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蘇格蘭給中國人的六點啟示

蘇格蘭獨立公投已結束一段時間了,但它的影響是長久的,尤其對台海兩岸政府、13億中國人、台灣的統獨兩派等,都具有啟示作用,主要有六點:

第一,中共政府用千枚飛彈瞄準台灣,阻止那裡的人民作出自己的選擇。而英國政府從無武力威脅,更沒文攻武嚇,而是溫情喊話,希望蘇格蘭留下。很像1995年魁北克獨立公投,當時多倫多有數萬人集會,喊的是「我們愛你!」結果公投出來,49.4%投獨立,50.6%要留下,只差五萬票沒通過。如果事先是威脅恫嚇,結果可能就相反。

第二,中共政府制定了《反分裂法》,如台灣公投自決,就動用武力解決。而英國政府從無這種法律,反而是國會通過議案,同意蘇格蘭公投。英國中央政府和國會充分尊重蘇格蘭人民的選擇權利,允許人民表達意願,視自由為最高原則(而非疆土、國家、甚至歷史等概念)。

第三,不要說阻止公投,在1996年台灣首次總統直選時,中共就發射飛彈威脅。而英國政府面對蘇格蘭公投,不僅同意,事先更籤了協議——不管公投結果是什麼,都予接受。這意味著:如公投通過,佔英國領土33%、人口9%、石油能源占整個歐盟60%的蘇格蘭,就將脫離英國而成為一個新的國家!一個英國也給予承認的國家!這需要多麼大的民主胸懷和道德勇氣!

第四,在蘇格蘭獨立公投前夕,台灣前國防部長郝柏村講話說,中華民國(台灣)前途應由(海峽兩岸)全體中國人決定。但無論是1995年的魁北克,還是2014的蘇格蘭公投,都不是全體加拿大,或全體英國人公投,而只是魁北克和蘇格蘭當地的人民公投。

明擺著:如全體公投,就等於取消當地人民選擇的權利。英國總人口6300萬,蘇格蘭只有560萬,如全體投票,蘇格蘭就永無選擇獨立的機會。台海兩岸更懸殊,中國近14億,是台灣人口的60倍。共同決定論就等於是權利剝奪論。因為:公投是達到尊重人的選擇權利的一個實施手段,你用剝奪選擇權的方式,去表示「我給你選擇機會」是荒謬無比的。所以,真正自由世界的人(無論左派、右派、什麼都不是派)連想都不會想出那種「邪門」主意,更何況嘗試。但在海峽兩岸的人中,竟然有很多(應該說,是被權貴利益集團洗腦、盜竊的「多數」)認同這種歪主意,說明他們的頭腦離真正的自由社會是多麼的遙遠——一群玩蘋果手機的清朝辮子軍!

還是那個簡單而準確的比喻:結婚需要兩個人同意,而離婚只需要一方的意願。否則大概許多男人都會選擇,跟哪個老婆都不離婚(不許離!),但三妻四妾五奶,全都要。那些反對台獨的中國女性們,同意嗎?個人權利,在一個家庭如此,一個種族如此,一個國家更是如此!因為這些「機構」都是由「個人」組成的。

第五,如果中國(民主了)像英國政府那樣允許人民公投,在國民黨主導制定的《公投法》的限制下,台灣人民也無法獲得真正的自由選擇。在魁北克、蘇格蘭,以及瑞士等民主國家,人民公投,只要簡單的愈半數就算通過。而在台灣,國民黨制定的公投法卻規定,只有全部合格選民的一半出來投票,然後再過半數才算生效。而那些不出來投票的,就自動算進「反對票」。如這次蘇格蘭公投在台灣舉行,那結果就不是45%(支持獨立)比55%(留在英國),而是30比70。因為這次蘇格蘭的公投率是85%,有15%沒有出來投票,按照台灣的公投法,就自然划入反對票。台灣合格選民大約1800萬,如果不足900萬出來投票,哪怕贊成獨立的贏了90%以上,也不能算數。所以國民黨制定的這部法律被稱為「鳥籠公投法」,選民從實質上被剝奪了自由飛翔(選擇)的權利。

自稱起草這部公投法的國民黨支持者陳文茜曾在接受廣東《南方人物周刊》採訪時自鳴得意地坦言:「《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寫的」,「但我要讓《公投法》什麼都不能投。……因為我要全體公民數的一半,那你怎麼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我表面上給你這個東西,但後面都是假的。」(維基百科)

「都是假的」這句話,是國民黨的《鳥籠公投法》的實質。

第六,蘇格蘭統獨辯論時(不存在「統」的問題,這裏用「統」只為簡單明了),雙方都沒有提到英格蘭和蘇格蘭有多少年在一起的歷史,統派從未引經據典,強調蘇格蘭歷史上就是英國的一部分;而只是強調,如果分離,蘇格蘭經濟將遭重創,人民生活品質受影響等。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成一個國家歷史悠久(有307年),之前還有104年是同一個君王。等於是結婚三百年,同居一百年。但英格蘭朝野都沒有強調歷史上怎麼樣,更沒有把它作為阻止蘇格蘭人民獨立公投的理由和根據。

再用婚姻做比喻,不能說你爹你媽、我爹我媽給我們包辦了婚姻,是歷史姻緣,今天我們這一代就絕不可離婚了。

但對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僅中共政府,很多統派知識分子(台海兩岸的都算上)總是強調《開羅宣言》怎麼說,《波斯坦公報》如何講,強調那些宣言公報,認為台灣就應該屬於中國。更不要說,中共政府動不動就喊「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即使攤出那些宣言們,如果尊重事實和邏輯,明顯地,那些宣言公報的法律效力低於後來的《舊金山和約》。這有四點:

一是先後之分。距今越近的法律文件越更具效力;

二是「宣言公報」與「條約/和約」的法律效能是不同的,前者當然低於後者;

三是宣言公報來自四個國家首腦,而《舊金山和約》是48個國家(代表)簽署的(包括宣言公報的主要三國),分量明顯不同;

四是在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只是宣布放棄台灣,48國簽署的這份法律文件並沒說把台灣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已成立兩年),也沒說給予中華民國(當時蔣介石政府已實際統治台灣六年)。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者的主要法律根據。

清朝當年把台灣割給日本。日本放棄了,但清朝不存在了。中共政府的邏輯是,推翻清朝後建立的中華民國後被共產黨打敗,台灣就應歸屬取代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支持者則認為,中華民國仍在,擁有台灣)。但中共政府的宣稱明擺著有嚴重的邏輯問題:

做個比喻,張家父母當年把孩子過繼給李家,後來李家決定放棄了,但張家父母已過世,張家後代就認為這個孩子屬於他們的,而不去問問孩子,他是否願意回到張家後代之中,還是想自己獨立生活。所以,無論張家李家歷史糾葛如何,如果打官司,這個已長大到(快70歲)、並一直獨立在張家地盤之外生活的「孩子」的自由意願才是最應被尊重的,才應該是法官做出判決的最重要根據。這還不提,張家後代們自己打架,打輸的一方逃到當年那個被遺棄的孩子家裡,去欺壓強暴了人家70年!

今天蘇格蘭的獨立公投,就是不去理睬那些什麼悠久歷史,什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強權邏輯,而是充分尊重560萬蘇格蘭人民的自由願望和意志,這是根本!

正如一個妻子可以理直氣壯地對霸道的丈夫說,你別跟我說咱們過了幾十年,離開你之後我怎麼活,更別威脅我離家出走後要追打我(這隻能讓我更恨你),我就是跟你過夠了,就要單過,這是我的權利,我的選擇。苦也好,甜也好,能自由地主宰我自己的生命最重要!

英國人民尊重了這種選擇,讓蘇格蘭人民自由地公投。民調顯示,對公投過程,99%的蘇格蘭人(統派獨派)都滿意。這才是民主,這才是自由,這才是兩岸的中國人真正需要思考和借鑒的。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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