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實名舉報北京天正中廣投資集團王金生

尊敬的習近平總書記:

您好!

我知道,給您總書記寫信有些唐突。但是,認真思考了幾個月,無奈還是寫了此信。與其說是告狀,不如說是傾訴,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底層老百姓的普遍心聲。

我是青島市實名舉報人:隋雙勝(以下簡稱『舉報人』),
身份證:370202195812125416 聯繫電話:18660211077,
第一被舉報人:青島市市委(以下簡稱『第一被舉報人』)
責任人:李群(職務,市委書記)等青島市人民政府責任人及相關直接責任人。

第二被舉報人:青島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多名高官(以下簡稱『第二被舉報人』)

責任人:夏 耕(職務,原青島市市長)
責任人:王建祥(職務,青島市副市長)
責任人:王衛平(職務,青島市城市規劃秘書長)
責任人:王林科(職務,青島市規劃局選址處處長 己判刑10年)
責任人:張敬吉(職務,原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責任人:陳培新(職務,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第三被舉報人:王作鵬,原青島新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被舉報人』)

第四被舉報人:北京天正中廣投資控股集團法人:王金生
青島新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四被舉報人』);固安縣天正中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德勝置業大廈1號樓1705、青島市豐縣路2號博思公寓2號樓24層。

舉報事項:

1、第一被舉報人涉嫌收受賄賂、包庇第二被舉報人涉嫌受賄犯罪及第三被舉報人行賄犯罪;

2、第二被舉報人涉嫌收受賄賂、嚴重違紀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第三被舉報人、第四被舉報人在青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征地審批過程中提供違紀批件、簽訂無效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致使國有財產損失15多億元;

3、第四被舉報人跨省行賄,在青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過程中,行賄第二被舉報人獲得違法無效土地出讓合同,並取得非法利益財產15多億元,對其通過行賄獲得的違法無效土地出讓合同應予依法撤銷,非法取得利益財產應予以全部沒收入國庫。

事實與證據

跨省行賄案件證據線索:

1、第三被舉報人,在2003年——2009年涉嫌向第二被舉報人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夏耕行賄,獲得青島市人民政府違反相關法律、中央強制性法規,未經招拍掛程序為第三被舉報人劃撥經營性土地出讓批件及簽訂無效土地出讓合同事實證據線索:根據第四舉報人2011年3月28日,在河北省固安縣東紅寺鄉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過程中,涉嫌行賄利害主管官員證據(見附件:第一組證據)線索,可以判斷第三被舉報人2003年,在青島市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嫌行賄非法獲得第二被舉報人原青島市人民政府違反「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國土資發〔2002〕265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見附件:第二組證據)」中央法規、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青政地字【2003】114號《征地(使用、劃撥)批件》(見附件:第三組證據)。隨後第二被舉報人原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張敬吉,依據違紀的青政地字【2003】114號《征地(使用、劃撥)批件》與第三被舉報人簽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規定的青土資房合【2004】4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第二被舉報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陳培新與第三被舉報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關聯變更協議(見附件:第四組證據),因第二被舉報人等人嚴重違紀涉嫌瀆職犯罪,讓第三被舉報人在違反中央法規、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經過招拍掛獲得無效的土地出讓合同,又轉讓給第四被舉報人開發建設,對違法無效的土地出讓合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依法收回。

2、第四被舉報人2011年行賄證據及行賄取得15多億非法利益證據線索:根據本案第三被舉報人把違法、違紀無效的土地出讓合同轉讓第四被舉報人。根據第四被舉報人公司主管業務人員2011年工作日記記錄(見附件:第五組證據),證明第四被舉報人從2011年初——2012年10月分別通過多次行賄第二被舉報人集體,第二被舉報人集體又為辦理了第四被舉報人更多的違法、違紀土地出讓審批手續。根據根據2012年8月新業公司《青島中廣宜景灣項目成本及銷售表》(見附件:第六組證據)證明小計: 1,940,090,180.00億元,減去土地出讓金3.6千萬元,行賄3個多億,期間費2.6千萬元,證明被舉報人通過行賄犯罪手段獲得無效合同從中取得15億多元非法財產。

3、根據2013年3月25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孫義功處長等,從實名舉報人手中調取有行賄記錄的筆記本證據,據行賄筆記本記錄了第四被舉報人從2011年初至10月行賄單位、人員包括青島人民政府市副市長、秘書長等幾十位高官,而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為何將案件移送到區級即墨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在2013年12月19日僅用舉報人提供的行賄日記中百分之一的證據,判決了一個青島市規劃局的王林科(見附件:第七組證據)。其他高官大員全部逍遙法外,仍然為第四被舉報人當保護傘。實名舉報人多次找反貪局孫義功處長說明情況,其稱:「第四被舉報人王金生是用錢買來的…」還拒絕接聽實名舉報人電話,作為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案件主管責任人,看著不法分子買賣損國利己無效的土地出讓合同行賄案,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為何不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舉報和移交義務?而且孫義功處長在辦案過程中,兩次取保候審不符合取保條件而涉嫌串供的第四被舉報人公司主要行賄人?並對實名舉報人進行打出報復。

綜上,事實證據證明本案土地出讓,從2003年青政地字【2003】114號《征地(使用、劃撥)批件》到2004年青土資房合【2004】4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再到2009年的青土資房合【2004】4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都是沒有經過招拍掛違法、違紀的無效合同,證明了在青島市市委、政府有涉嫌官商勾結損國利己的腐敗「大老虎」在後台操控。可是,實名舉報人分別依法向青島市市委書記李群、山東省紀委書記李法泉、青島市紀委書記、青島市監察局等提出實名舉報(見附件:第八組證據),為何也視而不見?第四被舉報人反而更加瘋狂的對實名舉報人權益、財產進行破壞,青島市管轄案件部門拒絕立案和立案也不破案。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對損國利己的腐敗「大老虎」人民就有權利舉報,筆者和實名舉報人希望中紀委中央巡視組,應緊急的對本案青島市腐敗「大老虎」查處,因為逍遙法外的高官,正在快速的為第四被舉報人通過行賄取得屬於國家的15多億元的土地不動產辦理售樓許可證,再把售樓許可轉移給售樓經銷商,把非法所得不動產變現逃逸(其第四被舉報人家屬兒女都在美國)。只有依法立案偵查、凍結、沒收第四被舉報人全部財產,行賄人就會因失去利益把更多的賄賂證據提供出來,有利於懲治反腐官員,挽回國家損失。

第四被舉報人王金生,依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舉報人:隋雙勝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第一組證據「跨省行賄記錄」,共2頁(網頁截屏件);
第二組證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國土資發〔2002〕265號」,共4頁(網頁截屏件);
第三組證據「青政地字【2003】114號《征地批件》,共2頁(複印件)
第四組證據「《青土資房合【2004】42號》合同及補充協議、變更協議」,共10頁(複印件)
第五組證據「部分行賄記錄筆記本」,共5頁(複印件)
第六組證據「《青島中廣宜景灣項目成本及銷售表》」,共1頁(複印件)。
第七組證據「舉報后立案判決書」,共15頁(複印件)
第八組證據「給市委書記、省紀委書記等人發信跟蹤資料」 共9頁(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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