果。

2007年4月,王書金被一審判處死刑。隨後,他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那起姦殺案」為由提起上訴;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聶案引出對「按需殺人」的死囚器官移植黑幕的反思

2013年9月28日,正當聶樹斌案在大陸網路上被網友熱烈討論的時候,有網民發博客稱:當年石家莊法院發現該案有疑點,主張疑罪從輕,判死緩。但是在為當年患尿毒症的中共外交部高官章含之尋找腎源的過程中發現聶的腎臟與章匹配,為了救章某的命,經高層下令,立即執行。報導稱,這也是真兇王書金落網已經十幾年,該案仍然不能改正的原因所在。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法院對聶樹斌案進行異地複查。聶樹斌被迅速處死或涉器官移植的消息再度進入公眾視野。

章含之的女兒洪晃隨後在南都周刊發表題為《受虐者的狂歡》一文回應稱,「雖然我能肯定媽媽的腎移植與聶案無關,但是我不能肯定她的腎移植跟王樹斌、張樹斌或者其他死囚無關。」

文章表示,應該反思整個器官移植的過程。如果聶樹斌的器官真的被移植採用,那麼其他犯人呢?固然聶可能是冤案,那如果不是冤案的死囚的器官被任意採用呢?我們要不要保護死囚的人權以及他們的器官?

洪晃承認,「這是我當年作為病人家屬不敢面對的問題,這裡面涉及到太多道德問題、利益問題、親人的生死問題,這些問題的沉重有時候是難以接受的,所以當社會的『惡』給我們帶來利益和方便,我們選擇合十,說一聲阿彌陀佛,感謝老天爺的厚待。而對於『惡』,我們假裝看不見。」文章寫道,「我們都得了選擇性道德麻木症」。

文章最後寫道:「中國要依法治國,每個人必須從受虐者變成公民,這不是單靠政府就能完成的,而是這個社會每一個人都要自我完成的—我們作為社會的一員都必須開始關注我們的權益,包括死囚的權益。這個權益,好像叫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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